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设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某检测公司被罚款20.8万元
文摘
2024-10-28 18:01
广东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法定代表人:李*,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至9月3日对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与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检验监测合同,承担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有组织低浓度颗粒物废气、无组织颗粒物和厂界噪声监测业务。1.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DA003、DA004、DA005、DA006、DA007、DA011未设置采样口,但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ZJC-****)、《检测报告》(编号:ZZJC-****)、《检测报告》(编号:ZZJC-****)中,以上排放口均有检测数据。2.《检测报告》(编号:ZZJC-****)、(编号:ZZJC-****)、(编号:ZZJC-****)存在采样记录与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其中,《检测报告》(编号:ZZJC-****)中小球磨机(对应DA004)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00时36分,无起止时间,仅1次采样且该原始记录未载明生产工况,企业生产控制日报表显示生产时间从2023年12月21日的23:00到22日上午9:00。《检测报告》(编号:ZZJC-****)中小球磨机(对应DA004排口),企业生产控制日报表显示生产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22时13分开始进料,3月27日8时停磨,3月28日22时10分再次进料,你单位采样记录DA004采样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18时36分至19时06分,采样时小球磨机未生产;大球磨机(对应DA021排口)企业生产控制日报表显示2024年3月26日22时05分开始进料,3月27日8时停磨,3月27日23时03分再次进料,3月28日7时52分停料,你单位采样记录DA021采样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22时12分至22时47分,采样时大球磨机未生产。《检测报告》(编号:ZZJC-****)中小球磨机(对应DA004排口)企业生产控制日报表显示2024年4月15日7时50分停料,4月16日未生产,4月17日23时24分再次进料,4月18日8时停磨,你单位采样记录DA004采样起止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21时50分至22时25分,采样时小球磨机未生产;大球磨机(对应DA021排口)企业生产控制日报表显示2024年4月17日23时06分进料,4月18日8时停磨,4月18日23时06分进料,4月19日7时50分停料,你单位采样记录DA021采样起止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23时03分至23时38分,采样开始时企业大球磨机尚未开启。证据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安徽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该公司业务员陈*的身份,以及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的情况。证据2.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第07轮次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组交办问题线索检查时发现,安徽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2023年12月25日、2024年4月3日和2024年4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采样过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的运行工况与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符的事实。证据3.2024年9月3日,9月20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了安徽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2024年4月3日和2024年4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采样过程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问题。证据4.《**水泥生产控制日报表》,证明了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实际生产情况。证据5.原始采样记录3份,证明安徽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开展情况。证据6.《检测报告》(ZZJC-****、ZZJC-****、ZZJC-****),证明安徽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3 调查生产设施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的要求核实检测对象生产工况,导致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的运行工况与淮南市**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独立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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