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身处境内,你可能没法想象,境外的社会组织竟有如此之多,有些地方的社会组织根本不用注册,自己有个章程即可。所以在境外,针对NPO、NGO等社会组织的反洗钱可谓说做得非常之深入。当然,我们今天谈谈我们境内的。一直以来,我总觉得,我们境内的社会组织是管得比较严的,都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相关要求,我们简单看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但是,后来发现,我还是天真了,虽然规定是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机关申请等级,并申领《登记证书》,但是实际上很多社会团体组织是没有完成登记的,或是免于登记,即根据《条例》第三条免于登记的情况,只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即可,至于是不是在“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说实话,很难有人真的知道。这就给这类社会团体组织很大的活动空间。主要是因为你不知道他的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究竟是谁。例如成立了一个摄影协会,表面上有很多会员,但是这些会员只是会员,对协会的资金来源完全不知道,可能是某机关出资的、集体出资,但是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却是另一人。还有这种情况,一个老板给这个协会部送了各类乐器放在协会场地,这是算谁的?还送了一套红木家具,价值2000万,就放在俱乐部里,你说这是算谁的?放几年,一倒手,可能就赚钱了,即便卖,自己用也是很好滴。更要命的是,这个俱乐部还能出资成为另一家企业的法人股东,可以以自有资金出资,更可以用实物资产出资(还记前面说的老板送给协会的东西吗),当金融机构在对这家企业做受益所有人穿透时,你穿透到这家协会时,你是没法发现这个协会的资金来源是哪里的。其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社会团体组织是属于需要登记受益所有人的范围;其二,一般认为集体出资,所以你更不知道究竟是谁出的钱,以及谁将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