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理论的重构与发展
本文转载自“哲学基础”公众号,原载于《哲学动态》2021年第 11 期。
与亚里士多德从德性角度论证城邦正当性的传统政治哲学相比,现代政治哲学更关心的问题是“国家施加于公民之上的合法权力的限度有多大?或者,换言之,国家公民拥有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有多大?”因此,关于国家的正义问题转变成了国家的统治权力来自哪里、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如何界定彼此权界等问题,美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则转变成了权力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启蒙运动之后,政治哲学的话语和实践围绕着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权利问题而展开,奠定了以权力分析为核心的研究在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中的广泛发展。
据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研究,这一研究进路的发端始于17世纪的宪政变革(constitutional upheavals),“斯图亚特王朝的反对派在17世纪40年代开始严肃地质疑国王的权力,他们将自己描述成自由公民而不是国王的臣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与以国王为代表的主权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成为政治理论中的热门话题。在这些思潮中,霍布斯的理论具有竞争性的优势。他较为完备地构建了从自然状态到现代国家治理的整套思想,解释了权力的性质、国家的起源以及至关重要的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的诞生。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特别是战争状态的刻画,说明权力的基本特性,论证构建理想社会的关键在于将权力让渡给一个强大的主权者(利维坦),以此来结束战争,并建立契约式的现代国家。在这套逻辑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认为战争作为前现代社会的常态所带来的恐惧效应,导致了主权者及其统治系统的诞生;二是强调契约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有效地维系了社会秩序。霍布斯以降的启蒙思想家们,纷纷沿袭权力与政治的思路发展政治理论,即通过对权力来源、性质及其结构的说明论证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此奠定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式。
但是,从美国独立战争到法国大革命,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纷纷建立和进一步发展,这套理论并不足以完全说明现实社会所面临的冲突。第一,战争并没有因此从世界上消失,国家之间的暴力行为至今仍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第二,在所谓“和平”的国家内,传统的战争转变为社会内部的斗争且广泛存在,种族主义、宗教冲突等仍然严重威胁着现代社会的稳定。而对这些冲突的理论解释却令人失望,它们要么“对集体暴力的分析往往错误地套用个体暴力的发生模型”,要么宣称“国内政治中诉诸暴力的冲突,尤其是战争,只不过是还没有受启蒙运动开化的那个衰落的时代的残留而已”。更重要的是,在现代性的逻辑里,契约社会本身就建立在消灭战争的基础上,正如理性对于疯癫的驱逐,法律承担了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责任之后,战争则被当作前现代的产物遭到了清除,“在1945年之后登场的现代化理论中,无暴力的冲突解决方案甚至变成了现代性定义的一部分”。
有鉴于此,福柯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现代社会的斗争状况。通过对精神病学的变迁、刑罚制度的改革、性存在(sexuality)等研究,福柯发现,权力政治并不仅仅呈现在以制度为框架、以机构为载体、以法律为手段的宏观层面,在现代社会的微观层面,权力似乎更游刃有余地发挥着作用。权力关系犹如毛细血管充盈整个社会,比起权力的支配者,权力运作的策略、技术与关系网络更能说明发生在家庭、教育、医院甚至司法系统内的冲突。在这些冲突中,权力没有以直接的支配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展开活动,而是更隐秘、更精致地将自身投入话语生产、身体规训的进程中,其所形成的权力关系也并非仅仅描述性的而是具有功能性。以这些研究为基础,福柯将权力分析变成理解社会斗争、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由此拓展了对权力形态及其相互作用的认识,推进了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研究权力政治的路径。
有意思的是,福柯同样选择“战争”作为分析的工具,但处理方式与霍布斯不尽相同。一方面,福柯试图与霍布斯式的“战争”划清界限,认为霍布斯对战争的使用是策略性的,为了论证主权统治的合法性而“阴谋用所有战争和征服后面都有的契约来取代永恒的国内战争和斗争的话语,以此来解救国家理论”,这种处理权力与政治的方式被福柯评价为“令人气愤”。但另一方面,福柯又重启了“战争”作为“权力关系的分析器”的概念,指出权力斗争的原始意义就是战争,并将之推广至形容整个社会的权力斗争。因此,他重构了权力与政治的关系,宣称“如果承认外部战争是政治的延伸,必须也要承认反之亦然,政治是内战的延续”,而现代社会只不过是整个权力关系运动的场域。可以说,霍布斯和福柯分别代表了研究现代社会中权力与政治问题的两种路径,前者侧重于权力-主权统治(sovereignty)-法律的分析,强调主权的合法性来源以及以法律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而后者强调权力-治理(government)-技术的研究,强调权力在什么条件下经由什么关系发挥作用,从而构成社会管理的一部分。
