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DE】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征求中

健康   2024-11-16 08:01   浙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58项第二类指导原则(附件1),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4年12月3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附件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4年11月4日


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电子听诊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电子听诊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子听诊器。通常由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耳机、传声导管(如有)、数据处理软件(如有)组成。预期用于收集并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和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根据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设备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1(诊察辅助器械)-02(听诊器)。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规则》,建议使用“电子听诊器”作为产品名称。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可适当增加特征词,但不应使用未体现任何技术特点、存在歧义或误导性、商业性的描述内容。

2.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如:采用不同技术原理的振膜式和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申请人需描述电子听诊器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用范围。如适用,申请人应提供电子听诊器的背景信息概述,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1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电子听诊器按工作原理主要分为振膜式电子听诊器和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振膜式电子听诊器通过内置的振膜(也称为膜片)来捕捉人体内部的声音,如心脏、肺部、血管和肠道的声音。当声波撞击振膜时,振膜会振动并将声波转换为电信号。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基于压电效应,当压电传感器受到外界压力或振动时,能够将其转化为电信号,使得它能够捕捉人体内部的声音。以上两种拾音传感器将人体器官声音对应的机械声波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后,经电路对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特征提升等处理后,再将电信号经电声转换器件转换为音频信号,最终通过耳机或扬声器以声音形式呈现给医生。电子听诊器各部件功能概述如表1所示。

表1 电子听诊器各部件功能概述

部件

功能

拾音传感器

接收心肺及其他人体器官所发出的声音

信号处理模块

音频信号的滤波、计算、转换,电源管理,显示屏管理

显示屏

显示听诊模式,音量,电池电量

按键

启动相对应的功能

电池

提供产品电源

听筒/耳机

用于播放声音

2.1.2结构及组成

应当明确申报产品的组成部分,说明各部分组件的功能。应结合图示描述产品的物理尺寸、重量、外观、型号等信息。提供产品声音信号采集、滤波、放大的原理图,结合原理图对主要功能的工作原理和技术实现进行描述。

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耳机、传声导管(如有)、数据处理软件(如有)。电子听诊器的嵌入式软件功能可包括听诊模式选择(如心肺音听诊模式、心脏听诊模式、其他脏器音听诊模式等)、音量大小调节等。若产品含有通过蓝牙等方式与电子听诊器进行音频数据传输的应用软件,应在结构组成中明确说明。常见产品示意图如图1、图2所示。

图 1 配有耳机的电子听诊器

图2 配有传声导管的电子听诊器

2.1.3产品功能

应描述设备所具有全部模式和功能,说明每种模式的工作方式。产品的主要功能(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音频数据采集、播放、存储、传输等。

提供产品关键部件(至少包括拾音传感器和听诊膜)的信息,其应包括型号、规格等内容,用来唯一识别这些关键部件。关键部件包括电源模块、各种传感器等。

提供电池的类型、容量和电池短路和超温的保护原理,以及认证信息等信息。

若产品含有软件,应说明产品的软件功能,描述各功能的原理和算法、临床应用场景、设计依据及理论基础。

2.2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尺寸、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也可采用示意图进行表述。

2.3包装说明

应提供电子听诊器的包装信息,如包装材料、用途等,如有多层包装应分别提供,并提供各层包装的图示。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如申报产品有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申请人应说明相关的背景情况,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上市情况说明。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功能及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与已有功能和/或参数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的原因、设计依据及针对差异进行的验证确认工作。全新的功能,应说明其设计输入来源、参数设定依据,提交设计输入支持性资料及安全有效性验证资料总结。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进一步说明其具体的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等信息。并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对比、临床评价资料及说明书等资料中信息保持一致。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如描述为:用于收集和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和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

禁忌症:描述产品的禁忌证(包括绝对禁忌证、相对禁忌证),如不适宜使用的人群、疾病等情形:听诊部位皮肤损伤者禁用等。

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提供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

如适用,应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后不良事件及召回情况,如不良事件及召回情况描述、原因分析、处理和解决方案、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评价等。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可参考GB/T 42062及YY/T 1437标准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

