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案
法律发展的历程,既是见证人类发展的社会历程,更是见证法官坚信法治、坚守正义的心路历程。法官在裁判中叙述着他人的故事,同时更是在讲述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正义的守护。我们开设“品案”专栏,聆听法官们用自己的视角、笔触和真情讲述一个个案件背后的故事,希冀通过一个个有温度的故事温暖你我。
“品案”,是翻开一本本厚重的卷宗,回首那些承载着梦想和努力的岁月;“品案”,是沏上一杯热茶,用灵动的笔尖和一个个故人、一幕幕过往展开一段时空的对话;“品案”,更是用尚未磨灭的激情和热忱向那些曾经坚守的、还在坚持的、永远坚信的理想和信念宣誓致敬!
奔千里跨省盗窃白银
隔一年流窜大盗被擒(下)
◎ 泰州中院原二级高级法官纪阿林
仙居县是浙江省台州市下面的一个县。北宋景德年间(公元1007年),宋真宗赵恒以其“洞天名山,屏蔽周卫,而多神仙之宅”,下诏赐名“仙居”,意为“仙人居住的地方”。据说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沧海桑田”“逢人说项”成语典故的发生地。
当夜,仙居县公安局立即传来消息:周某星于1996年1月28日夜伙同仙居县扬府乡下王村黄添谷(化名)和黄军府(化名)在山东省济南市稀贵金属提炼厂盗取工业固体硝酸银227公斤,总价28万3千余元,1996年4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刑警大队抓获了黄添谷,而周某星和黄军府在逃,一直在追捕中。
姜堰市公安局当即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联系,第二天上午槐荫分局传来了相关案件的资料。
1996年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槐荫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永接南辛庄派出所所长贺立坤电话报称,济南市稀贵金属提炼厂厂长陈学良报案,硝酸银车间仓库门锁被破坏,仓库内工业固体硝酸银227公斤被盗,总价283750.00元。
硝酸银是塑料瓶包装,一公斤一瓶,10瓶一箱,被盗20整箱,还有未装箱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鲁银发(1994)293号文件规定硝酸银零售价是一公斤为1250元。
1996年4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刑警大队在仙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配合下抓获了黄添谷。黄添谷曾于198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2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黄添谷交代:1996年腊月初五或初六,扬府乡上张村的周某星来找黄军府去济南偷硝酸银,黄军府找到他,第二天他们三人坐汽车到临海县汽车站,上午10点多钟三人又乘上从温州出发的汽车,经过20多小时在第三天中午1点多钟到达徐州,然后坐火车于晚上8点多钟到济南,吃过晚饭,打了个面的来到济南市稀贵金属提炼厂,由于周某星事前采了点,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周和黄军府从附近村里偷了一个梯子,三人翻过院墙到达厂里的一个平台上,周某星缷下排风扇与黄军府先后爬进去,偷了好多箱的硝酸银,搬到墙外,周某星从带来的包内拿出几个尼龙蛇皮袋,拆了箱子把硝酸银瓶子装进三个袋子里,到路上叫了一个面的,连夜赶路次日早上8点多钟到达淄川(现淄博市淄川区)长途汽车站,乘车两天一夜于下午4点到了临海,回到家后把硝酸银三人平分了,黄添谷分得56瓶,销赃得3万9千元,买了一辆雅马哈150摩托车,其余的钱吃、喝、赌花掉了。
姜堰市公安局前往仙居县的刑警们没有抓到周某星和应某明,当地讲他们在外游荡常年不归。我们向上级报告提请发了通缉。
1996年,互联网刚进入中国两年多,而网上追逃又是两年多以后的事,抓捕逃犯只能靠原始的方法。
不过,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捕归案,新的案件子却发生了。
1997年3月15日上午7点多钟,姜堰市贵稀金属提炼厂一车间工人一上班就发现车间最西边窗子钢元被割断,车间里的7个缸的生产的银粉被盗,有100多公斤。
我在办公室听了童教导员和刑警大队长主持工作的副大队长臧和喜的报告,叹了口气说:“这厂真被‘贼惦记’上了,周某星盯住了窦华岳,这次相隔110天杀了回马枪!你们一边向泰州市局刑警支队报告,一边立即先安排人查旅馆、招待所、宾馆,主要是小旅馆,我们再一起去现场。”安排妥当,我和童教导员、臧大队长、乔庆文副大队长、陈厚林、吴桂成、纪兴华等赶到现场。派出所民警李春林和江苏公安专科学校的实习生陈龙根等在保护现场。
