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帮助他人虚开发票335万获利2.87万、被判虚开发票罪判缓刑1年

财富   2025-01-20 07:05   上海  

基本案情

这是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甲虚开发票罪的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某某甲因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判决。

  1. 被告人基本信息:李某某甲,浙江温州永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2023 年 5 月 31 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后历经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 案件指控情况

  • 犯罪事实:2021 年 12 月 - 2022 年 1 月期间,李某某甲经他人介绍,为挣取开票费,三次联系上游开票人 “李 XX” 为不同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21 年 12 月为陈某某乙经营的公司虚开 25 份,票面金额 250 万元,获利 24500 元;同月为王某经营的公司虚开 1 份,票面金额 100033.6 元,获利 450 元;2022 年 1 月为石某某挂靠的公司虚开 8 份,票面金额 750994.8 元,获利 3750 元。总计虚开发票 34 份,票面金额 3351028.4 元,非法获利 28700 元。

  • 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甲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

  • 案件审理情况

    • 证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涉案发票、税务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指控。

    • 被告人态度李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甲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司法行政机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 28700 元上缴国库。

  • 上诉说明: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甘0503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甲,男,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202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10月28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4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刑诉(202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甲经陈某某甲从中介绍,为挣取开票费,联系上游开票人“李XX”分两次为陈某某乙经营的XX有限公司虚开品名为“电信电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票面金额共计250万元,李某某甲非法获利24500元。
    2021年12月,李某某甲再次联系上游开票人“李XX”,为王某经营的XX公司虚开品名为“塑料制品、纺织产品、鞋、环境污染治理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33.6元。李某某甲非法获利450元。
    2022年1月,李某某甲继续联系上游开票人“李XX”,为石某某挂靠的XX公司虚开品名为“电信电缆、日用杂品、照明装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金额750994.8元。李某某甲非法获利375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甲先后三次介绍帮助他人虚开发票共计34份,票面金额共计3351028.4元,非法获利共计28700元。202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甲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87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立案决定书、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王某、李某某乙、石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甲及证人王某、李某某乙的指认笔录,被告人与陈某某、王某之间的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某甲与“李XX”的银行交易记录,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为获取非法收益,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某甲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李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依法没收。
    被告人李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参考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的李某某甲适宜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甲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28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新星
    人民陪审员  温鹏程
    人民陪审员  吴 琼
    二〇二四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记员      金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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