建议参考GB/T 42062标准、适用的安全标准(如GB 9706.1)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产品自身设计特点、临床用途及使用场景,充分识别与安全有关的特征,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及控制。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评价可参考GB/T 42062标准第7、第8章的相关要求。应确保各风险的可追溯性,提供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准则,确认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可接受。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电子听诊器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的符合性判定见附2,申请人可参考该附件,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编写该清单。

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电子听诊器应符合标准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如适用)、YY/T 1035的要求。

3.2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文件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电子听诊器产品技术要求模板见附1。

3.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当列明申报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于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明确不同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对于含有软件组件的电子听诊器,应当列明软件的名称(如适用)、型号规格(如适用)、软件完整版本命名规则以及发布版本号。

3.2.2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

产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是产品检验的依据,性能指标应为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可参考YY/T 1035或T/GDC 87《电子听诊器通用技术规范》中的适用条款。电子听诊器的性能指标通常包括声学特性、设备功能、电气安全等。

由同一检验机构对性能、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应进行关联,检验报告应备注样品一致性以及产品整改情况。由不同检验机构出具对性能、安全、电磁兼容进行检验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提交自检报告及相应的申报资料。

3.2.3术语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应当符合工程技术、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业标准及规范。

3.2.4附录

应列明产品的基本安全特征。

3.3检验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电子听诊器检验产品典型性型号的选取,应依据注册单元内所有型号的差异和检验项目来决定。

电子听诊器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声学特性、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方面,进行检验时至少应选取注册单元中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面进行,同时考虑结构、功能、模式的删减对于电磁兼容性能的影响,来确定是否需增加其他型号一并作为典型型号进行电磁兼容全项目或差异性检验。对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和/或试验数据作为依据的情况,电磁兼容检验应当涵盖注册单元中的全部型号。

4.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特点,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4.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此外,研究资料还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研究资料包括适用部位(如心音、肺音等)听诊研究资料、电子听诊器传声特性研究资料(包括频响曲线)、蓝牙传输试验研究(如适用)。

4.2软件研究

(1)软件

电子听诊器及其软件的安全级别通常为中等级别。注册申请人应当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同时,应当定义软件版本命名规则,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

电子听诊器主机一般含有固件,部分含有运行于手机或平板电脑上的外控型软件作为软件组件,这些软件组件可以是自研软件,也可能是现成软件。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和申报产品软件组成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应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现成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若适用)、GB/T 25000.51 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

电子听诊器的应用软件运行于移动计算终端(如平板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则属于移动医疗器械,此时需综合考虑移动计算终端的技术特征及其风险,应按《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单独提交一份研究资料。

若产品使用云计算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在云端服务器上存储、分析、处理),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云计算研究资料,在自研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相关条款中予以体现。

(2)网络安全

若电子听诊器具有网络连接功能(包括无线、有线网络)或采用存储媒介(包括 U 盘)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如具有音频和/或心电信号传输功能等,应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 年修订版)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同时应明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二十二项网络安全能力的适用性。

(3)人工智能

电子听诊器产品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依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同时应提交申报产品分类判定依据,说明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理由。

(4)互操作性

电子听诊器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如与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交换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5)可用性

电子听诊器应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按照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核心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使用风险管理、结论等内容。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学特性评价根据GB/T 16886.1标准进行,企业的申报资料应描述电子听诊器所用材料及其与人体接触的性质,生物学特性评价研究应给出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并对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电子听诊器与患者接触部件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刺激。

4.4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应提供清洁、消毒的研究资料。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研究资料。根据预期使用环境,如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家庭护理环境,应分别说明不同环境下的清洁消毒方式。

4.5环境试验

电子听诊器的环境试验应按照 GB/T 14710 中的规定进行。

4.6家庭使用

如产品涉及家庭护理环境使用,应符合YY 9706.111的要求,应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应考虑各种环境条件对系统性能的影响,明确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5.稳定性研究

5.1使用稳定性

电子听诊器的使用期限主要取决于重复使用、电池寿命以及关键部件(至少包括拾音传感器和听诊膜),使用稳定性研究可与电池寿命研究合并进行,通过对产品多次模拟使用以及电池充放电后,对产品性能和安全进行验证,证明产品的性能安全满足使用要求,应对试验后测试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模拟使用时间/次数应与声称的使用期限一致,模拟使用应考虑临床实际工作最不利的状态。

