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复函汇编(更新至2024年11月)

文摘   2024-11-19 18:01   广东  
生态环境部复函的对象一般为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问题需要向生态环境部咨询,一般会专门行文请示,生态环境部也会发函予以回复。复函是有文号的正式红头文件,执行效力要高于部长信箱回复,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通常可以作为依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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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汇编的复函文件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官网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有一些复函虽然官方没有主动公开,但是被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网上公开了,这部分文件也收录在内。
2、针对一些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作出的复函,不再收录。
3、复函的内容如果在新发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中已经予以明确的,不再收录。

4、复函的内容如果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内容相冲突或者要求不一致的,也不再收录。

5、对于内容只有部分失效的复函,予以保留。

6、电子版内容仅供参考,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的版本为准。


内容更新


内容更新至2024年11月。本次补充了以下内容:

1、关于机场内汽油车辆检测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9〕61号)

2、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与保护水源有关建设项目法律规定意见的复函(环办水体函〔2018〕690号)

3、关于经过一定处理的污泥跨省转移认定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8〕564号)

4、关于环境处罚中有关环境监测方法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8〕471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铁路运输有关要求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55号)

6、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

7、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复函(环办监测函〔2017〕1850号)

8、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停产整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7〕1848号)

9、关于燃煤发电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理意见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774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利害关系人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113号)

11、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7〕961号)

1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货值金额”计算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40号)

13、关于环境监察人员采样资格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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