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怎样避免沦为敲诈勒索
来论
“双十一”到了,平台促销活动层出不穷,消费者也准备开启“买买买”模式。而“职业打假人”也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不少职业打假人在网上招揽徒弟。根据媒体报道,某职业打假人有150余名徒弟,学费是2000元一位,每个月有5万元到10万元的收入。拜师后,这些“师父”会拉群分享打假案例、打假思路,会手把手教人薅羊毛、“吃货”(仅退款),甚至还能帮商家打击其他购物平台的同行。
当然,作为一个灰色产业,也有人打着收徒的名义骗钱。交了几百块,“师父”发来一堆网上一搜就有的材料,就销声匿迹了。
2009年,食品安全法首次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退一赔一”修订为“退一赔三”,并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不少“职业打假人”正是依照这两条规定,打假并索赔。职业打假群体也自此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活跃期。
职业打假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生意,其行为目标、行为模式、运行机制都较为稳定、成熟,已经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商业化的特征。收徒、卖课是商业化图景的一个必然衍生,如果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也并不违法。
职业打假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支特殊力量,其存在具有双刃剑的效应。虽然有利于遏制商家的造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一个糟糕的变化是,如今的职业打假人,有的并不仅仅是基于消费者身份的索赔,而是基于举报的勒索。在利益的驱使下,职业打假人会向经营者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索赔的手段也开始逐步“黑化”,最有可能逾越红线,构成敲诈勒索,甚至捏造事实。
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求“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从更深层次看,其实是一个立法问题。经济学家华生曾批评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过于苛刻的法律,是导致职业打假人现象的一个因素。
现在,很多电商做直播非常谨慎,不但不能说“最”“第一”这样的极限词,连高级、绝佳这样的词也要注意。否则,被职业打假人录屏举报,会因违反广告法,一举报一个准。日常用语经常会用到“最”“高级”等词,法律规定超出日常生活太多,就会导致一不小心就违法,给职业打假人空间。其实,任何人对市场上的信息,都有保持怀疑的义务,法律完全不必如此苛刻。
某种程度上,为了应对职业打假人,法律已经做出改变,向着更宽松的方向变化。
近年来,有关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凉菜的事件引发多方关注。据此前相关规定,经营拍黄瓜等凉菜制品,需要设置冷食制作专间,且办理相关许可证。从卫生方面考量,这个规定有其道理,但小餐馆设置专间并不现实。加之法律普及不到位,很多小餐馆经营者并不知道有这条规定。这也成为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的重灾区。点一份拍黄瓜,索要几千元。
面对这个情况,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拍黄瓜”、泡菜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在作出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的许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职业打假人自然就消失了。
所以,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综合性现象。这三者要综合调适,才能把职业打假人现象控制在利于消费者权益,又不沦为敲诈勒索的状态。反过来说,职业打假人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一面镜子。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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