如果将霍布斯视野中前现代的暴力冲突定义为显性战争的话,那么福柯所描绘的现代社会内部的权力斗争就可以称之为隐性战争。鉴于此,本文尝试以“战争”为切入点,论述福柯一方面继承了霍布斯关于权力斗争的原初含义,但另一方面在超越契约权力和主权统治的政治逻辑之后,又开拓性地发展了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的政治哲学理论。不过值得强调的是,这两种关于权力与政治关系的分析方案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从各自的角度对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两种“战争状态”的说明,即显性的主权国之间的威慑状态和隐性的社会内部的冲突状态。比较分析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权力理论,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社会中权力的运作方式,进而重新思考权力与政治的关系。
一、霍布斯的贡献:从显性战争到主权统治
霍布斯的思想在西方社会现代思潮的发展中扮演着“启动”意涵的分水岭作用,它“启动了西方世界对现代社会(尤其资本主义体制下的现代性)进行理解的思想枢纽”。这一方面指的是他富有远见地为正在兴起的新社会勾勒出了主权关系及其政治架构的雏形,另一方面则是他用区别于上帝法的方式来解释现代社会的缘起,强调了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特点。沿袭了研究自然的方法,霍布斯试图从一种科学的角度阐释现代社会的权力性质和政治形式,认为公民社会犹如自然世界,不过是用“公民”这个特殊的物体取代自然之物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得出关于公民社会的政治形态及其管理方式的科学结论。为此,霍布斯在《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中写道,研究国家和公民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
霍布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为国家的建立提供证明,不仅拒斥了以“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为取向的传统政治哲学,而且批判了根据上帝之城来想象人间王国的神学政治学逻辑。但毕竟不同于自然物体,公民不只是机械地服从自然规律,还能运用理性来决定人们所要建立的共同体的形态及其治理模式。为了以示区分,霍布斯预设了国家形成之前的人类生活处境,称之为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假说的提出,表明霍布斯理论中的权力同时具有双重性质,第一重的自然性表明权力是自然之物,源自人类固有的天性,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理解它的性质、运作规律和网络;第二重的政治性则指明了操纵、控制、管理权力的可能,随着共同权力的形成,人间王国才能真正建立。
1.人性、战争状态与权力的自然性
自然状态的假说如此重要,以至于从启蒙运动到罗尔斯复兴契约论传统都将其视为政治哲学考察的起点。但关于自然状态又如此众说纷纭,以至于人们难以就其普遍特征达成共识。正如卢梭所评价的,“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在霍布斯的设想中,自然状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普遍战争的存在,而这个特征也构成了霍布斯理解权力的独特视角。
在霍布斯看来,形成战争的原因在于人性固有的特点。其一,自然人在自然禀赋、能力增长以及追求目标的可实现性方面具有相似的能力,易于形成囚徒困境式的局面。其二,人性中固有引起争夺的三种原因:竞争、猜疑和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有鉴于此,在价值上,战争并非不道德的,尽管战争的结果所造成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人类生活处境,但“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因而每个人出于自我保全的目的所采取的行动都是允许的,只要没有超出自保所要求的限度。
在这里,霍布斯将自然人性论提高到自然权利的高度,将自我保全认定是天赋人权,从而使其具有最基本的道德意义,即凡是有利于自保的手段或行动都是道德的,都符合自然法的规定。霍布斯并没有直接引入规范性的价值,用道德与否去评价战争本身,而是强调了自然法对于道德的生成意义,提出“自然法则并不阐明价值,而是根据因果关系和理性来决定在法律和道德体系中给予何者以价值”,由此论证了战争状态下的自我保全是一种自然权利,具有正当性。以至于霍布斯研究专家马尔科姆(Noel Malcolm)认为,霍布斯虽然论述了自然法对各种道德义务的规定,但归根结底,它们来自每个人对自我保全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让大家慑服,那么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并不否认这样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糟糕的生活境遇,但没有道德上的理据认为它是不正义的。
