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今年第1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惩治洗钱犯罪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洗钱犯罪案件52件,对59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2022年审结洗钱犯罪案件16件,2023年审结洗钱犯罪案件19件,2024年审结洗钱犯罪案件17件。这些案件犯罪数额较高,低则几十万元,高则数千万元。洗钱犯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以涉金融领域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为主,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5件,占33.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件,占22.2%;毒品犯罪案件8件,占17.8%;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6件,占13.3%。洗钱犯罪案件类型中,隐瞒本人实施的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自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占57.8%。
洗钱犯罪社会危害大,不仅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而且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青岛法院对洗钱犯罪依法严惩,判处监禁刑比例96.2%。
近年来,青岛法院把握洗钱犯罪的新特点,强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标准,重视罪责刑相适应,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对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侦查、公诉机关。定期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数据信息支持。深入总结剖析犯罪成因、规律、特点,及时发现社会治理、行业治理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司法建议,全力筑牢洗钱犯罪防线。
青岛中院对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审结的洗钱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选取5个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发布,增强全社会对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关注和了解,提升全民反洗钱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洗钱犯罪。
案例1:
被告人为黑社会组织“输血续命”被判刑
刘某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2005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甲按照刘某乙和刘某丙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并帮助刘某乙提现、转账。经审计,刘某甲账户资金流入9000余万元,资金流出9000余万元。刘某甲还为刘某乙和刘某丙顶名购买房产、车辆,虚构与二人之间的交易,将部分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
2021年1月,刘某甲明知刘某丙被抓获前交给其的现金、账本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收益,仍安排他人将账本及200余万元等款物转移。
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被告人用赃款买房、投资项目被数罪并罚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纪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房屋等,价值616万余元。后纪某将收受贿赂款中的194万元分别用于投资项目、购买房产、出借和家庭消费。
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
被告人帮助朋友转移犯罪所得因洗钱罪获刑
2019年,时某明知资金系其朋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和家人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犯罪资金,后又通过大额取现、投资理财、购买保险、顶名购买房屋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
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男子用女友收款码接收毒资均构成洗钱罪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陈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其女友赵某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毒资共计5万余元。赵某在已知个人账户资金系陈某贩卖毒品所得后,仍将钱款转移。
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5:
被告人协助转换走私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
2022年5月,李某收购包某、陈某等人从境外走私的煤炭3000余吨。期间,为伪造煤炭来源,李某联系他人以某公司名义走账、开具发票,并将购入的走私煤炭与从国内采购的煤炭掺配后销售。煤炭货款又通过某公司多次流转,最终汇入走私犯罪分子实际控制的账户,李某在此过程中获取“好处费”13万余元。
据此,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