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的80个【情景问答】
文摘
2024-10-18 00:00
福建
问:我们是一家自行车生产企业,准备将自产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程序的要求是什么?答:你企业应在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对外援助,请问在办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特殊资料吗?答:你公司出口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应提供正常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外,无需提供其他特殊资料。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1.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吗?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2.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3.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公司此前并未计算抵扣该设备进项税额。现将该设备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吗?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答: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1.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2.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3.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告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问:我们是一家中国海洋运输公司,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答: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问:我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公司业务签署的均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吗?答: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贵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问:我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税务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答:不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问:我公司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一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如何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答: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2.问:我公司是一家综试区内不符合“无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请问如何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答: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出口退(免)税和“无票免税”条件,但是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简称“一般免税”):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答:需要。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答: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问:我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上一年度取得来自境外A国甲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6万元,该笔收入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24万元(适用税率30%)。请问,本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答:企业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因此,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包括在境外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应申报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6÷(1-30%)=80万元。1.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2.问: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3.问: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答: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4.问: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答: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含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5.问: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应仅在我国征税,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答: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也属于上述申请退还的范围。1.问: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2.问: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答: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3.问: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23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24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答: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问: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问:某居民企业B公司因研发需要直接从境外Y国购进某台专用技术设备,发生支出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Y国缴纳相关税费6万元人民币,在设备进入国内报关时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请问B公司对此项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哪些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所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时,除本身价格外,还伴随发生一些税费,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应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B公司可凭境外Y国销货商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收据,以及购进货物所伴随缴纳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一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我公司申报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问:我公司是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我们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办理?答:你公司应该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你公司要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问:2023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某内地居民企业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24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该A公司所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居民企业A公司是一家从事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的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将自身研发的新产品生产专利技术(已获国家认证)的所有权以合同价500万元转让给境外一家企业。A公司该专利的无形资产净值合计200万元,花费印花税、律师费等税费合计20万元。请问该A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首先该项专利技术应该属于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且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优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500-200-20=280(万元)A公司在当年汇算清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问:某企业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共支付研发活动费用50万元,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因此,你公司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50*80%=40万元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答: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问: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居民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必须同时符合一个条件:即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该项收益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问:中国某居民企业A向我国某银行W国分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期5年,利率6%,利息每年底支付一次。请问当年底A公司第一次向境外W国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问:中国个人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在中国,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答: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并且习惯性居住在中国,一般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也应根据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问:我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答: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判定常设机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从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1.问:我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构成了常设机构,请问我们哪部分利润需要在新加坡缴税?答: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2.问:我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被境外税务机关判定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并被要求就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缴税,鉴于我公司在境外未进行独立核算,计划将企业总体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境外常设机构,请问此做法合规吗?答: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通常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此种分配方法确定其境外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但采用该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相一致。“独立原则”,是指要将常设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常设机构不论是与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与该企业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七条中无此项规定。我国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得到的情报不足以确定归属利润,一方有权按国内法执行,但在情报允许的情况下,按协定原则执行。问:我公司用汽车或火车将货物运至塔吉克斯坦算不算税收协定中的国际运输?答:我国与少数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中,国际运输所得的范围还包括以船舶或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中与塔吉克斯坦的税收协定包括公路或铁路车辆。