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推荐的方法,如采用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的方式进行,对老化后对产品的性能、功能及电气安全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应给出老化后测试的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对于未测试的性能指标,应给出合理解释。

5.2运输稳定性

应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运输稳定性研究通常提供模拟运输试验进行,通过模拟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验证包装对性能及安全的保护能力。运输试验开始前及结束后,应对产品性能及安全进行验证,应提供验证项目的选择依据。模拟运输试验可参考GB/T 14710或GB/T 4857系列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输贮存条件应与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一致。

(四)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目录》),用于收集和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和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的等同性论证。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存在差异的,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的基本等同性,若无法证明,应开展临床评价。

对于不属于《目录》中的产品或工作模式,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含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评估和分析的方法进行临床评价,以确认申报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有效性已被证明,与患者受益相比,器械相关的风险可接受。

申请人应依据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征等选取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比对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适用范围、声学特性、关键性能指标(如频响曲线、输出声压级、总谐波失真等)、主要功能及相关指标、软件核心算法等。存在差异的,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差异性不会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电子听诊器的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除上述内容外,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说明书

(1)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其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等)中规格型号描述一致;

(2) 产品结构组成:应与其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等)中一致,匹配使用的手机或平板电脑技术参数(操作系统、硬件配置要求、显示屏分辨率、显示器尺寸大小、音频输出相关要求(如适用)等)应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

(3) 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临床评价资料等)中一致,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部位、目标患者人群等;

(4) 使用方法:审查是否包括产品推荐使用部位的详细描述、操作的顺序和步骤、各功能的描述、对在产品操作按钮、产品外部等表面所出现的图形符号是否有清楚的解释和说明。

(5) 禁忌症:应与其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临床评价资料等)中一致,列出该产品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6) 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中明确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示的内容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宣称的性能指标不能超出性能研究部分的要求。

(7) 产品适用人群的说明以及是否需要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使用的说明。

(8) 若提供可由使用者更换部件,如电池,说明书中应说明更换方法。

(9) 说明书应该包括故障排除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给出问题、检查事项及解决方法。

(10) 电磁兼容性的专门提示。

(11) 如产品涉及家庭护理环境使用,说明书的文字和图表内容应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2.产品标签样稿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 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4) 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5)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6) 电源使用条件。

(7) 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 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 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 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应依据121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2.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14]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5]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16]YY 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17]GB/T 4857, 包装 运输包装件系列标准[S].

[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9]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0]YY/T 1035-2021,听诊器[S]

[21]YY/T 1437-2023,医疗器械 GB/T 42062应用指南[S].

[22]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21]

 

[23]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S].

[24]T/GDC 87-2021,电子听诊器通用技术规范[S]

附1

电子听诊器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XXXXXX

电子听诊器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产品型号

1.1.1型号命名规则

1.1.2产品规格型号

1.2软件组件

1.2.1软件名称(如适用):

1.2.2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

1.2.3软件发布版本号:

2. 性能指标

2.1外观和结构要求

2.1.1电子听诊器的外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明显划痕、裂纹、凹凸、锋棱与毛刺。

2.1.2听诊头上的金属嵌件与非金属部分的结合应牢固,不应松动。

2.1.3听诊头上的膜片不应松动。

2.1.4电子听诊器的电镀零部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应均匀,不允许擦伤、烧痕、针孔和可见的裂纹。

2.1.5听诊器的电镀零部件应符合 YY/T 0076-1992中 IV 类2 级光亮度要求。

2.1.6电子听诊器的显示器应显示清晰和完整,不得有缺陷。

2.1.7听诊器包装内零部件应装配齐全,固定可靠。

2.1.8电子听诊器文字、符号或标记应清晰、正确和牢固。

2.2 人耳测听

人耳测听应清晰。

2.3 电声特性

2.3.1 输出声压级最大增益下,听诊器的最大输出声压级≤132dB。

需考虑在不同听诊模式下的最大输出声压级。

2.3.2 等效输入噪声级

等效输入噪声级应≤32dB。

2.3.3 总谐波失真

工作状态下,电子听诊器的总谐波失真应≤1.5%。

最大增益下,电子听诊器的总谐波失真应≤3%。

需考虑在不同听诊模式下的总谐波失真。

2.4 音量调节

电子听诊器的音量应可调节

2.5 听诊器耳环要求

应符合 YY/T 1035-2021中 4.3 的要求。

2.6 传声连接导管要求

应符合 YY/T 1035-2021中 4.4 的要求。

2.7 数据传输功能(如适用)

