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哪些污染物采样时不能取24h混合样?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4.1.4.2“按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
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6.5.8 b)“部分监测项目在不同时间采集的水样不能混合测定,如水温、pH、色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
综上,在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不能取24h混合样的污染物有:pH、色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等。
以上为小编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待GB 18918-2002修改单正式发布后,按其要求执行。如果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去生态环境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咨询,以官方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