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开门——孙杨重归国家队的法理途径丨段和段视点

时事   2024-12-16 17:52   上海  

作者王啸波 沈剑

联合撰稿 / 范政强

2021年6月,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一纸裁决书将中国“飞鱼”孙杨打入冷宫,数年无法角逐任何游泳赛事。今年5月底,孙杨解禁复出;但是,手握三枚奥运金牌的泳坛天才仍然无缘巴黎奥运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的一道禁令,将孙杨拒于国家队大门之外。

图1:巴黎奥运会选拔办法

体育总局在2014年制定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这就是著名的“兴奋剂违规者不得入选国家队禁令”(“禁令”)。在2021年的《办法》修订版中,体育总局为了加强反兴奋剂管理的力度,从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两方面,进一步提升了该禁令的效力。如今的规定为: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按照旧规,解禁复出的孙杨可以入选国家队,因为他的违规并不涉及使用兴奋剂。然而按照新规,孙杨将永远无缘国家队,因为他的禁赛期超过了一年。尽管如此,仍然有以下两个途径,可能帮助孙杨重新叩开国家队大门。

(一) 搁置禁令适用

2021年6月,CAS的复裁仲裁书公布后,孙杨再次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仲裁结果。但是,SFT在2022年的2月以无权管辖为由,驳回了上诉。至此,本案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了。

然而,天无绝人之路。孙杨案审理期间,瑞士修订了《国际私法》。于2021年元旦开始生效的修订版,将“涉罪复裁”这条判例法正式编入了成文法典。即,如果刑事程序显示仲裁结果受到了犯罪行为的影响,当事方有权诉请复裁;而且,即便因故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当事方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发起上诉。

图2:瑞士法下的“涉罪复裁”

那么,兴奋剂违规的纪律案件中会涉及什么犯罪行为呢?伪证罪。任何法律程序都离不开证据;而提交证据往往会涉及伪证行为。根据瑞士法律,证人、专家或翻译在司法程序中提供虚假证供、虚假意见、虚假报告或虚假翻译构成伪证罪,应被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或课以罚款。该罪名同样适用于在仲裁程序中的伪证行为。

图3:瑞士法下的伪证罪

孙杨案中,WADA方面的证供材料,从证人口供、专家意见、书面报告到证据翻译,均涉及大量的伪证嫌疑。略举一例,采样公司IDTM提交过一份2017年的采样报告;该报告的“署名作者”是检查官Simoes,“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但是,该报告电子文档的元数据显示:其创建者并非Simoes,而是一位IDTM的前员工Medveczky;并且,该报告电子文档的创建日期是落款日期一年之后的2018年11月17日。因此,这份报告很有可能原本并不存在,是专门为了孙杨案而杜造出来的。

图4:Simoes报告元数据翻车

一旦孙杨利用“涉罪复裁”的诉由再次向SFT提起上诉,CAS仲裁书中的禁赛处罚就将失去终局性,而成为待定裁决。那么,至少在上诉期间,体育总局的“禁令”即失去了适用的基础。SFT的上诉审理程序一般需要半年以上,如果掌握好提起诉讼的时间节点,孙杨完全可以利用时间窗口,在2025年的新加坡游泳世锦赛上代表中国队劈波斩浪。

(二) 废止禁令条文

为了保证各反兴奋剂组织不折不扣地执行WADA制定的规则,《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例》”)条款23.2.2列出了若干必须“原文照搬”的法条,其中包括条款10“对于个人的处罚”。条例特别规定:对于上述列出的法条,反兴奋剂组织在自己的规则中不得增加新的条文,除非新增的文字不会改变《条例》原来的效果。简而言之,就对运动员的处罚来说,各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的规定不得与《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图5:《条例》中的不得冲突规定

体育总局的《办法》禁止因兴奋剂违规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入选国家队。对中国运动员而言,不得入选国家队,基本上就无缘任何国际比赛。比如,中国泳协的国际比赛选拔办法即明确剥夺了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选拔的权利。因此,《办法》中的禁令实质上构成了在国际赛场终身禁赛的效果。