电子听诊器可通过蓝牙功能和应用软件进行连接实现音频文件传输。

2.8 听诊模式选择(如适用)

应给出电子听诊器可选择的听诊模式,如心肺音听诊模式、心脏听诊模式或其他脏器音听诊模式等。

2.9 录音(如适用)

心音样本采集最长录音时间大于 XXs,听诊引导总时长大于 XXs。

若产品的录音音频通过蓝牙传输至平板电脑或手机外放用于辅助诊断时,外放音频应符合YY/T 1035-2021中 4.2的相关要求。

2.10 存储功能

申请人应给出电子听诊器的录音存储总时长。

2.11 录音查看、回放与删除

电子听诊器可对已存储的录音进行查看、回放以及删除。

2.12 移动医疗设备运行条件 (如适用)

明确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含处理器、存储器、外设器件)、外部软件环境(列明全部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使用“兼容版本”而非“以上版本”、“更高版本”)、网络条件(含网络架构、网络类型、网络带宽),涵盖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云服务器(若适用)要求(云计算的名称、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云服务商名称、住所、服务资质)。无需重复描述必备软硬件。

2.13 应用软件功能(如适用)

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列明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2.14 频响曲线

2.14.1 声增益式听诊器频响曲线(如适用)

工作状态下电子听诊器的频响曲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心音在 100Hz~500Hz范围内,选取 100Hz、200Hz、300Hz、400Hz、500Hz 共 5 个点,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不大于 12dB;

b)肺音在 300Hz~1200Hz范围内,选取 300Hz、600Hz、900Hz、1200Hz 共 4 个点,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不大于 20dB。

2.14.2 声衰减式听诊器的频响曲线(如适用)

声衰减式听诊器的频响曲线衰减限值如下:

a) 在100Hz~<500Hz范围内:

——听头外径≤5mm,以测试声源为参考衰减应≤30 dB。

——听头外径>35 mm,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16 dB。

b) 在500Hz~1000 Hz范围内:

——听头外径≤35 mm,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25 dB。

——听头外径>35 mm,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20 dB。

2.15 电气安全

2.15.1应符合 GB 9706.1-2020的规定

2.15.2应符合 YY 9706.102-2021的规定。

2.15.3应符合 YY 9706.111-2021(如适用)

3. 检验方法

检验温度:5℃~40℃

检验相对湿度:40%~80%

3.1外观和结构要求

通过目力观察和实际操作检查。应符合2.1的要求。

3.2 人耳测听

通过人耳进行测听,应能符合2.2的要求。

3.3 电声特性

电声特性应按照YY/T 1035-2021附录A试验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2.3.1、2.3.2、2.3.3的要求。

3.4 音量调节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4的要求。

3.5 听诊器耳环要求

按照YY/T 1035-2021中5.3的测试方法,应符合中2.5的要求。

3.6 传声连接导管要求

使用目测和通用量具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2.6的要求。

3.7 数据传输功能(如适用)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7的要求。

3.8 听诊模式选择(如适用)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8的要求。

3.9 录音(如适用)

使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2.9的要求。

若产品的录音音频通过蓝牙传输至平板电脑或手机外放用于辅助诊断时,应按照YY/T 1035-2021附录A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 YY/T 1035-2021中 4.2的相关要求。

3.10 存储功能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10的要求。

3.11 录音查看、回放与删除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11的要求。

3.12 移动医疗设备运行条件 (如适用)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12的要求。

3.13 应用软件功能(如适用)

应符合2.13的要求。

3.14 频响曲线。

3.14.1 增益式听诊器频响曲线(如适用)