问: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税率,我们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答: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且你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问:我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在沙特阿拉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达到300万欧元,现子公司拟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取得来自沙特阿拉伯的股息需要在当地缴税吗?答:根据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的税收协定,如果你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且属于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在沙特阿拉伯当地不需要缴税。问: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向中国香港一家企业提供了贷款,现打算向该企业收取利息,金额500万元,是否要在中国香港缴税?答:你公司这笔利息所得需要在中国香港缴税。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问:我行是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多年来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地不需要缴纳预提税,现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但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对我们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答: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有一定条件下利息免税的规定,但是我国跟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却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你行取得来自澳大利亚的利息确实需要在当地纳税。不仅是澳大利亚,我国与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利息也无免税规定。问:我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子公司,并将一套工业设备租给该子公司使用,每年向子公司收取设备租金100万美元,请问对上述租金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所得税吗,缴纳多少?答: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需要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租金的60%确定税基,并适用10%的协定税率,因此,需要在新加坡缴纳100×60%×10%=6(万美元)。问:我公司近期拟派员到巴基斯坦提供技术服务,这是我公司第一次跟巴基斯坦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想请问我公司因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需要在当地缴税吗?答:根据我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提供技术服务属于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需要在当地缴税。问:我公司在新加坡拥有一栋房产,今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请问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答: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转让不动产取得收益的征税权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判断,你公司转让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应在新加坡缴税。问:我公司在韩国设有一个办事处,主要用于负责联络当地业务,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办事处自持的物业及办公设备转让,请问需要在韩国缴税吗?答:根据中国和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办事处构成常设机构,转让的财产所得属于常设机构营业收益,需要在韩国缴税。问:我公司有架飞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展国际运输业务,现需要转让,请问要在美国缴税吗?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不需要在美国缴税。问:我公司在丹麦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持有若干土地房产,占丹麦子公司股份价值的70%,请问如全部转让丹麦子公司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答:根据我国与丹麦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转让的公司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丹麦的不动产,需要根据丹麦相关税收规定缴税。问: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资产主要由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构成,请问如转让该子公司全部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答:你公司转让美国子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虽然不是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但是你公司对美国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25%,根据我国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需要在美国缴税。1.我公司去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如果这5名员工未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则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2.问: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回国,我公司又另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按照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规定,虽然这8名员工“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但由于你公司安装调试业务累计时间8个月,已在突尼斯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些员工不论其在突尼斯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的。因此,他们需要在突尼斯按当地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其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答:根据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需要在巴基斯坦缴税。问:我国某歌星A女士受中澳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澳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答:按照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进行的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在活动所在国应予以免税,因此A女士不需要在澳大利亚当地缴税。问:我公司员工李某退休后,继续被公司返聘派往新加坡办事处工作,我公司按月支付其返聘工资,李某还按月领取退休金。请问李某退休金以及返聘工资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答:按照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规定,李某的退休金应仅在中国缴税。由于李某在新加坡办事处工作,其返聘工资可由新加坡征税。问:我公司技术人员王某被派往美国某大学进行一项实验,为期四年,其间其工资由我公司支付,请问我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资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王某自进入美国从事实验工作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所得在美国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第4年的第一天起取得的所得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现在因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被认定为格鲁吉亚的税收居民,可以在格鲁吉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吗?答:如果一个在缔约国一方成立的企业(为该国国民),因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等标准被认定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最终被认定为仅属于另一方的居民,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和格鲁吉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因此,你公司可以与当地居民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问:我公司在新加坡的工程项目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与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当地居民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有差别吗?答: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在新加坡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新加坡国内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的税收。问: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韩国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该利息支出与向境内商业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上有差别吗?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韩税收协定规定,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韩国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和资本弱化相关税收规定,在确定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可与支付给境内商业银行一样在税前扣除。问: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答:资本非歧视待遇禁止缔约国一方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比较不利的待遇。该项规定及其要防止的差别待遇,仅与企业税收有关,而与拥有或控制其资本的人无关。因此,该规定旨在对居住于同一国家的纳税人保证平等待遇,而不是对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外国资本,给予同国内资本的同样待遇。资本非歧视待遇并不妨碍借款人所在国适用国内关于对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问:中国与某国的税收协定有“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某“走出去”居民企业从该国取得股息所得并享受协定待遇,适用“主要目的测试”条款吗?答:适用。“主要目的测试”条款适用于取得各种所得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形。问: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答:居民企业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1.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今年广交会上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政策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要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答: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你公司还应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2.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答:可以。你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问: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答:你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问:我公司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之后,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吗?答:需要。你公司应在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1.问:我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我公司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答: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我国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企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的境外税收居民国(地区),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也将会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2.问:我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应注意什么?