如果说自然状态是“统摄霍布斯对人性的实质理解的总体性概念”,那么战争就成了人性不可避免的发展结果,而权力作为推动战争的始作俑者也因此具有了自然性。它以原子化的个体为核心,以自然人性为运行的基本动机,于两端处连接着人的欲望和理性。在霍布斯看来,权力/力量(power)首先起源于人类的欲望,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伴随着欲望的一次次满足,权力得以一次次实现。但是,人类的欲望并不是一次满足就够了,还“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在追求满意的生活同时,也要确保这种生活的持续,因而无穷无尽的欲望催生了对力量的无限欲求以及伴随而来无止尽的竞争,也就是战争的后果。权力的另一端则与人的理性相连。面对自然状态中的战争,自然人根据“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用“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这既是自然权利,也是实现追求和安全的最有效途径,以及摆脱囚徒困境达成合作的依据。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霍布斯构建了其权力理论的基本框架:一方面将权力作为普遍人性的内在构成论证了权力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又援引自然法将自我保全视为首要的自然权利,强调了权力斗争的正当性,而战争成了缺少共同权力情境下一种合理的选择。
2.主权、契约与权力的政治性
为了应对自然状态的残酷战争而实现自我保全的目的,有些人会形成力量的联合,但霍布斯认为这些联合不足以保障安全。一方面,由于少数人的联合只是将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变成群体与群体的战争,但力量之间仍然保持着此消彼长,因而无法维系长久的和平;另一方面,一旦失去共同的敌人,人们又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和欲望重新陷入内部的战争之中。所以,他相信只有“使大家畏服、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才能够给大家带来持续的和平。换言之,进入拥有共同权力的社会是更好的选择。如果说寻求共同权力的渴望只是构建现代社会政治秩序前提的话,那么更困难且艰巨的工作其实是对这一权力系统的具体架构。亦即是说,人们需要思考,现代社会应如何处理这些自然状态的力量以形成共同的权力,在实践中又如何有效地区分个人的权力和共同权力之间的界限。
为此,霍布斯对现代社会的权力系统进行了以下谋划。第一,他确立了以契约为基础的主权模式,从来源就决定了其权力系统的法律本质。区别于神授君权,霍布斯尤其强调共同权力来自自然状态的人自愿让渡,因为自然人各方面的平等,多次博弈后的最好结果就是共同合作的达成,同时这样的自愿合作赋予了共同权力的合法性。所有人相互订立信约,承诺彼此权力的授予让渡,自然人变成了契约者,而国家(利维坦)在所有契约者共同的信约下诞生。佩迪特认为,在当代政治理论中,契约论通常有两种,一是将其作为历史事件,为按约订立的协议提供正当性;二是罗尔斯式的契约论,将契约视为恰当环境中的一种假设,如此而来的安排因此具有了“道德上的吸引力”。而霍布斯的契约既不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也不能被视为“用来展示国家之吸引力的道德上的启发法(heuristic)”,而是“向我们展示国家的真实本质,以及任何名副其实的国家所具有的特质”,即国家的基石是法律,主权的正当性来自人们的自愿结契。
第二,霍布斯虽然强调主权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同时又宣称对主权的服从义务有其限度,在价值排序上,自我保全的权利优先于主权统治,主权统治优先于契约社会内个人的权力。契约保障了主权的合法性,但对于霍布斯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对主权权限的规定。在他看来,主权的权威来自自然状态的“暴死”所带来的恐惧,只有绝对的力量才能保证人们免于死亡。这绝对的权威一方面来自主权的统一性,“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另一方面则指向对主权的服从,“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尽管把近乎绝对的权力交给了主权者,但这种选择相对于自然状态中暴死的恐惧仍然更具有吸引力。正如马尔科姆所总结的,“在极端状况下,自我保全可以为做任何事辩护,臣民必须授予他们的政府为保全他们而做任何事的权力”。与此同时,绝对权威的主权权力也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共同体的法律本身也来自主权。
值得强调的是,对主权的服从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该义务“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这种保护在自然状态中是自己的武力,在主权国家是主权者的武力,一旦主权者不能保护他们,那么人们就有权利挑战主权者的权威,因为“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霍布斯在这里清晰地界定了主权的权限,即尽管在世俗共同体里,主权作为共同权力具有高于共同体法律的地位,但与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相比,又可以被放弃。塔克(Richard Tuck)从欲望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霍布斯的观念里,自我保全是一种高阶欲望,运用我们的能力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利则是一种低阶欲望,当两者矛盾的时候,生存利益优先于权利。霍布斯通过价值排序的方式保持了将人性中的自保放在最高位置的逻辑一致性,同时也为契约社会中主权者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划出了清晰的界线。