根据《条例》的规定,终身禁赛仅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一,是针对特定的兴奋剂违规;比如:贩卖禁药,给他人施用禁药,共谋、串联、报复之类的违规,最高“量刑”可达终身禁赛。其二,是针对多次兴奋剂违规;比如:在十年中累计第三次违规的运动员应予终身禁赛。由此可见,《办法》中的禁令一刀切地施行终身禁赛,不论兴奋剂违规的性质,或者运动员是否累犯,这显然与《条例》的罚则效果相冲突。

图6:关于“终身禁赛”的不同规定

再回到孙杨的个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兴奋剂检查”违规的禁赛期为4年。孙杨第二次违规,应加重处罚;但是,相应的禁赛期应在4年3个月(两次违规的禁赛期相加之和)与8年(第二次违规禁赛期的两倍)之间。因此,顶格处分只是8年禁赛,而非《办法》中的禁令所造成的“国际比赛终身禁赛”。

图7:《条例》的“量刑”标准

也就是说,《办法》中“禁止因兴奋剂违规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入选国家队”的罚则,改变了《条例》中“个人处罚”条款原来的效果。因此,体育总局在《办法》中增添的这条禁令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应予废止;或者其适用应当仅限于《条例》项下的“终身禁赛”场景。

(三) 签约方的规则

然而,上述主张有一个需要推敲的环节:《条例》中禁止条文冲突的规定指向“签约方的反兴奋剂规则”;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DA”)才是《条例》的正式签约方,并非体育总局。那么,体育总局制定的《办法》是否属于“签约方的反兴奋剂规则”呢?

让我们尝试从《条例》和中国法律中间寻找答案。首先,《条例》将“签约方”定义为:

依照第23条的规定,承认并同意执行《条例》的实体。

然后,《条约》第23条规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NADO”)可以成为《条例》的签约方:

下列实体可以成为《条例》的签约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残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家残奥委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由此可见,CHINADA是以NADO的身份成为《条例》签约方的。最后,根据《条例》的定义,NADO必须具备在国家层面制定反兴奋剂规则和执行反兴奋剂规则的权力: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由各国指定的、具有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规则、指导样本采集、管理检查结果和实施结果管理的主要权力和职责的实体……

请注意,《条例》在“制定反兴奋剂规则”与“执行反兴奋剂规则”这两个职责之间用的连词是“和”,而不是“或”。这意味着,NADO必须同时具有制定反兴奋剂规则和执行反兴奋剂规则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国《体育法》,CHINADA只具有执行反兴奋剂规则的权力,而制定国家层面反兴奋剂规则的权力归于体育总局: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因此,在严格意义上,CHINADA并非《条例》所定义的NADO,因为它单独无法满足NADO的全部职能要求。

图8:CHINADA的组织架构

但是,考虑到CHINADA的全称为“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是直属于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可以这么理解:CHINADA只是《条例》的形式签约方;而体育总局,作为全职能的NADO,才是《条例》的实质签约方。

所以,体育总局制定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属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3.2.2中指向的“签约方的反兴奋剂规则”。因此,体育总局在《办法》中增添的禁令条款,不得改变《条例》下“个人罚则”的原定效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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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wiss 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023), Art. 190a.

[2]Swiss Criminal Code (2023), Arts. 307 & 309.

[3]World Anti-Doping Code (2021), Art. 23.2.2.

[4]Id., Arts. 10.3.3-10.3.6 & 10.9.1.2.

[5]Id., Arts. 10.3.1 & 10.9.1.1.

[6]Id., App. 1.

[7]Id., Art. 23.1.1.

[8]Supra, footnote 6.




本文作者







王啸波 | 权益合伙人

段和段上海总所主任

邮箱:george@duanduan.com


业务领域:国际投资、融资与资本市场、收购与兼并、公司法律、国际业务及争议解决、数据合规









沈剑 | 顾问


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博士。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开始执业,曾担任复星国际法务总监。另有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新闻和体育管理两个硕士学位



联合撰稿人








范政强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上海律协公司律师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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