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

职场   2024-12-10 21:33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无须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曹某亮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865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22时40分,曹某亮驾驶苏G3××××号车辆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前车韩某善驾驶的苏GN××××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善无责任。

曹某亮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车型为轻型封闭货车,核定载质量为355kg。该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5月13日0时0分至2022年5月13日0时0分止。曹某亮于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并声明:“本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且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

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载明:“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第三十五条载明:“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上述条款的字体予以了加粗显示。

案外人连云港某广贸易有限公司订货单载明:“客户名称为F16曹某亮,送货日期2021年6月22日,货物为80箱崂山清爽瓶啤”。曹某亮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我从赣榆拖80箱啤酒回家自己喝的,和送人的,啤酒日期不好没有要钱。”被告中银保险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原告曹某亮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从新浦去赣榆拖啤酒回家喝,没有运货单。一共拖80箱啤酒。”原告曹某亮所载啤酒规格为毛重11.5千克。

曹某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医疗费共计9298.59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亮向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于投保单上签名,被告为原告所投保车辆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现原告车辆装载了80箱啤酒,总质量为920千克,远超过该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55千克,原告
于庭审中称其中有部分为空瓶,但其于保险事故调查时表示所运货物为80箱啤酒,发货人的发货单亦载明为80箱啤酒,故对原告的该部分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及拖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498.59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该部分应当由事故相对方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1)苏0706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曹某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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