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为破解实务难题,统一裁判标准,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诸多涉税案件,涵盖多种典型类型。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1654起刑事案件,以罪名为主,情节为辅从中提炼了23起典型涉税案例,对裁判要旨进行了归纳总结。23起案件中有7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余6起分别涉及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另有10起案件的犯罪情节涉及税务,本文一并予以归纳,以供读者参考。
目 录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4.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
5.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
6.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
7.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犯原判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规定
二、逃税罪
8.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对行为人的初次逃税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9.北京红某公司等逃避追缴欠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中“应纳税款”的认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10.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涉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能否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五、虚开发票罪
11.杭州某园艺有限公司、董某虚开发票案——针对缓刑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审判时,能否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及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2.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3.杜某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案——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不征应征税款行为性质及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
八、其他涉税案件
14.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15.薛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
16.舟山某洋公司、李某嵩走私普通货物案——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系走私普通货物行为
17.林某业走私普通货物、非法经营案——以自有外币换汇后自用行为的性质认定
18.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式定价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
19.闵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通过“进境快件”“跨境电商”等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20.某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分案审理的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1.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22.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网络走私案件电子数据的审查
23.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入库编号:2024-05-1-146-001
裁判要旨:
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23-16-1-146-001
裁判要旨: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3.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3-05-1-146-001
裁判要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4.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4-03-1-146-001
裁判要旨:
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5.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
入库编号:2023-05-1-167-004
裁判要旨:
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6.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
入库编号:2023-05-1-146-002
裁判要旨:
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7.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罪犯原判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规定
入库编号:2023-16-1-146-002
裁判要旨: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历经减刑后,其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时,其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情形,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二、逃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发票罪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八、其他涉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