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牧肉牛: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补缴税费525.7万

财富   2025-01-25 07:00   上海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税一稽处【2025】15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 2024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少缴增值税 5,006,697.4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334.87 元、教育费附加 150,200.92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0,133.95 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x 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 号)“经省政府同意,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责令公司补缴增值税 5,006,697.4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0,334.87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 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教育费附加 150,200.92 元。

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 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 号)的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 100,133.95 元。

公司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 公 司 已 向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寻 甸 回 族 彝 族 自 治 县 税 务 局 补 缴 相 应 税 款5,257,032.32元,余款将在规定时效内缴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补缴税收金额将影响公司利润总额,但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税务处理事项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积极地整改存在的问题。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 公 司 已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寻 甸 回 族 彝 族 自 治 县 税 务 局 补 缴 相 应 税 款5,257,032.32元,余款将在规定时效内缴足。今后公司将强化财税知识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昆税一稽处【2025】15 号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 月 21 日
-- END --
如您有与本文相关的任何问题或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欢迎加微信号15802121596(汪道平)交流!
兰迪律师事务所 税务律师团队 提供法律财务税务一站式境内外综合服务,涉税鉴证、土增清算、并购重组、税收规划、注册注销、缓税退税、稽查应对、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刑事辩护、培训顾问等(点击查看详情)

财税评论
汪道平法律财税团队、专注疑难财税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