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CSZ2200346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报告
产品中文名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头发联合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基本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425号1号楼1-3层、401-406室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425号1号楼1-3层、401-404室技术审评概述
试剂盒包含测试卡、毛发处理液,还包含ID卡、一次性滴管、干燥剂。(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说明:不同批次试剂中ID卡、测试卡和毛发处理液不能够互换使用,以免产生错误结果。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体头发样本中最低检出限为0.2ng/mg的吗啡或相当量的结构类似物、最低检出限为0.2ng/mg的甲基安非他明、最低检出限为0.2ng/mg的氯胺酮。用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用于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中对6个月内是否有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药物滥用的初筛检测。需要进一步确认及评价的样本应采用灵敏度和特异性更高的检测方法进行。卡型:20人份/盒,25人份/盒,40人份/盒,50人份/盒,100人份/盒。采用特异性的抗体抗原反应及免疫层析分析技术,通过抗体竞争结合特异性抗原和头发中可能含有的被检测物的原理。试纸条含有被事先固定于膜上测试区(MOP)的特异性吗啡合成抗原、固定于膜上测试区(MET)的特异性甲基安非他明合成抗原、固定于膜上测试区(KET)的特异性氯胺酮合成抗原,毛发处理液中含有抗特异性小鼠抗吗啡IgG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物、小鼠抗甲基安非他明IgG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物、小鼠抗氯胺酮IgG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物和兔IgG荧光标记物。测试时,将待测样本用毛发处理液充分裂解后加入试剂盒加样孔(S)内,随之在毛细效应下向上层析。如样本中的药物浓度低于临界值或者没有待测药物时,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抗体不能被样本中的药物全部结合,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抗体在层析过程中会被固定在测试区(T)上的特异性抗原结合。如样本中的药物浓度高于临界值时,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抗体被样本中的药物结合,在测试区内(T)上的特异性抗原结合部分或没有可以结合的特异性抗体,则测试区内(T)出现微弱的荧光信号或者没有荧光信号。无论待测样本中是否存在待测药物,层析过程都会将毛发处理液中的兔IgG荧光标记物带到质控区内(C)与山羊抗兔IgG结合。通过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读数,可检测样本中是否含有待测药物。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本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包被用吗啡抗原(MOP-BSA)、甲基安非他明抗原(MET-BSA)、氯胺酮抗原(KET-BSA)、荧光标记吗啡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甲基安非他明单克隆抗体、荧光标记氯胺酮单克隆抗体、羊抗兔IgG、荧光标记兔IgG、硝酸纤维素膜等。主要原材料均为外购。申请人对主要原材料进行了供应商的选择,通过功能性试验,筛选出合格供应商,制定了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2.企业参考品的设置情况申请人设计了完整的企业参考品,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重复性参考品和最低检出限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由未吸毒人员头发、标准品制备而成。阳性参考品P1~P5均使用阴性头发萃取液作为基质,添加相应标准品制备而成;阴性参考品N1~N18涵盖未吸毒人员头发及使用阴性头发萃取液作为基质、添加相应标准品制备成的样本,其中包含易引起干扰的结构类似物、常见滥用药物等的样本;重复性参考品R1、R2均使用阴性头发萃取液作为基质,添加相应标准品制备而成;最低检出限参考品C1~C3均使用阴性头发萃取液作为基质,添加相应标准品制备而成,其中C1为阴性。申请人对试剂盒反应体系的研究包括加样体积的研究、样本量的研究、萃取时间的研究、反应时间的研究、毛发处理液体积的研究、样本与药物滥用时间关系研究等。通过功能性试验,最终确定了最佳的反应体系。申请人根据试剂盒中试剂及组件的主要生产工艺的研究结果,确定了最佳的生产工艺。本产品分析性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与参考方法的比对、精密度、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研究等。申请人提交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三批产品在适用机型上的性能评估资料。在适用的样本类型研究中,申请人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头发样本和阴性头发样本进行检测,通过与参考方法的检测结果进行比对,表明头发样本适用于本产品的检测。在与参考方法的比对中,申请人采用三批试剂,对临床阴性和阳性样本进行检测,同时还检测了添加易引起交叉的类似物的样本,结果与对比方法的符合率均大于90%,表明申报试剂检测结果与对比方法LC-MS/MS的一致性好。精密度研究是通过使用三批试剂对企业阳性参考品(P1)、企业最低检出限参考品(C1-C3)、企业阴性参考品(N1、N2、N9、N10)和不同浓度水平临床样本,进行重复检测,企业参考品每份样品重复检测10次,临床样本每份重复检测3次,由三位操作者在不同的试验地点用不同批次的试剂分别对上述样品进行连续20天的检测。结果表明:本产品的重复性、再现性满足CV≤15%的要求。在最低检出限研究中,申请人采用三批试剂,检测阴性头发样本和不同浓度梯度的标准品,包括其他常见结构类似物的标准品,分别重复检测20次,将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的最低浓度定为本产品的最低检出限,并使用临床样本进行最低检出限验证。