我邀请大冯乡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乡长蔡群等乡、村干部为现场勘查见证人。一车间也叫湿法化工车间,在厂区西北部,该车间大门朝南,为两扇铁门,关闭完好。车间隔为南北两间,南间置有反应釜、白色塑料桶、大缸,大缸里有阳极泥。北间是白银生产间,内有过滤机和10多只大缸,其中7只大缸有刮动的痕迹,大缸旁边水泥地面上有大量阳极泥泥渣,上面发现杂乱的足迹。西墙上窗户北扇推向南侧,外面铁栅栏北数第二根圆铁条下部被剪断向南扭曲,形成30cm×60cm的洞口。窗下大缸竹匾上发现一只白色蛇皮袋,袋上印有“火车头牌精粉 标准代号Q/SMSO03-93 绍兴市面粉公司 绍兴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出品 厂址:绍兴市下大路105号 绍兴市经济开发区卧龙路 电话:(0575)5131345 86446889 电挂:0658”等字样。这是作案时遗留在现场的。
湿法化工车间
湿法化工车间南间
白银生产间
车间地面上阳极泥渣上足迹
西墙上窗户上钢元被剪断向南扭曲
窗下大缸竹匾上遗留一只白色蛇皮袋
遗留在现场的蛇皮袋
经对外围现场搜索,该车间北外侧为一块菜地,菜地北面是一条小河,菜地与北墙的土路上发现有稻草,旁边有破裂的长形纸盒,盒上印有“高速钢断线钳(管式)”等字样,盒下部还发现一把长45cm,口宽1.1cm的螺丝刀,菜地和北边小河河坡上有大量足迹。
断线钳纸盒
北墙外的菜地和小河
我对童教导员说:“犯罪分子来去都不应当到河边,估计有部分银粉带不走,被犯罪分子藏在河里。”
在河边勘查现场。右1为蔡群副乡长,右2为乔庆文副大队长。
童教导员当即安排人下河打捞。在水泥下水道口西侧有一堆稻草遮在水面上,下去打捞出一白一蓝的袋子,袋口用白色扎丝扎紧,内有银粉。
从河里打捞出的两袋银粉
当时银粉市场价是1320元至1330元一公斤,这又是一起特大盗窃案!
臧和喜大队长来到河边告诉我,整个姜堰市的旅馆已查好,没有发现浙江仙居人。我当即用手机打给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警大队陈森大队长:“陈大,我们姜堰大冯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上次被偷白银银锭的那个厂又被偷了大量银粉,估计还是那帮人干的,请帮助在泰州查一下旅馆,这两天有没有浙江仙居人住宿,仙是神仙的仙,居是居住的居。特别注意有没有周某星和应某明。由于工作量大,建议重点从东边的泰东、东郊、上坝、城南开始查。”
姜堰的旅馆里没有发现浙江仙居人,那么犯罪分子极有可能落脚在泰州,断线钳等物品也极可能在泰州购买的,臧和喜大队长安排陈厚林和吴桂成带着断线钳纸盒到泰州走访。下午15时35分在泰州五交化商场走访到营业员季群,她说:3月14日下午12点多钟,有一口外地口音的30岁左右的年青人来购买了一把600mm规格的断线钳,价格是89.8元。那个人还向她要了一个断线钳纸盒(纸盒内另外还有4把),一些白色扎线绳子。陈厚林拿几张照片让她辨认,她辨认出买断线钳的人是其中的周某星。同时,她辨认出断线钳纸盒就是周某星向她要的那个盒子。
下午17时30分,陈森大队长打来电话给我说发现了线索,东进旅社在14日住过4个浙江仙居人。
陈厚林、吴桂成赶到海陵区智堡小区,下午18时找到下班在家的东进旅社服务员宋桂兰。宋桂兰是3月14日上午8时到15日上午8时值班,她尽管已66岁,但对工作认真负责,14日早上她接班时就翻看登记薄,发现夜里有4个浙江人住宿,住在5号房间,早上还在睡觉。上午她到5号房间两次,直到上午11点50分她回家吃饭,那些人仍在睡觉。下午近1点钟,她从家里来上班,这些人已出去吃饭,下午2点多钟才回旅馆。到晚上10点10分,这4个浙江人结账,每人骑一辆自行车离店。
接着,陈厚林、吴桂成到东进旅社,找到13日夜里值班的服务员沈扣文询问。沈扣文讲:14日凌晨3点10分多一点儿,听到有人喊门,开门发现来了4个人,每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其中一人讲:“住宿。”她问:“有没有身份证?”他们说:“有身份证。”她问:“这么晚了,已经是3点20分了,你们从哪里来?”其中一人说:“我们从大冯来。”登记时她问:“你们到泰州做什么?”那些人说:“路过。”当要身份证时他们拿出两张,她问:“还有呢?”其中一人说:“只有两张就行了,还有两个没有身份证。”持身份证的一个叫陈某伟 男 26岁 浙江省仙居县广渡乡后辽村,身份证号3326247****8423;另一个叫陈某全 男 30岁 浙江省仙居县广渡乡后辽村,身份证号3326246****7421。还有两个没有身份证的,一个自报叫王卫兴,32岁,后辽村人,一个自报叫陈由平,33岁,也是后辽村人。他们住宿费是每张床7元。
可以分析出那两个所谓没有身份证的其中一人就是周某星,极有可能就是那个所谓的“王卫兴”。
此案连同银锭被盗案被列为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成立专案组,安排力量到浙江省仙居县开展工作,在仙居县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很快查明另两个没有登记身份证的人分别就是周某星和仙居县广渡乡后辽村岙头自然村的35岁的木工陈某满。但是,到各村去查,所有涉案的人都长期外出未归。
泰州市公安局戴苏生局长打电话给我,在详细听了侦查工作进展汇报后说:“阿林呀,根据省厅串并案分析,扬州的一起价值40多万的特大案件可能也是这个团伙作的。这个团伙作案多、案值大、危害严重,你一定要集中力量,落实责任,想一切办法把这个团伙抓获归案!一天抓不到人,专案组工作一天不停!”