契约社会的出现建立在对自然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之上,由此霍布斯为我们描述了权力的政治性的一面,平面化的个体权力关系转变成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法律成为权力运行的主要方式。在霍布斯设想的现代社会中,主权模式的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制形态,在形式上与古代等级社会的权力结构并无不同,都是占有和支配关系,即拥有权力意味着对权力的占有以及占有者对非占有者的支配。但具有现代性的是,霍布斯对主权的论述始终与法律紧密相关。一方面,主权的起源包含了自然人的契约,是自由人经过理性计算以后,选择让渡自己的权力而产生的自愿联合;另一方面,尽管主权者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主权者对私利的无限追求也能够被满足,主权者是共同权力的代表,而非权力本身。主权者仍然受到保护人民的职责的约束,对主权者的服从与主权者保护责任的行使是一致的。以契约为战争与和平的分界线,世俗共同体的权力关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运行。在这个主权结构中,权力关系的构成和运行的每一个维度都围绕着法律而展开。由此可见,契约社会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诚如霍布斯所承诺的,从科学的角度研究现代社会的权力形式和政治结构,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他从自然人性出发构建社会政治理论的努力;而通过从自然状态到契约社会的跨越,也让我们看到了他对权力双重属性的表述。就本质而言,权力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化的力量斗争,结果导致了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但权力又能转化成政治力量,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将权力从个人转让给主权者,在新建的支配关系下,构建了以法律规范和制度维系社会秩序的现代社会。
二、福柯的取舍:隐性战争、权力关系与社会治理
在霍布斯之后,关于权力的研究围绕着契约(法律)系统展开,并将权力关系定位于占有和支配模式中,重点关注权力的合法性起源以及金字塔式的权力政治结构。然而在福柯看来,这种常见于启蒙思想家政治理论中的观点只是分析权力问题的一种视角,其核心论点一方面强调“权力的概念是政权建立中被放弃的初始权利,而契约作为政治权力的矩阵,为此提供了连接点”,另一方面又指出如此建构的权力一旦过度地扩展自己的范围就会导致产生超越契约界限的压迫(oppression),概括来说,这是一种以压迫为限度的 “契约-权力(contract-power)”。这种权力模式产生了战争与和平的泾渭之界,前者指向始终处于斗争之中的权力变动状态,后者则指用契约确立了某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之后所建立起来的权力统治的稳定模式。虽然霍布斯强调了主权统治的限度,但他仍然深信让人免于暴死恐惧的契约社会能够带来长久的和平。但问题是,和平社会是否消解了除主权统治之外其他所有的权力关系?主权统治能够解释契约社会中所有的权力冲突吗?现代社会的实践显然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为此,福柯提出了另一种权力分析的观点,认为权力是“战争-压抑(war-repression)”模式的,但这种压抑并不像压迫之于契约的关系那样只在权力极限处出现,它代表的是始终在场的“统治关系的效应和延伸”,即作为永恒的力量关系的一个实现。在“契约-压迫”的权力中,因为强调限度的问题,所以法律制度是其根本,重视合法与非法的区别;而在“统治-压抑(domination-repression)”的权力中,突出的是力量关系的对比,因而占据核心位置的是斗争与驯服。
如果仅仅追问“权力的合法性起源是什么、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或什么阶级手中、权威的建立是如何通过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支配关系而实现的”等这些传统权力观所设想的问题,那么就会导向一种“以法律为模型、以法律的表述与禁忌的作用为中心”的权力政治理论,从而限制权力研究的范围和思考权力其他形态的可能。因此,福柯从一开始就抛弃了“契约-压迫”的权力分析路径,而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路发展而来的、关注权力所有者与让渡等问题的契约权力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相对而言,福柯认为对权力的研究更应该关注使权力得以实施的条件是怎样的、权力的运作手段是什么以及权力的效应如何实现等问题。简言之,也就是权力关系及其运作策略问题。
1.作为隐性战争状态的“内战”
某种程度而言,福柯的权力斗争理论是对霍布斯的权力自然性的发展。在霍布斯的理论里,权力/力量本身属于人性的自然产物,包括自然的权力(natural power)和获得的权力(instrumental power)。前者是指身体和心灵具有的卓越能力,后者则是通过这些卓越能力或幸运所获得的能够带来更多权力的力量,比如声誉。名声越大所能带来的东西越多,反过来又促进名声的壮大,以此循环。人类最大的权力来自联合,即根据自愿同意的原则,大多数人联合成为一个自然人或社会人,根据他的意志行使全体的权力。因此,权力斗争是源自人自身的个体化的力量对抗,继而演变成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直到随着共同权力的形成,战争被和平所取代,法律制度成了社会治理的基础。