最终确定该产品检测三个项目的最低检出限分别为0.2ng/mg吗啡或相当量的结构类似物、最低检出限为0.2ng/mg的甲基安非他明、最低检出限为0.2ng/mg的氯胺酮。在干扰试验中,分别使用阴性和阳性头发样本,对市面上主流的28种洗护美发产品、内源性物质(如:头皮屑、油脂)的干扰以及36种常见心血管治疗药物、降糖药、抗生素、抗病毒和解热镇痛药物的干扰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国内常见洗发美发用品,如潘婷、海飞丝、蜂花等洗发乳、护发素、发胶、发蜡等对产品检测结果均无影响,魔香弹力素、洛黛诗弹力素、bedhead弹力素、沙宣弹力素浓度大于3mg/ml时可能会导致结果阳性,内源性物质及常见药物对试剂盒的检测无影响。取经烫发、染发、漂染的阴性和阳性头发为检测样本进行检测,与LC-MS/MS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结果一致。在交叉反应研究中,申请人采用三批试剂,对常见成瘾药物、常见戒毒药物和结构类似物进行检测。经验证本试剂与500ng/mg的地西泮、苯巴比妥、曲马多、美沙酮、普鲁卡因、雷尼替丁、伪麻黄碱、苯甲酰爱康宁、加替沙星、四氢大麻酚酸、丁丙诺啡、苯丙胺、250ng/mg纳洛酮无交叉。在高剂量钩状效应研究中,申请人采用三批试剂,对一系列浓度的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标准品进行检测,每个浓度点检测3次,结果表明:直至标准品浓度为1mg/mL,试剂检测结果仍正常,未出现钩状效应。本研究分为阳性判断值建立和验证两部分。阳性判断值的建立是根据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各55例阳性头发样本、200例阴性头发样本的检测结果,通过建立ROC曲线,来确定试剂盒的阳性判断值。然后再使用三批成品试剂盒,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头发样本和阴性头发样本,经验证,莱和试剂检测结果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具有高度一致性,本产品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个项目的阳性判断值为0.2ng/mg。申请人对产品的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及样本稳定性进行了研究。实时稳定性:将三批试剂盒置于规定储存条件下放置0、3、6、9、12、18、24、30、31个月,毛发处理液保存在2-8℃的条件下,每一时间节点使用阴、阳性对照品及阴、阳性头发样本,对试剂盒的性能进行检测,结果表明产品测试卡和ID卡在4~30℃储存的有效期为24个月,毛发处理液在2~8℃存放的有效期为24个月。此外,申请人对产品的运输稳定性、使用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分别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产品的性能均能满足产品说明书的声称。申请人在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桂林市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共3家机构完成了临床试验。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进行比较研究试验,确认本产品的临床性能。共纳入病例709例,入组人群应为疑似药物滥用人群,同时纳入其他药物滥用的交叉反应病例以及服用常见药物的潜在干扰病例,样本类型为头发。其中,吗啡阳性样本452例,阴性样本257例,试验结果显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对于吗啡检测的阳性符合率为99.78%(95%CI:98.77%,99.99%),阴性符合率为98.05%(95%CI:95.52%,99.36%),总符合率为99.15%(95%CI:98.17%,99.69%);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样本400例,阴性样本309例,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对于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的阳性符合率为阳性符合率99.75%(95%CI:98.61%,99.99%),阴性符合率为99.35%(95%CI:97.68%,99.92%),总符合率为99.58%(95%CI:98.77%,99.91%);氯胺酮阳性样本353例,阴性样本356例。试验结果显示,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对于氯胺酮检测的阳性符合率为阳性符合率99.43%(95%CI:97.97%,99.93%),阴性符合率为99.44%(95%CI:97.99%,99.93%),总符合率为99.44%(95%CI:98.56%,99.85%)。以上结果显示两者检测结果之间具有良好的一致性。综上所述,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符合技术审评要求。根据YY/T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头发联合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进行产品受益风险判定。本产品为临床诊疗提供了一种更多的辅助诊断方法,且头发样本收集容易,室温下即可保存,检测窗较长,可以提供个体长期使用药物的信息,其检测结果可以辅助诊断、治疗,监测药物疗效,反映病人的遵从性等。申请人对已知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按照风险可接受准则判断每个危险(源)的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对合理可行降低的风险、不经过风险/收益分析既判定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并对具体措施进行实施验证,同时重新对采取措施后的风险进行估计,确认其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为保证产品使用安全,基于对主要剩余风险的规避,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以下信息:1)不同批次试剂中各组分不能够互换使用,以免产生错误结果。综合评价意见
本申报项目为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人的注册申报资料符合现行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相关医疗器械法规与配套规章,经系统评价后,建议准予注册。2024年10月24日
来源:CM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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