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近期,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报警称其于2023年12月06日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某路段由北向南上坡行驶时,在超越前方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通过后视镜发现李某及二轮摩托车倒在路边,其遂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
赵某称在其准备超越李某前其先打左转向灯并鸣笛,平稳地超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横向距离约为六七十公分左右,双方车辆并未发生刮擦及接触,其是在后视镜发生李某倒地,停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李某驾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李某的受伤与其驾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伤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与赵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经审理查明,该案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其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45日。经交警部门证实,因现场变动,相关证据灭失,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且事故路段无监控设施,故无法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赵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亦未投保交强险,且已过强制报废期3年。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 首先,经审理查明,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倒地受伤的损害事实系被告的行为导致,或其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对原告提出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适用的前提是能够认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审理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害结果系被告的过错或者意外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各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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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法院
撰稿|高萍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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