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文摘   2024-11-12 00:00   重庆  

【编者按】

融资担保公司指国家特许经营的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法人。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运营主要受《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成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担保公司属于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机构,且在金融借款中提供担保,与贷款、贴现、承兑一样本质上都属于属于金融授信行为。因此,融资担保公司虽不是银行,但属于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并未被划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项配套制度之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施行,2021年6月21日修改)

四项配套制度之二: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起施行,2021年6月21日修改)

四项配套制度之三: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起施行,2021年6月21日修改)

四项配套制度之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保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法海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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