除了查关系人、查可能的落脚点和发协查、发通缉外,笨办法就是只有派人死看死守了。
1997年4月18日,在仙居县公安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在仙居县城关镇月塘村下河路的出租屋内抓获了团伙成员陈某伟,姜堰市公安局大冯派出所新任所长赵林和刑警大队侦察员黄爱军当即讯问了他。陈某伟交代:农历二月初,他在月塘村遇到陈某全,陈某全对他讲外出去赚钱,下午4点多钟两人从仙居车站打了个面的到临海市石谷下车,半小时后同村的陈某满和扬府乡的一个叫周某星的人也赶来,周某星是第一次认识,是听陈某全介绍的。后来,拦了一辆温州开南京的卧铺客车,第二天早上8点到达南京火车站旁边的一个汽车站。周某星去买车票,下午1点多钟到了泰州,周某星带大家去租4辆自行车,押金300元,每辆一小时租金2元。然后去看录相、看电影。下半夜到一个汽车站旁的旅馆住宿,拿的他和陈某全的身份证登记的。直到次日中午才起床去吃饭、买大夹钳。晚上6点外出吃晚饭,回来睡到夜里10点结账出旅馆,四个人骑自行车去偷东西的地方,到了那里陈某满和陈某全叫他站在桥口望风,过了大约两个小时,三人来喊他帮忙把东西装在自行车上,每辆车装了两袋东西,共计8袋。凌晨3点半钟骑回泰州,到住的旅馆门口,把东西缷下来,周某星和陈某满去还自行车后叫了一辆出租车,300元开到南京长江大桥北,中午11点30分又叫一辆夏利出租车到南京东站,乘坐12点30分南京到温岭的火车,夜里1点多钟下火车,喊出租车到仙居县城环城南路,先把8袋东西拎到他出租屋,上午8点分赃。他的那一份是陈某全帮助销赃的,卖到哪里他不知道,最后得了3万7千元。
陈厚林和吴桂成在泰州东站对过口泰路63号找到了出租自行车的店主61岁的顾华兰,她查了租车薄子,回忆说3月13日下午有4个外地人来租自行车,说话不太听得懂,租了4辆,叫他们交押金400元,他们说身上只有300元,14日夜里把车子放在楼下就走了,第二天邻居纪顺英说夜里3点多钟有人敲门还车子的。
陈厚林、吴桂成找到纪顺英,她说3月中旬的有一天夜里3点多钟,有人敲她家门,她开门后问做什么?外面的人讲蛮话,说是还车子,当时她还骂了一句:“倒要死啦,夜里敲人家的门!租车子的在隔壁。”
对团伙其他成员继续追捕。连续换了几批人,但对他们的家庭住址和可能暂住的地方及其附近始终没有放弃守候。
1997年8月份去仙居县广渡乡的干警在20日回姜堰时留下刑警大队陈厚林在广渡派出所。8月20日晚上,陈厚林与文渡派出所的5名民警和联防队员再次冒雨上山到后辽村,将刚潜回家的陈某满抓个正着。陈厚林将陈某满从后面拷住,手臂套住陈某满手臂沿着狭窄的山路往派出所走,山路很窄,只可以容纳一个半人的样子。走到一个陡峭的地方,陈某满突然一蹲,跳了下去,陈厚林紧紧抓住他,也跟着带下去,滚到陡坡下陈厚林紧紧压住他,这时才发觉脸上、手臂上都划破,衣服也被树枝刮坏多处。将陈某满押到广渡派出所,陈厚林立即打电话给我,气喘吁吁地将前后经过详细告诉我。我听了后很感动,与臧和喜大队长商量由民警常振余开车,安排70年代曾做过泰县大伦公社公安特派员的经验丰富的老公安翟霞斌和大冯派出所民警陈鸿、刘毅等人赶往仙居县。
翟霞斌、陈厚林、陈鸿他们与广渡派出所所长陈太回在向陈某满宣布刑事拘留后对其进行讯问。陈某满 35岁,浙江省仙居县广渡乡后辽村岙头自然村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在听到问他:“你知不知道为什么被拘留?”他答道:“我和陈某伟、陈某全,还有一个陈某全喊他‘周某星’的人,四个人到江苏泰州,再由泰州向东拐弯向南,骑车1个多小时,到那儿一个厂偷银粉的。大约是今年三、四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另外还有是1995年6月我同陈某全等五个人到江苏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偷了吗丁宁、先锋等药材。”随后交代了陈某伟望风,周某星、陈某全和他打高肩翻墙进入姜堰市贵稀金属提炼厂,周某星、陈某全用钢筋钳剪断车间西窗钢元,盗窃银粉8袋的详细过程。陈某满讲周某星销赃后分给他现金1万6千元。陈某满还坦白了1995年6月30日夜其伙同陈某全、李某明等五人,携带断线钳、剪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至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药库窃得“人血白蛋白”5箱、“西比灵”6箱、“吗叮咛”4箱、“络赛克”1箱等药品。
由于陈厚林在抓捕陈某满时奋不顾身、表现突出,姜堰市公安局党组报请泰州市公安局党委为陈厚林记三等功一次。
