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股权案为何触发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审查?——英伟达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的原因及后果预测

时事   2024-12-13 21:03   上海  

作者 史晶  实习生 赵烔樱

01

最新情况梳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9日19:30的最新文件显示:“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1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2,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对此,英伟达方面回应称:“英伟达凭借实力取胜,这反映在我们的基准测试结果和对客户的价值上,客户可以选择任何最适合他们的解决方案。我们努力在每个地区提供最好的产品,并在我们开展业务的任何地方履行我们的承诺。我们很乐意回答监管机构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问题。”3

此次立案调查针对的是五年前英伟达公司以69亿美元价格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

02

基本情况


英伟达公司(外文名:NVIDIA,港台译名:辉达),是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于1993年成立的跨国科技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San Tomas Expressway 2788号。现已成长为一家全栈计算公司,研究开发出CPU、DPU、GPU和AI等多款科技软件,为数据中心规模的计算解决方案提供支持。

迈络思公司(外文名:Mellanox),是一家根据以色列法律成立的公司于1999年成立的从事网络互联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跨国科技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以色列约克尼穆Beit Mellanox,20692 。4

2019年准备开启并购计划时,英伟达在全球GPU加速器市场中占有超过90%以上的市场份额,迈络思在全球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中份额均超过50%。

根据《英伟达2024全年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月,2024财年收入增长126%,达到609亿美元,英伟达在中国的收入为103.1亿美元,同比增长78%。

两者并购后强强联手,进一步强化了其在半导体领域的市场优势地位。在技术层面,英伟达以其强大的芯片研发实力著称,而迈络思则在高性能网络互联和以太网适配器方面拥有卓越的技术积累。并购后,英伟达得以将迈络思的网络互联技术整合至其产品中,为用户提供从数据处理到数据传输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这种技术上的强强联合,使得英伟达的全球竞争力大幅提升,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行业领导者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英伟达和迈络思各自在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并购后,双方通过资源共享和市场渠道的整合,进一步扩大了其全球市场覆盖面,提升了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促进提升其盈利能力和创收水平。

03

收购过程


“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由于其案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因此成为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下面,对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简单梳理。

2019年3月11日

英伟达公司宣布69亿美元收购迈络思公司。并购完成后,迈络思成为了英伟达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5,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019年4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2019年8月15日

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2019年9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2019年12月10日

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2020年2月9日

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

2020年2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2020年4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文称,经审查,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2020年4月27日

双方收购交易完成。

04

相关市场


从英伟达与迈络思之间的业务联系分析,此次交易属于混合型并购。

相关商品市场:此次并购涉及半导体市场,具体包括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以太网适配器、数据中心服务器等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此次并购涉及的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且不同国家之间价格差异微乎其微,故不存在显著的跨境贸易壁垒。因此,应当认定为全球市场,并结合中国自身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05

限制性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交易达到申报标准时,需要向总局申请报批,只有在获得批准后,交易才能进行。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交易,总局会采取“附条件批准”的方式,在英伟达收购迈络思的交易之中,因其行为涉及到“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该行为可能涉嫌被评价为“垄断行为”。因此,英伟达被调查系涉嫌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案件中被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限制性条件”6包括五条具体承诺以及两项涉及商业秘密未予公开的承诺义务7

“限制性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不得:

(1)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

(3)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

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履行与客户签署的所有现行有效的商业协议;

(2)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客户实行差别待遇;

(3)不得拒绝、限制或拖延对客户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或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4)确保对客户的服务水平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本交易前的服务水平;

(5)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约束下,向客户、经销商和OEM提供购买库存储备一年用量的英伟达GPU加速器和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机会。

3.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

(1)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的互操作性不低于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互操作性水平; 

(2)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的互操作性不低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英伟达GPU加速器互操作性水平;

(3)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关于英伟达GPU加速器和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互操作性升级的相关信息、功能和样品应当于升级后90天内提供给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

(4)向中国市场销售的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兼容PCIe和/或后继多供应商协议;

(5)确保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能够使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相同的方式调用英伟达GPU加速器的硬件接口、相关固件和软件,禁止限制英伟达GPU加速器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共同使用;

(6)确保第三方加速器能够使用与英伟达GPU加速器相同的方式调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的硬件接口、相关固件和软件,禁止限制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加速器产品共同使用;

(7)互操作性水平是否降低和硬件接口、固件、软件调用是否正常由监督受托人聘请的中立技术专家评估和认定。

4.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继续保持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以开源形式提供第三方设备通过PCIe或后继多供应商标准总线执行点对点数据传输和集合数据传输所必需的软件;

