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全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 号】
收到日期:2024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作出主体: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
措施类别:补缴耕地占用税215365元及滞纳金215365元,总计430730元。
二、具体事实与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塘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40号),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起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的
土地实施建设厂房,于2012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4809.30平方米(合7.21亩),其中地类为园地4307.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公司现需补缴该笔耕地占用税人民币215365.元及产生
的滞纳金人民币215365元,总计人民币430730元。
该次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号】是公司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
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补办遗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依法补缴的
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15365元及滞纳金215365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偿公司因该税务事项而承担的滞纳金215365元,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各承担滞纳金的50%。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