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丨关于环境处罚中有关环境监测方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0-29 18:20   广东  

关于环境处罚中有关环境监测方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8〕47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在环境处罚中有关环境监测方法适用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8〕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应规范使用,若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替代排放标准中指定的监测方法,应采用新标准;若新发布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的适用范围已明确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因此,该方法可用于《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中二氧化硫的监测。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独立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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