答:在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起,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记载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问: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答:在2023年度及以后发生此项业务的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2.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否每年均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其中需填报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是否需要符合国内税法或会计准则?答: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外国企业财务数据无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或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但需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填报。问:我公司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主要以总分包方式,在申请税收抵免时需要准备哪些凭证资料?答:1.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2.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3.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4.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5.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6.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7.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问: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工资全部由我公司发放,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答:需要。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问: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工资全部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问:居民个人王某取得2023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万元,股息收入4万元;同时在境外B国取得利息收入5万元。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王某根据A国和B国税法规定,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同时在B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万元。王某在2024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缴税?(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答:一是计算王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20+20×(1-20%)-6-6-3.6-0.24=50.1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0.16×30%-5.292=9.756(万元)。二是计算来源于境外股息、利息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A国股息所得应纳税额=4×20%=0.8(万元);来源于B国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20%=1(万元)。三是计算王某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9.756×[20+20×(1-20%)]÷[30+20+20×(1-20%)]=5.321(万元);来源于A国股息所得抵免限额=4×20%=0.8(万元);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合计=5.321+0.8=6.121(万元);来源于B国的利息所得抵免限额=5×20%=1(万元),大于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0.8万元,故可抵免0.8万元,需就其差额部分补缴税额。四是计算2023年度应补(退)个人所得税。王某当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境内和境外所得已在境内缴纳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9.756+0.8+1)-0-(6.121+0.8)=4.635(万元)。问:我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元,请问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答:该子公司将其专利授予你公司使用,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类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笔所得不含增值税,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应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且该子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问:我公司有跨境的关联销售,在定价上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答:企业与关联方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或资金借贷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问:我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答: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问:我公司在卡塔尔和美国两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2016年两个公司的收入均为利息等消极所得,利润总额都在500万以上,且利润没有进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国企业进行调整缴税?答:由于卡塔尔子公司的所得不属于从事积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所得”,且利润总额超过了500万元,如果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时,该利润中归属于你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你公司2016年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以列举法的方式,列出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设立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利润,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当期所得。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1.问:对于企业而言,什么样的安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答:对于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2.问: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如何避免一般反避税风险?答:“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借鉴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梳理自身对外投资架构,同时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规定,避免被投资国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问:我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答:你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问:如何理解提供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答: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上述成员实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答: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1.问: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答:《税收居民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税收居民证明》。2.问:我公司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公司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答:可以向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问: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向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4.问:我公司外派中国香港子公司的一位雇员取得一笔利息所得,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请问如果向中国香港税务局申请享受两地税收安排待遇,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吗?答:你公司该位员工需要提供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问: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但不知道我们的定价原则是否符合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听说可以通过签订单边、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提供税收确定性,请问我们公司应该签订哪种预约定价安排呢?答: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作为“走出去”企业,在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可考虑与税务机关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从而规范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为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提供税收确定性。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涉及企业与一方税务机关,相对于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更容易达成共识,所需时间较少、效率较高。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问:作为一家“走出去”企业,我们与B国的子公司存在着较多的关联交易,我们担心目前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符合B国的要求,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对此情况,请问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答:“走出去”企业如果不重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很有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针对此种情况,企业首先应评估自身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既能帮助企业降低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又能保证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符合B国和我国的要求,是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方法,大大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和遵从成本,营造两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三方共赢局面。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是两国必须存在着税收协定,B国与我国是否存在着税收协定是首要判定的问题。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除了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之外,还需要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影响因素相对较多,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如需进一步了解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1.问:我们集团2015年在埃塞俄比亚设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发生双重居民身份问题。请问,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吗?答:中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已于2012年12月25日生效。按照该协定及我国国内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发生双重居民身份情况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2.问: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需提供哪些资料?答: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问: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需要注意:(1)应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2)如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过程中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3)提交的资料应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