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用私刻的被挂靠人印章,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署众多合同。后续挂靠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对方款项,相对方纷纷以被挂靠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1.《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目前司法实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便是未签订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主张该合同并非己方所签,法院普遍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往往被列为诉讼中的合同主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可知,若挂靠实施的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被挂靠人将与挂靠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挂靠人往往缺乏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能力,对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材料、机具的管理缺失。被挂靠单位存在无故面临诸多人机料费用的索赔风险。甚至更有挂靠人串通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恶意虚高债务、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让被挂靠人无故背负债务。尤其是在项目施工期间,挂靠人通过伪造农民工工资表,虚报农民工工资数额,从而套取工程款,给被挂靠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但如果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挂靠人已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挂靠关系存在的,则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据此,在挂靠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包含了劳动报酬支付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9)沪02民终5236号、(2021)陕0113民初32993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知,个人挂靠项目中,聘用人员因工伤亡,不需要认定劳动关系,该受伤人员可以直接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伤责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作项目中,和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合作方。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讲,当项目出现问题时,或者不能对外支付款项时,公司将承担付款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资金安全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合作方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合作年限、信誉度、施工能力、业务资源、项目质量等多项指标进行等级划分,针对综合评分处于高层次的合作方,公司可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优惠,赋能合作方进行项目建设。对于评分等级更低的合作方,政策优惠力度进行区分式的减少。对于综合评分处于最低级别的合作方,公司应当加强过程性管控,加强对印章使用、付款的把控力度。当然,合作方级别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增强合作方的积极性,需要对合作方综合评分级别进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后或者合作期限届满后,对合作方进行综合测评,随后进行级别调整。合作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签订大量的合同,但这些合同又是五花八门,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或者约定的条款明显对公司不利。因此,公司必须有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管控,而不是在出现合同纠纷后被动地解决。随着公司日益壮大,业务量不断攀升,开工项目与日俱增,必须总结以往施工过程以及合同签订中暴露的问题,将合同文本统一规范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补充、完善与修改。印章,尤其是公司的公章,其实就是公司对外的权力象征。签订合同、办理各种手续、进行投融资,签订具有经济往来性质的文件,均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由此可见,公司印章对于公司来说,是极度重要的。完善印章使用和审核制度,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印章管理,就要明确印章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制定严格的用印审核流程和责任承担制度。要做到用印合规、留痕,方便后期查阅。1. 项目回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在各项目之间来回拆借。在合作项目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工程回款是项目老板的钱,他们有权决定工程款应该用到哪个项目”。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项目的施工合同是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对下游的合同也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那么,合作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回款进入公司账户,应当由公司支配。而不是根据合作方的申请,将工程款在各个项目之间来回拆借。在工程款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后,再根据合作协议向合作方支付。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2. 资金支付必须经过合同审核,在确保能够付款的情况下接收和抵扣发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过程性付款的审核工作,制定审核流程,由办事处、分公司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管理部门对资金申请依据的合同(必须采用制式文本)、金额进行审核,经与财务部门确定资金计划后,再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由财务部门最终审核。财务部门收到资金支付申请后,可以付款并抵扣发票。如没有资金计划,或者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不能接收发票以及抵扣发票。合作项目中,即便是由合作方具体施工,但是名义上的施工主体还是公司,项目质量和安全并非与公司没有关系。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管控主要是基于对合作方的约束。由于公司同时开工的项目数量大,管理人员不可能针对每个项目都进行检查,也不现实。要更好地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可以采用定期要求合作方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的详细资料,扣留质量保证金等方式,向合作方施加压力,对其形成约束,从而敦促合作方重视项目质量、安全。在项目前期,要求挂靠人成立公司,并与挂靠人的公司签订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合同,让挂靠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完成施工任务。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物资、建筑设备、劳务,均以挂靠人公司或者以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尽量避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租赁等合同。添加客服小信微信Justin-0705,解锁更多~干货知识、互动交流、活动信息*本平台的文章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观点或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若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或分析,请直接与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联系。转载事宜请发送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须注明来源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