抓捕主犯周某星则花费了好长时间和精力。由于在仙居县没有抓到周某星,根据外出盗窃硝酸银和银粉时他们都是从临海市出发,同时结合周某星写在姜堰市贵稀金属提炼厂便笺纸上“浙江省临海市银焊条厂”的“临海市”估计也是下意识行为,分析周某星在临海市应有落脚点,需要做过细和艰苦的工作。
浙江省临海市是地级台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在仙居县的东侧。1998年元旦后,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国旺就带领刑警陈厚林、陈建平和大冯派出所民警陈鸿来到临海市,经过排摸,发现周某星有一个关系密切的朋友租住在临海市城区桂花小区403室。桂花小区403室前面是一片果树林,朱国旺他们在树林里找了一个隐蔽地方作为观察点,连续守候了五、六天。1998年元月11日晚上,发现有一个男人在403室拉窗帘,判断此人就是周某星,朱国旺带人进去将周某星抓获。此时距离第一次他到姜堰盗窃413天。
朱国旺他们连夜在临海市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向周某星宣布刑事拘留后对其进行讯问。
周某星 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8到15岁读书,15岁后做木工两年,以后一直从事收购废银水生意。周某星一开始就承认在姜堰和济南盗窃作案三起,但在具体情节上避重就轻。
1998年元月12日晚上,周某星被押解到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才作了彻底交代。他是1996年11月15日在家里遇到应某明,两人预谋外出盗窃白银。他们先从临海上车到了江苏省常熟市,在那里没有找到作案的目标,过了一天又到了太仓市,打听有没有冶炼厂,但都说太仓没有冶炼厂,只有一个铜解厂。他们就通过“114”台查到铜解厂电话号码,打电话到铜解厂,厂里人讲这里不炼银子,这里的阳极泥都卖给泰县冶炼厂(姜堰市贵稀金属提炼厂),泰县那里有银子卖,并将泰县冶炼厂电话号码报给他们。随后他们从地图上看海安县离泰县很近,就乘汽车从太仓到海安县。到海安汽车站打听去泰县的汽车,海安汽车站的人告诉他们,泰县就是现在的姜堰。他们就乘面包中巴车到了姜堰。住一家旅馆,后打电话给大冯那个冶炼厂的……
1998年5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泰刑一初字第14日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满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8年9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泰刑一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周某星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一个多月,1998年10月23日陈厚林和常振余在仙居县城关镇抓住漆工出身的应某明,在宣布刑事拘留后就送仙居看守所并立即提审。
从决定刑事拘留到正式执行逮捕相隔近两周年时间
应某明在交代:他是因为欠下巨额赌债才与周某星到姜堰盗窃银锭的,赃物是销给仙居县城关镇船塘村专门收购白银的人,共卖了10万元,他分得5万元,还赌债3万多。周某星用传呼告诉他姜堰市公安局在作案第二天就派人到仙居抓捕他和周某星后,他赶紧逃离仙居,躲在温州、昆山等地。
1999年2月3日应某明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998年《泰州年鉴》第83页记载了此案的侦破
实际上,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全是2003年5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抓获的,2003年10月13日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做了坏事一定会被发现的,逃跑也一定会被抓获的,构成犯罪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法网就是天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正是:流窜作案,虽远必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