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基本信息:李某某甲,浙江温州永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2023 年 5 月 31 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后历经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案件指控情况
犯罪事实:2021 年 12 月 - 2022 年 1 月期间,李某某甲经他人介绍,为挣取开票费,三次联系上游开票人 “李 XX” 为不同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21 年 12 月为陈某某乙经营的公司虚开 25 份,票面金额 250 万元,获利 24500 元;同月为王某经营的公司虚开 1 份,票面金额 100033.6 元,获利 450 元;2022 年 1 月为石某某挂靠的公司虚开 8 份,票面金额 750994.8 元,获利 3750 元。总计虚开发票 34 份,票面金额 3351028.4 元,非法获利 28700 元。
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甲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情况
证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涉案发票、税务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指控。
被告人态度:李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甲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司法行政机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没收其退缴的违法所得 28700 元上缴国库。
上诉说明: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