受此启发,福柯仍然沿用“战争”的概念描述权力冲突的状况,但不同的是,霍布斯通过契约的方式对自然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和管理,从而转向权力政治性的研究;而福柯认为,即使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斗争也并没有因为法律约束致使个体之间的冲突而消失,在受法律制度保障的社会秩序内部,仍然充斥着力量的博弈和斗争。所以,“战争”不应该仅仅指权力形成统治关系之前各种力量相互斗争的混乱阶段,还应该包括权力在建立统治之后为巩固统治而施行的政治策略,“权力关系的多样性可以部分地(决不会是完全地)被解释成‘战争’形式,或者是‘政治’形式”。换言之,霍布斯关于权力的自然性和政治性的区分在福柯看来都只是权力关系的不同形式,即使看起来拥有绝对权威的主权权力也不过是权力统治的一种,本质上都是力量的博弈,因此他提出“内战(civil war)”概念来发展更具有解释力的权力新理论。
福柯对“内战”概念的分析,建立在与霍布斯的“战争”概念相比较的基础上。第一,“内战”是群体性的对抗,在力量结合基础上又蕴含了某种同质性。由于霍布斯认为权力斗争源自人性的欲望,因而“战争状态本质上属于个人”,就算能够形成少数人联合的团体也不足以使人们摆脱战争。内战作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再现”,并不指向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集体因素的冲突:亲缘关系、主顾、宗教、种族、语言群、阶级等”。所以,战争和内战虽然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都以权力的斗争、冲突为表现,但力量的构成并不相同,内战本身就是一致的集体力量,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对抗,无法简单地还原成个体化战争的力量联合。福柯以中世纪末期至18世纪中期的民众起义为例,指出在这些政治暴动中形成的不同的集体力量比如农民阶层,是在内战进行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凝聚力量的权力主体,而不能被肢解成个体化的力量。“内战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是集体,从中更会产生新的集体。”霍布斯也承认在自然状态下,个体化的权力能够形成某种合力,但这种联合是机械的叠加,因而无法形成稳定的集体力量,最后只能诉诸唯一的共同权力——利维坦。福柯却看到了现代社会中权力形态的多样性,比起两极化的个人力量与主权权力的对抗,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更深远的是基于某个因素而形成同盟的群体力量,这些力量的发展过程不仅在个人和君主身份之外塑造了新的权力主体,而且对自上而下的统治方式产生了挑战,但这些权力对抗并不必然触及违背契约社会的司法系统。30比如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新社会运动,福柯作为亲历者,敏锐地觉察到了政治的含义从传统权力领域向医学、教育等其他领域的扩散。
第二,“内战”作为权力运动本身,将处于永恒发展之中。在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政治哲学理论中,权力先于战争出现,因为权力是基于人性的自然产物,属于人的本质特性,战争则是对权力运作和权力关系的描述和表达,概述了基于人性力量斗争的特点所形成的生活处境。另外,这一处境是阶段性的,因为共同权力的形成会终止或抑制个人的权力斗争,契约社会的诞生也因此终止了战争,总体上是从权力到战争再到和平的发展历程;与之相对,和平的终结就意味着“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福柯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内战就是权力运动本身,是对权力的保留或夺取、占有或改造的过程。他以17—19世纪的社会运动为例,指出在内战中,权力运动的不同表现并不以开始战争或结束战争为目标,尤其是现代社会中权力斗争的复兴并不会直接导致社会回到自然状态。不管是诺曼底赤脚农民起义还是英国工人的卢德运动,他们的目标都不是为了让社会重新回到战争状态,而是为了激活、确定、夺取自己的权力,挑战并改造旧有的权力关系继而将其转化成新的权力关系。此外,内战虽然是集体模式的,但不必然导致中央集权,在相互对立的权力中没有形成一统的趋势。总之,内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权力之外的东西”,而是一个权力的矩阵,“在此之中,权力的要素相互较量、相互活化、相互分化,朝着相互脱离的方向发展,却并没有失去活力,其中权力在重新转化中,在其虚构的形式之下还保留着旧形式。没有权力作用,没有关于权力的作用,就没有内战”。
诚如福柯所分析的,在现代社会中,霍布斯意义上的战争在表面上或许被以法律统治为核心的主权力量所消灭,但权力的斗争并没有消失,而是转变成隐性的战争深入到社会的内部。福柯用“内战”来形容这些隐性的战争,恢复了权力作为力量本身的含义,即“没有所谓的权力实体,无论它是否大写,无论它是笼罩性的,巨大的还是扩散的,也无论是集中的还是分布的”,唯一有的是多种多样的力量关系,这些力量的此消彼长构成了权力统治的建立与颠覆。因此,追问契约式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以及谁在行使权力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显得不那么紧迫,更有意义的是“研究权力的策略、网络、机制和所有这些决策赖以实施并迫使其得到实施的手段”,亦即权力的分析应该围绕着权力关系网络本身的效应而展开。
2.权力与政治研究的新方向
