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外籍员工的居住天数满183天该怎么办?附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强烈推荐)

财富   2025-01-23 07: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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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李最近有些烦恼,她正在计算公司几名外籍员工2024年度在境内的居住天数,发现不太对劲:鲍勃是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的,但由于提前离职,居住天数并未满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个人扣缴个税的,但现在一算,居住天数居然超过了183天。这可怎么办?

让我来为您解答,先了解一下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吧↓↓↓

申税小微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财务小李

是的,但外籍员工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无法准确判断居住天数,我们该按什么身份为其申报呢?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时候,就需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操作。

申税小微


一、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二、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后,汇算清缴需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税率及特殊计税项目都将发生变化,要注意由此产生的补退税。

三、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财务小李

原来如此,鲍勃和安娜就属于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谢谢申税小微,我赶紧再算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供稿:陈锋

来源:上海税务

两部门解答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税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问:《公告》实施后,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这样一来,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2.

问: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3.

问: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起算?
  
  答:按照《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举例来说,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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