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戚诚伟课题组
编者按:
本文作为《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系列文章的收篇,亦为本课题组将起草的跨境银团贷款余额转让方式涉及的交易示范文本进行发布,作为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重点课题项目(编号:2024003)阶段性成果。在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愈发认识到示范性文本有利于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标准化的关键要素,是承载一套兼具国际化和本土性的中国标准的良好载体。在此前的专家研讨会中,与会的实务界、学界、司法及立法界专家均对制定一套符合中国标准的跨境交易文本表示高度欢迎与支持,希望系列文章可以为跨境银团转让业务的开展和相关业务或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
通过过去数月时间努力,本课题组正式完成第一阶段成果,在此特别感谢课题组的指导顾问吴弘教授,以及全体成员戚诚伟律师、沈伟教授、郭振总、包康赟博士、张逸涵律师。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群贤毕至,学之精要,课题组后续将继续开启多轮专家论证会进一步深入研究讨论。最后,由衷期待各界专家对课题组起草的示范文本进行批评和指教,以帮助课题组完善课题最终成果。电子邮箱:qichengwei@duanduan.com。
一、交易确认函及附件
跨境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
(贷款余额转让)
1. 贷款合同信息
2. 结算日
3. 转让标的信息
为免疑义,转让标的信息与转让证书(定义见条款和条件)的约定存在明确不一致的,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转让证书的约定为准。
4. 定价和结算
5. 管理信息
6. 地址
7. 转让文件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确认函及条款和条件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与本确认函、条款和条件及本确认函、条款和条件项下拟议交易相关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以下所选方式解决(请在选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前方框内打勾,如未勾选则依照下述第一项方式进行):
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某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 文本效力
本确认函及条款和条件构成转让行和受让行对本确认函项下拟议交易达成的完整协议。本确认函与条款和条件的约定如有明确不一致的,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确认函的约定为准。本确认函及条款和条件自转让行和受让行均就本确认函完成签署盖章之日起起生效。
请贵行签署本确认函,并将签署完毕的本确认函正本一份根据本确认函第6条(地址)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至我行。
[以下无正文,为《跨境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贷款余额转让)》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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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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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一)
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二)
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三)
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四)
银团新规下跨境银团贷款转让及示范文本剖析(五)
本文作者
戚诚伟 | 权益合伙人
段和段全球董事局董事
银行金融业务部主任
邮箱:qichengwei@duanduan.com
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并购融资、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债券发行、数据合规
戚律师深耕银行金融法律业务十余载,至今为超过一百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代理金融诉讼仲裁案件和专项业务过千件,累计标的超数百亿元。擅长包括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普惠贷款、票据融资、银行保函、信用证、保理业务、融资租赁、消费金融、债务重组、债券发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和私募基金等领域法律业务。戚诚伟律师主编《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法规政策全书》(法律出版社,2021年)、编著《银行金融信贷担保法律要点及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22年)等专业书籍。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webmaster@duanduan.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