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总共八章三十九条,涵盖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义、原则、职责分工、数据供给、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监管机制以及争议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在职责分工上,明确了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委员会、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数源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职责。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应当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在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时,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也不得以强行搭售数据增值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限制数据商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在数据供给上,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目录编制、更新机制,以及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分类分级工作。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应包括数据目录名称、信息资源提供方、数据摘要、信息项名称、授权运营类型、更新频率等内容。
在运营管理上,描述了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运营职责,包括加工使用公共数据、平台运营、合规核查等,并规定了数据商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提出数源部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开展包括公共数据使用申请核查、公共数据使用申请审核在内的公共数据运营活动时,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不得滥用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中获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