尽管福柯没有否定契约权力的研究意义,但他的权力分析始终潜在地把与这种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权力观点划清界限作为目标,甚至可以说,正是通过对这一权力观点的批判,福柯建立了自己关于权力的理论。除了将战争概念转化成内战以外,福柯还进一步区分了这两种权力分析理论在现代社会治理方面的不同,为此他主要着眼于权力的行使者和合法性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权力的行使者。启蒙之后,在公认为是现代社会权力模型的契约权力中,被转让的原始权利最终往往聚集在国家机器或法律制度中,从而形成对让渡权利者的统治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权力的行使者指向的是霍布斯理论中的主权者,或者是社会中的某个权力机构或某种制度,甚至某种意识形态,总之是金字塔结构中处于上级的某个有迹可循的对象。但福柯式的权力分析认为,权力并没有作为主体的行使者,而只有具体的操作者,在监狱、工厂、学校、军队这样的权力机构中,监狱官、工头、教师、军官本质上无法等同于权力本身,他们只不过是代行权力的人,甚至这些机构本身也仍然算不上是独立的权力实体,反而是权力为实现其自身目的创建的运作机制。在1972—1973年的法兰西学院的讲座中,福柯以罪犯作为社会敌人的出现为例,阐释了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过程如何塑造了这种罪犯。18世纪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危害,指的是“一种个人打破连结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契约并对自己所在的社会宣战的举动”,因而应该受到司法诉讼制度的审判和惩罚。本质上,这仍然是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实际应用。但随着制度的派生,越来越多的因素被纳入整个对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在审判方面,衍生出检察官机制、预审机制、起诉机制和司法治安的组织机制;在识别罪犯方面,精神病理学及其相应机构开始产生;在刑罚方面,以监禁为核心的处罚方式变成主流。而在这个过程中,主权权力及其权力行使者并没有起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在犯罪病理学、社会学等知识领域的发展以及相关研究、治疗机构的出现方面销声匿迹。权力的主体与其说是藏匿在这些机构背后或统辖这些机构的更高一级的权力机关,不如说根本就不存在,只有权力关系本身;甚至在福柯看来,权力机构的形成是权力展现其统治效应的结果,而不是权力试图建立统治的开始。与作为契约社会基础的司法体系相关的权力系统尚且如此,更遑论现代社会的其他领域,权力关系比权力主体更加主导性地影响着现实实践。
于是问题又变成了权力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它何以能够主导社会实践。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即关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主权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契约者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战争而愿意通过相互让渡权利的信约赋予主权者行使权力的正当性,随后信约又转变成了现代社会中具体的法律及相关制度,这就从来源保证了权力的合法性。维系这种合法性的是对自我保全这一自然权利的价值肯定,是免于暴死的恐惧对主权权力的退让。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在真实的历史中,参与战争的各种力量并不可能如霍布斯预设的那样平等,那么强者很快就能通过打败弱者而建立起统治权。对于战败者而言,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重新发动战争,再次回到力量较量的状态;要么服从战争的后果,接受战胜者的统治。前一种选择看起来似乎与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的囚徒困境相似,但囚徒困境的成立前提需要双方拥有相似的力量,而这里的战争无论发生多少次最终都会与后一种选择一样,进入某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之中。因此,福柯犀利地指出,霍布斯迫不及待地用契约的方式结束战争,本质上是为了掩盖征服的事实,“或者说要抹杀的是在历史话语和政治活动中对征服这个问题的利用”。霍布斯所建立的这套精致的契约-主权话语,与其说是为了论证统治权的合法性,不如说是为了掩盖英国真实的征服历史。
福柯除了质疑主权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自愿结契这个论证之外,还试图指出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权力是否拥有合法性并不构成权力运作的依据。所有的权力机构或者权力关系一定需要有合法性的证明才能发挥作用吗?并不尽然。虽然在形式上很多权力关系也经常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但其至高点是否也能如霍布斯的主权者那样既具有合法性又能行使支配权力则显得混沌不明。事实上,在这些等级制的权力关系中,“最高点与较低阶的要素处于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它们既不是一成不变的整体也不是绝对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甚至存在着颠覆和转换的可能。原因就在于,即使我们能够因为契约而形成共同权力,那也只有一个利维坦。佩迪特形容霍布斯建立主权的方式是“德拉古式的(draconian)”,主权者不仅需要保护公民的安全,而且也要满足包括劳动生活在内的其他要求,所以除了“对于挑战主权者权力的行为给予惩罚”,还“必须制定并执行使人们生活于和平与繁荣之中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可以使得人们相互保护自己,并可以保证他们缔结更多具体的契约——任何违约都将受到主权者的制裁与惩罚”。