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新食品原料未按照卫生部公告标注“食用量”等,到底能不能处罚?

文摘   2024-11-12 00:1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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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12年 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人参(人工种植)

卫生部2012年8月29日 

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添加了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但在食品标签上未按照卫生部公告附件中规定标注“食用量”“不适宜人群”,到底能否处罚?

这个问题以前研究过,以前的思路是: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2月28日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462项为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审批”,可见,新食品原料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只不过这个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一人申请,全社会受益,卫生部批准后,其他人无需再申请即可使用。

使用人参生产的食品未按照公告要求标注“食用量”“不适宜人群”,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第9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定性、第125条第1款第2项进行处罚。

现在再审视,这个思路不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对“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释义为:“保健食品等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内容原则上应与本标准相一致,但具体标示内容应按照特定的管理规定执行”。2024年6月2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将“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6 特殊食品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GB7718中的“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不包含新食品原料审批,且人参作为新食品原料需要审批,但添加了人参的食品并不是“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故本案不违反GB7718。

卫生部公告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认定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但未规定罚则,因此本案找不到明确的罚则,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本案不应处罚。
另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

小郑食话实说
专注食品资讯,整理分享食品生产许可、监管、标准、标签、办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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