应按照YY/T 1035-2021附录A试验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2.14.1要求。

3.14.2 声衰减式听诊器的频响曲线(如适用)

按照 YY/T 91077-1999 规定执行,或参照T/GDC 87-2021《电子听诊器通用技术规范》的附录 A 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2.14.2要求。

3.15 电气安全

3.15.1 按照GB 9706.1-2020标准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符合2.15.1项的要求。

3.15.2 按照YY 9706.102-2021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符合2.15.2项的要求。

3.15.3 按照YY 9706.111-2021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符合2.15.2项的要求。

4. 术语

4.1XXX

附录A 主要安全特征

1.1按防电击类型分类:

1.2按防电击程度分类:(BF或CF型)

1.3按对进液和颗粒物质的防护程度分类:

1.4按在富氧环境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

1.5按运行模式分类:运行模式及持续周期(如适用);

1.6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频率:

1.7设备输入功率:

1.8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

1.9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

1.10永久性安装设备或非永久性安装设备:(非永久性安装设备);

1.11电气绝缘图及绝缘列表:(略)

附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条款号

要求

适用

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

A1一般原则

A1.1

医疗器械应当实现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患者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适用

A1.2

申请人应当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申请人应当:

a)    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

b)   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

c)    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

d)   依据A1.3和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

e)    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当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

f)     基于对

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关要求。

适用

A1.3

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申请人应当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a)    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

b)   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

适用

A1.4

申请人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

适用

A1.5

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申请人应该:

a)    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b)   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

适用

A1.6

在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适用

A1.7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当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

适用

A1.8

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

适用

A1.9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

适用

A2临床评价

A2.1

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a)    临床试验报告

  2. b)   临床文献资料

  3. c)    临床经验数据

适用

A2.2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患者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通常不适用

A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A3.1

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    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

c)    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当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

d)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当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适用

A3.2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

适用

A3.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

不适用

A3.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

适用

A3.5

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当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当:

a)    操作安全,易于处理;

b)   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c)    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

d)   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

适用

A4 灭菌和微生物污染

A4.1

医疗器械其设计应当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

适用

A4.2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确保在出厂后,按照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不适用

A4.3

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当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

不适用

A4.4

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

不适用

A4.5

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

不适用

A4.6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a)    包装应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

b)   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不适用

A4.7

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

不适用

A5环境和使用条件

A5.1

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

适用

A5.2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

a)    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

b)   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

c)    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

d)   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e)    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

f)     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

g)   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

h)    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

适用

A5.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

适用

A5.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

b)   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

适用

A5.5

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适用

A5.6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

适用

A5.7

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

适用

A5.8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适用

A6 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

A6.1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

适用

A6.2

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

不适用

A6.3

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

适用

A6.4

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当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

适用

A6.5

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

适用

A7 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

A7.1

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

适用

A7.2

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

不适用

A7.3

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当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

不适用

A7.4

用于监视患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不适用

A7.5

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

适用

A7.6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

适用

A7.7

当产品按申请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

适用

A8 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

A8.1

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

适用

A8.2

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当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

适用

A8.3

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当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

适用

A8.4

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

适用

A8.5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适用

A9 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A9.1

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a)    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

b)   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

c)    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患者(适用时)理解。

适用

A10说明书和标签

A10.1

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适用

A11辐射防护

A11.1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

不适用

A11.2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

不适用

A11.3

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当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

不适用

A11.4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

不适用

A11.5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不适用

A11.6

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

不适用

A12 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A12.1

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

不适用

A12.2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当:

a)    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

b)   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

不适用

A12.3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a)    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b)   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

不适用

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A13.1

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

a)    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b)   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

不适用

A13.2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    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b)   为确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不适用

A13.3

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不适用

B 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

B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B1.1

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

不适用

B1.2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

适用

B1.3

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患者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

不适用

B2 辐射防护

B2.1

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

不适用

B2.2

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

不适用

B3 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B3.1

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电子听诊器的使用。

不适用

B3.2

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

不适用

B4 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

B4.1

用于给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适用

B4.2

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

适用

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

B5.1

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当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

不适用


来源:CMDE
整理:致众TA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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