但是在现代社会,除了令人怀疑主权者是否能够扮演上帝的角色制定这样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还有更多的各种权力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仍然以永恒内战的方式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法形成不变的支配关系。福柯坚信,比起一劳永逸的统治关系,任何一个权力体系的形成都是多种因素和策略组合的结果,在其内部,不但存在着作为分支的权力关系,而且这些关系在强度和特质上并不是均匀的。以对儿童问题的分析为例,“家庭、医学、精神病学、精神分析、学校、司法机关的互动并没有产生均质化的效应,而是建立起相互联系、交叉指涉、互补、划界的关系,同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自身的特殊模式”。因此,在作为整体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分支的权力关系仍存在着竞争、获胜或消亡的可能,但无论哪种可能都只能说明权力关系的生成,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福柯开拓了权力研究的新方向,将研究权力的本质问题转向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的权力运作问题,将分析权力的统治关系转向永恒变动的权力网络当然这些研究都建立在与契约权力的比较基础上,并进一步为我们绘制了关于权力与政治的新图景。其一,不再追问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而将权力视为由无数力量所构成的关系网络,由于这些实力不均的力量始终处于彼此斗争的互动关系中,从而造成了权力统治总是处于不稳定的变动中。其二,权力关系与现代社会的其他要素相互叠加。虽然权力关系看似只是“两个个人(或两个群体)之间引发游戏关系”,但这种关系往往不是单一维度的。相反,权力关系“内在于其他形式的关系之中”换句话说,每一种力量都有其一定的内容,围绕着内容而形成了不同的力量关系,诸如经济关系、性控制关系,但这些力量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不平衡和差异,从而导致了权力的产生。因此,权力的目的取决于其他力量关系的内容,它本质上也是其他关系的另一种身份。其三,权力的统治模式并不只有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而是各种力量交汇、重组、融合并最终建立统治关系的动态过程,作为权力执行者的个人或机构只是名义上的权力代表,并不能等同于权力本身。其四,权力的限度也不再以法律为边界,而是时刻面临来自权力关系内部的挑战。也就是说,权力统治和抵抗都属于同一个权力网络。因为权力关系内部各种力量处于永恒斗争中,无法形成不变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只存在关系网络的运作,所以权力只能因其自身之故而建立统治,也只能因其自身之故而遭到抵抗。鉴于此,抵抗的分布方式也是不规则的,“抵抗的各个点、结、中心以强度不等的方式散布在时间和空间中,有时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挑动团体或个人,激发某些身体部位、某些生命时刻、某些行为类型”。
以权力关系为核心,福柯将研究的视野拓展到现代社会的多个领域。不管是分析现代刑罚制度的变迁还是精神病的历史,福柯对权力的理解始终建立在力量的斗争关系的基础上,权力的本质就是这些力量关系,权力的特点也就是这些力量关系及其所构成的关系网络所固有的特点:去中心化、无处不在、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福柯的权力研究指向一种“微观物理学”,关注微观层面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但这并不能表示他否定这些力量最终能导致实体化的权力机制的产生,比如在监狱、学校、工厂、军队中,每一种分属于各自领域的微观权力关系最后分别形成了肉眼可见的宏观的权力机构和制度。所以,福柯的权力理论并非不涉及宏观层面,事实上他最后总能建构出“庞大的可视性(可视性场域)与庞大的可述性(陈述体制)”并重的某个权力体系,但这宏观的权力既不是君主式的极权个人,也不是契约权力那样的法律制度,而是无主体的关系网络在特定的临时条件下所呈现的权力形态。这也意味着对权力的研究只能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下展开。也就是说,我们只能研究特定时间内的某个领域中的权力关系,探究在某个特殊的时间、空间的节点上,产生某种话语的权力关系是什么,这些话语又是怎样影响权力互动的,以及权力互动对整个权力关系网络造成了怎样的改变。
三、两种战争与现代社会
霍布斯是从战争状态开始讨论权力与政治问题的,而他讨论战争的目的在于消灭战争,从而建立以法律为基石的现代社会。所以他对权力两重性的论述,最终是为了说明源于人性的自然权力需要屈从于权力的政治性,金字塔式的主权统治关系是最理想的结果。然而,这个构想并不如他所愿望的那样获得全部的成功,契约社会只促成了各个主权国家的建立,只是完成了对战争的驱逐本质上并没有消灭战争。因为即使一定范围内的人们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其内部的和平可以由强大的主权者所保障,但全世界并不可能只成为一个国家,因而在全球化背景下,“霍布斯所偏爱的摆脱社会内部自然状态的办法恰恰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他竭力论证了消除自然状态的必要性,且坚信主权统治能够消除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权力斗争,但又对事实上国家之间永恒的战争状态无动于衷,只是宣称“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本身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因而结论定格在“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四邻”。
