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个税按应纳税所得率5.89%核定征收

财富   2025-01-14 07:03   上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牡税三稽处〔2024〕16号

林口县****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12310*****MXX5D)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刁翎镇保安村)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会计核算不健全,购进大部分煤炭没有取得发票,无法准确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测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率为5.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2年个人所得税469777.6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税三稽罚〔2024〕13号

林口县****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1231025*****D)

经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8 日至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刁翎镇保安村 )2021年07月26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会计核算不健全,购进大部分煤炭没有取得发票,无法准确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企业自制购进煤炭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从个人购进煤炭的具体数量、单价和总金额;记账凭证、明细账、税金入库明细表及总账,内容为个人购进的煤炭数量和金额,用于证明企业购进煤炭没有原始凭证,没有合法票据入账;该企业的销售发票明细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证明企业收入金额;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入库表,用于证明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人的笔录,证明账簿资料确实是有白条入账的情况,也进一步解释说明白条入账的原因;自然人的笔录和情况说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的真实性;陈杨杨笔录用于证明孙维娜是实际经营人;山西贵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外调相关资料,用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真实性的物流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真实性的资金流信息;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未申报未记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0.5倍罚款733.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33.9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三稽处〔2024〕7号
***煤炭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1Q)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矿)2021年1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2022年你单位账簿混乱,大部分成本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且你单位自述2022年产生的期间费用未全部入账,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另外,你单位2022年取得政府奖励73,000.00元未记账,少计收入。
2023年你单位取得销售收入17,020,620.3元,2023年账载成本中有部分业务发生在2022年,相关成本和运费不应在本年扣除,2022年账载部分运费应结转至2023年扣除。2023年你单位发生的人员工资195,000.00元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时扣除,另外,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时将所得税费用作为成本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投资者费用未扣、管理费用未全部扣除。故计算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时,需纳税调整增加:成本478,955.96元、所得税费用转出97,263.80元,纳税调整减少:人员工资195000元、管理费用补扣86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413.70元,投资者费用60,000元,调增成本77,965.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经统一测算,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89%,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546,822.67元,少申报缴纳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11,914.15元,合计558,736.82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账页及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和你单位出具的说明,用于证明账簿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事实。
证据2: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和2022年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账页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2022年取得政府奖励73,000.00元未记账。
证据3:你单位2022、2023年记账凭证及发票明细,用于证明在2023年应调减成本478,955.96元、调增成本77,965.81元。
证据4:202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内容为各扣除项目明细,及2023年管理费用等明细账账页、人员工资明细表等,用于证明2023年申报成本费用与账载不符,作为纳税调整依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八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546,822.67元、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11914.15元,合计558,736.8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三稽罚〔2024〕7号
***煤炭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1Q)
经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矿 )2021年01月12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发现,2022年你单位账簿混乱,大部分成本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且你单位自述2022年产生的期间费用未全部入账,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另外,你单位2022年取得政府奖励73,000.00元未记账,少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经统一测算,确定应税所得率为5.89%,你单位2022年取得政府奖励73,000.00元未记账,少计收入造成少缴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1,504.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账页及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和你单位出具的说明,用于证明账簿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事实。
证据2: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和2022年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账页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2022年取得政府奖励73,000.00元未记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发布)序号17裁量基准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吕某某)1,504.90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52.4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2.4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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