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政务   2024-11-01 17:02   江苏  

近年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高新区法院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陈某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案


案例二

李某霞、张某明生产、销售含违禁成分性保健品案


案例三

黄某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刘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云南省某市租赁门面房用于生产含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并向江苏泰州等地销售。二人约定被告人刘某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取款等,被告人陈某主要负责购买压片机、搅拌机、西布曲明、荷叶粉、利尿剂等原材料、组织生产、发货等,利润五五分成。后陈某、刘某某组织骆某某、张盼盼、谢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胶囊、糖果、咖啡、巧克力等产品,生产、销售金额2017599.19元,违法所得52469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相互共谋,在其生产、销售的宣称具有明显减肥效果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依法对刘某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二万元;追缴刘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四千六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非法添加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通常以快速见效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合法企业的竞争力,打击这类产品有助于恢复市场公平,促进正规企业健康发展。减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往往集中在对外貌敏感、寻求快速解决方案的群体,尤其是年轻人和女性,这类人群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消费者如长期食用该类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固然有一定减肥效果,但会导致严重身体健康问题,包括器官损伤、代谢紊乱、甚至死亡。本案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减肥产品行为,防止消费者因追求不科学的减肥手段而陷入健康危机,彰显人民法院在保护公众健康、净化市场方面的责任感,体现了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治理能力和决心。


02
李某霞、张某明生产、销售含违禁成分性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霞伙同其夫张某明,在明知国家禁止在性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的情况下,生产添加西地那非的玛咖中药片、黄金伟哥、黄金A片、雄霸天下强力胶囊、艾力达、延时密码、牡蛎肾宝、参茸固精浓缩片、顶级伟哥等性保健品,用于出售谋利。李某霞负责对接客户、购进西地那非原料、招聘员工、收取货款、发放工资;张某明主要负责购入淀粉、中药粉、打包发货。李某霞、张某明对外销售计601264元,违法所得12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霞、张某明明知西地那非是国家禁止在性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依法对李某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追缴李某霞、张某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霞、张某明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针对生产、销售含违禁成分性保健品行为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打击,从源头治理,打压通过虚假宣传和低成本制造、抢占合法产品市场的该类产品的生存空间,维护法律权威、助力市场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促进健康产业的良性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含违禁成分的性保健品可能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长期服用可能导致心血管疾病、肝肾功能衰竭等健康问题。坚决地打击相关犯罪行为,有力地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03
黄某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才在靖江市某地经营羊肉店。2021年9月1日至9月28日,黄某才为吸引顾客,在其制作的羊肉汤中添加罂粟,并出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二千余元。案发后,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内查扣罂粟1袋、羊肉汤1桶、1盒。经检测,上述扣押的羊肉汤内检出吗啡成分;罂粟内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黄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才承担退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价款以及三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同时判令其退还销售价款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责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经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警示意义。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不容小视,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既是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食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信息公开 司法新闻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