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是否可以自行对嗅辨员培训发证

文摘   2024-11-03 18:0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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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测机构人员上岗证除特殊设备操作法规要求外,均由机构自行培训发证,GBT 14675-93《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中对嗅辨的人员也有上岗证要求,请问检测机构是否可以自行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培训发证?鉴于除了判定师要求高于嗅辨员使用机构正式人员(劳动合同)外,嗅辨员是否可以使用劳务外包人员(签定好为机构服务期间不得向另外一家机构提供服务、保密义务的承诺;据了解华南地区检测机构已开此先例)呢?(毕竟检测时同时需要使用6-7个嗅辨员,成本巨大,但工作内容相对简单、人员条件要求较低)请回复,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已于2023年1月15日开始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HJ 1262-2022章节3.3和附录B规定了嗅辨员的各项要求,在进行环境类检测活动时,检测机构应按标准规定对人员开展相关培训、考核、授权。


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规定,在确保劳务外包人员不在其它机构从业的情况下,你公司可以使用劳务外包人员开展相关业务。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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