投诉举报超市销售的农药产品违法,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立案结果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收悉,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称: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书》,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覃浩的投诉举报信后,于4月11日对被举报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山水人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山水人家生活超市)立案调查。经调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子夜蚊香灭蝇型产品。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收银销售电脑台账,发现了案涉蚊香销售记录。因案涉超市涉嫌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山水人家生活超市立案,现案件正在调查中。经审查查明: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人覃浩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称其在山水人家生活超市购买到了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子夜蚊香灭蝇型产品。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山水人家生活超市销售了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标准的产品。同日,被申请人对山水人家生活超市立案处理。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向其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泸州市龙马潭区山水人家生活超市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等。本机关认为: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经现场调查,认定山水人家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已履行对投诉举报线索查处的法定职责。此外,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举报人立案结果,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被申请人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故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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