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江苏法治报》以《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泰州中院“执前督促”化陈案》为题,报道泰州中院通过“执前督促”成功化解一起因危房解危补偿引发的纠纷。
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泰州中院“执前督促”化陈案
一起因危房解危补偿引发的纠纷,五年间在三级法院衍生出行政诉讼案件10件,执行案件3件。泰州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采取“执前督促”的方式,让这起漫长的纠纷变成了让群众认可的“放心案”“安心事”,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居住问题关乎人民福祉,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全力保障民生福祉,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正是怀着这样的信念办理好每一件涉民生案件。”泰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亚平表示。
把脉问诊抓重点
“案件执行阶段,顾某几乎每天都会来电询问执行督促的进展。”承办人李霖回忆道。
2019年,顾某因对危房的解危补偿不满,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2019至2024年期间,顾某作为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多次起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直到今年7月,双方之间的纷争才“尘埃落地”。
顾某手捧着生效法律文书,权利却迟迟未能得到兑现。无奈之下,顾某再次向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面调阅审查顾某衍生案件的材料,梳理当事人的最终诉求,抓住矛盾的源头,以避免执行程序的空转。
经分析研判,申请人多次诉讼和申请执行的目的是要求被执行人交付安置房屋两套(因危房解危参照搬迁安置补偿给予产权调换而得),并支付房屋搬迁补偿与应收安置房款抵算后的款项。在明确执行的方向、研判执行的思路后,执行法官拿出多套方案,与顾某进行沟通协商,力求从源头实质性化解这一多年的纠纷。
“执前督促”解难题
就执行内容而言,这一过程不仅需要申请执行人迁出、腾空房屋,并向政府交付危房,还涉及新房源的选择以及剩余款项的发放。
就所涉主体而言,涉及包括当地街道办事处、安置房屋开发管理部门等单位,并且需要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如果机械地采取常规执行措施,不仅无助于矛盾的解决,甚至会造成新的矛盾。
为此,泰州中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决定采取“执前督促”的方式,承办人向申请人耐心讲解“危房解危”政策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各部门内部规程,如实告知其当前的进度安排、难点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征求听取其意见,考虑其合理诉求。
“通过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执前督促’程序中,既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亲历感,又提供了直接监督的途径。”泰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孙金录告诉记者,“执前督促”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执行立案前由法官通过适时提醒、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等多种形式,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
由执行部门通知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并做好督促工作,力争将案件化解在执前,将纠纷化解在源头。
府院联动见实效
记者了解到,“执前督促”最大的特点在于需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顾某危房解危的补偿决定书不仅涉及政府多部门的职能,还涉及安置房开发单位的协助配合,诸多事项与诸多部门叠加,更是加大了执行督促的难度。
随着履行工作的推进,解危手续的办理、安置房源的提供和选择(涉及小区位置、房屋面积、楼层等因素)、结算款项的支付时间等现实问题接二连三地显现出来。督促执行工作也几度陷入停滞,申请执行人的心理也由满怀期待变成心存疑虑,甚至情绪激动。
为了彻底解决履行中的问题和障碍,泰州中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并与泰州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联合制定《泰州市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试行)》,建立起涉府诉讼案件通报提醒、败诉案件通报督办、执行案件通报警示体系,召集涉案各相关单位,通报全部涉案经过、执行督促进展、明确待决问题、告知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在相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能,实现履职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随着腾房、交付、选房、结算等一系列待决事项一一完成,耗时近三个月的督促执行取得了实质性的结果,顾某与被执行人之间长达五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文刊载于2024年10月29日《江苏法治报》第A05版
特约记者 张海陵
记者 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