(2)开源软件应当支持点对点通信和集合通信,从而使对等设备能够控制网卡并在无需使用主内存作为临时存储的情况下执行数据传输;

(3)点对点通信和集合通信的开源软件应当支持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加速器。

5.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对第三方加速器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与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和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列出保密信息范围允许获得保密信息的员工名单和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罚措施;

(2)确保加速器业务中仅必要且获得授权的人员接触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的保密信息,网络互联设备业务中仅必要且获得授权的人员接触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的保密信息;

(3)将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和网络互联制造商的保密信息分别储存在独立且互不相通的硬件系统中;

(4)定期对员工进行反垄断及保密培训,确保其理解信息保密的范围和具体规则;

(5)确保从事加速器业务与网络互联设备业务接触保密信息人员的分离。有关人员接触保密信息后12个月内,不得在两业务间互相流动;

(6)加速器业务内部设立不同团队服务迈络思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制造商,网络互联设备业务内部设立不同团队服务英伟达与第三方加速器制造商,确保两业务内部团队之间不得进行保密信息交流,不得共用或互换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

6.【保密信息】

7.【保密信息】

同时该限制性条件还约定,自生效日起6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06

违反承诺


2024年12月9日新发布的立案调查针对的是英伟达公司对于限制性条件的未达成。原因在于,英伟达公司对于上述内容违反承诺。具体来讲,可能涉及到英伟达公司承诺的第一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以及第二条“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英伟达GPU加速器、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和相关软件、配件”8并且,从时效条款可以看出,上述限制性条件“生效日起6年后,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截至2024年12月,上述条件仍处于生效期间,关于限制性条件尚不能解除。

然而事实情况是由于美国政府出台的多项限制性商品交易壁垒,自2022年起,英伟达曾多次对中国市场断供GPU产品,由此可能涉嫌违反上述承诺。

原因可能在于,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1日对我国实施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的出口管制9,实施对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的相关管制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第一,条例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交易以及涉及实体清单上某些实体的交易实施了限制性出口管制;第二,条例对某些半导体制造物项以及某些集成电路 (IC)最终用途的交易实施了新的管制。

英伟达作为一家美国芯片公司,在遵守美国相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履行此前经营者集中承诺,从而引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违反承诺义务的调查。

07

可能后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10,英伟达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行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违法行为后果等多方面情况。

当然,由于目前案件正处于刚开始调查阶段,案件具体信息情况暂不明确,以上违法后果仅作参考。

不过,这并非英伟达首次遭调查。2024年6月6日,英伟达、微软、OpenAI等大型科技公司还遭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并且,欧洲地区也在2024年7、8月对英伟达涉嫌垄断行为展开了具体调查。英伟达公司应当对此情况予以重视。

08

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启动了正式的立案调查程序,此举是在严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旨在维护公平、透明且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且合法的监管措施。此调查不仅彰显了我国对市场秩序严格监管的决心,而且针对全球领先的半导体企业采取行动,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定立场。

对于国产芯片行业而言,这一举措无疑树立了鲜明的风向标,起到了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它不仅向国内外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即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国籍如何,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参与竞争,同时也为国产芯片行业提供了更加公平、健康的成长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事件有望在短期内显著提振国产芯片领域的市场信心。随着调查的深入和公众关注度的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国产芯片行业的信心有望得到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将更加关注和支持国产算力及芯片产品,从而推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国产芯片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为我国在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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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2] 参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3] 参考来源:财经网杂志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A_ikUpvxcr__BhSzLPmmA《英伟达回应反垄断调查:乐意回答中国监管机构任何业务问题》

[4] 参考来源:英伟达官网 https://www.nvidia.cn

[5]《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引用案件发生时法条,现已被修改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并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实施。)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6]《反垄断法》第三十五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7] 参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https://www.samr.gov.cn《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8] 注:由于目前信息有限,仅从笔者自身判断角度出发初步推测的结论,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

[9]参考来源: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官网https://www.bis.gov,《Commerce Implements New Export Controls on Advanced Computing an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美国商务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的出口管制新规)》

 [10]《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本文作者








史晶 | 资深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治研究会 副秘书长/理事

浦东女律师联席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段和段跨境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


史晶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专长于公司与商业事务(包括境内外投资、兼并收购、公司日常法律咨询等)合规、反垄断等,有丰富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经验。承办了多起世界500强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批项目;代理境内外客户在中国大陆、香港、英国以及美国等地处理跨境争议案件;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赵烔樱 | 实习生


主修方向:经济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webmaster@duanduan.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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