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法定代表人钱**,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A2220207379150)食堂油烟共采集了6个样品,其中第5个样品(打印条编号03671)管道参数异常未使用,补采第5个样品时(打印条编号03672),采样员将采样仪器时间往前调整了11分钟,该部分电子原始记录出现了时间与文件号倒置的情况,人为修改了采样仪器的时间。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钱**、受委托人田**的资格和身份;2、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检测报告(编号为A2220207379150)及其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烟尘采样仪中部分电子原始记录文件号和时间出现倒置。3、2024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田**)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电子原始记录文件号和时间出现倒置应为采样人员人为修改了烟尘采样仪电子原始记录的时间;4、2024年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钱**)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钱**对采样数据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且对此不知情。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资格。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经)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8-2“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1家”裁量值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值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值0%,本案裁量值总和为1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17%=16.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业整顿的方式。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整顿,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等具体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2.停业整顿的期限。停业整顿期限为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完成整改任务后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之日止。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顿措施的情况开展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业整顿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公司存在有拒不停业整顿、擅自恢复营业等的情形,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二)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见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