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国际关系的形成成了霍布斯理论的最佳反馈。根据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中的研究,战争和军事对抗促成了行政资源的集中和重组,为具有同质性的、服从统一政治权力安排的国家实体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他称这个实体为“权力集装器(power containers)”,作为行政力量发挥作用的舞台,它“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集中提供了可能性”。在一体化的民族国家内,行政力量一方面将战争隔绝在领土之外,为永恒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作准备;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和内部绥靖的方式减少国内的暴力冲突,降低了“武装力量在国家机器的统治手段中的重要性”,而注重用政治的方式维持社会秩序。
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或许是对民族国家的真诚信仰者,认为主权统治能够消除领土内的权力斗争、解决战争问题。但问题是,现代民族国家本身包含了多种差异化的元素,资本主义的工业化程度、民族文化、地域发展和人口状况等,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形成了力量不均等的权力关系,从而对行政力量的统一化运作产生了多种挑战。因此,可以说在现代国家内部,战争呈现出弥散状况,各种权力关系仍然以隐性的方式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甚至比主权权力的影响更大。为此,福柯改造了霍布斯的权力理论,通过把权力还原到力量斗争本身而消除了权力的两重性,因而也就无所谓战争与和平的界线,权力运作以变动不居的方式始终塑造着现代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模式。这种权力理论是对霍布斯以来契约权力的一种有效补充,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法律形式以外的权力关系及其运作模式,将启蒙以来的主权政治研究扩展为日常生活政治研究,让权力研究拥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福柯的论述中,他始终强调关注权力关系及其运作策略而刻意回避了关于权力属性及其来源的讨论,从而导致他的权力理论缺少了引入规范性价值的可能。这也是南希·弗雷泽对福柯的现代权力理论的主要批判。一方面,弗雷泽肯定了福柯的权力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尤其是当研究着眼于“微型实践”的多样性时,他为我们展现了权力在由日常生活所构成的社会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方式。另一方面,弗雷泽也批判了这一权力分析所面临的问题。第一,她总结认为,福柯所描述的权力运作一部分是“策略性的”,另外一部分是“规范性的”。然而,在规范性的部分,福柯试图与契约权力划清界限而回避了权力的合法使用与不合法使用的区别,因而悬置了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这就导致了在价值中立的情况下,权力所建立的规范性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反抗权力统治是否具有正当性等问题。第二,弗雷泽还指出,福柯虽然反复强调权力无主体,权力统治也是暂时的,权力具有中立性,但在描述具体的权力模式时,“他似乎不时地将生物权力与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而且默默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相关解释”。因此,福柯虽然竭力与契约权力的传统保持距离,但在对权力的论述中仍无法完全摆脱他们思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他所论述的权力体系内部的一些矛盾。在这一点上,霍布斯的权力理论至少赋予了权力一定的道德意义,尤其是自我保全作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价值排序上优于一切的权力关系,能够为实践中的主权统治划定权限。因此,两个权力系统并不是相互替代关系,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现代社会的权力与政治关系。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面临着主权国之间的威慑关系与主权国内部的社会治理同时共存的处境。换言之,战争并没有如霍布斯所预设的那样,随着现代社会的建立而消失,也不像福柯所以为的,只是对社会内部权力关系的中立描述,而是以更多元的形式出现在当今世界,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复杂样貌。如果将战争还原为权力/力量的斗争关系,那么一方面我们或许不应该因为战争之名而惧怕战争,但另一方面我们确实也应该对战争所能造成的社会后果予以恰当的评估。权力斗争是中性的描述,但如何避免权力斗争造成负面的社会后果需要引入有效的价值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