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银行业高管准入新规来了,正在征求意见

财富   2024-12-27 20:3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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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国银行业》杂志新媒体


1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共七章,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不符合“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的情形

该意见稿列举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对于基本条件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该意见稿具体列出了以下否定情形(即不符合基本条件):

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以上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独立董事(理事)任职资格特别要求

该意见稿指出,除不得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明确是否须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该意见稿明确,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其最近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满一年且未离任的除外。

具有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无须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于该人员离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该意见稿还分别列举了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的评估结论。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该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报告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持续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于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七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在七日内报告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相关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意见稿明确了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具体情形、因金融机构违反该意见稿规定监管机构可以作出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形。

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该意见稿还分别明确了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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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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