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微信中发的表情包可能成为法院判令你或单位承担责任的不利证据

学术   2024-10-11 17:50   陕西  
这些emoji是不是你的高频使用?

在当今数字化浪潮汹涌的时代,微信无疑是我们日常沟通交流不可或缺的关键工具。而微信表情符号的出现,更是为交流增添了一抹生动与趣味。然而,你可曾想过,这些看似可爱、幽默的微信表情符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

微信表情符号的广泛使用,源于其简洁直观地表达情感和态度的天然属性。在日常聊天中,它们能够迅速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交流更加轻松愉快。但是,当这些表情符号出现在商业谈判、合同签订或者纠纷解决等场景中时,其含义就可能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引发法律争议。
【法条指引】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这其中包括了聊天记录,表情包也包含在其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系一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那我们在微信聊天中常使用的表情和表情包究竟会引发哪些法律效果呢,让我们看看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微信表情和表情包的法律效力的?
01
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案例
下述三个民事案例中,法院将“OK”、“YesSir”等表情符号和表情包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承诺。这些表情与文字表述的意思一致,无需再借助其他文字解释便可直接表达“同意”、“可以”的意思,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直接将该类表情认定为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2020)京0102民初7219号】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赵露的2019年9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赵露称“谢谢多年付出,因特殊时期就不拖累你。好一点咱们再继续合作”。赵海霞回复ok表情包,并称“明天我去拿自己的东西后就回家,您算一下还应该补我多少钱的工资,打我卡就行”。后赵露又称“今年太困难,大家也别跟着我熬,毕竟都要生活,轻松一些再合作”。赵海霞回复“大家继续努力吧”。上述微信聊天内容中方寸斋法定代表人赵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赵海霞表示同意,交谈中双方协商了补发工资事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2020)粤0605民初16714号】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回复的“YesSir”表情包系认可借贷事实之意。
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原告在转账该笔款项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转账凭证的截图,并向被告发送微信信息:“4月22日借温晓怡100000货款周转,需4月27日前归还”,被告回复表情包“YesSir”。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原告转账4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就其主张被告向原告借取两笔金额分别为33万元、10万元款项的事实,已提供转账凭证、《借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对此并未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仅偿还了4万元,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
【案例三:(2023)陕0103民初16072号】
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回复“OK”的表情包系认可与原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意。
原告陈述被告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2022年3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并发送了银行卡号,被告回复“OK”的表情包。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韩庆主张被告费军辉向原告借款40000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履行支付借款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下三个案例则需要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所发表情符号系表示“同意”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有时无法通过表情符号本身直接认定当事人是否“同意或认可”,容易产生异议。此时,表情符号就需要运用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进行分析,法院需结合当事人的行为综合认定表情符号当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四:(2016)沪0109民初2498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沈佳炜之妻陈一尘与陈菊花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陈一尘于2016年9月5日告知陈菊花需要延迟几日搬离,陈菊花回复了“嗯我懂了”的微信表情,此后陈一尘也将具体的搬离时间告知了陈菊花,陈菊花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可以认为沈佳炜延迟交房经过了陈菊花同意或谅解,延迟交房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陈菊花要求沈佳炜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案例五:(2020)京01民终1765号】
该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回复的微信表情“强”系表示对接到对方的通知并对通知内容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1月25日,当刘志明再次以最后通知的形式,通过微信向王石行使单方解除权,给王石发微信“王总最后一次通知你,为了止损,请你今明两天把屋里的东西搬走。如果你不搬我视为你不要。我就处理了”。王石对此回复了一个微信表情“强”(即竖大拇指表情)。王石用微信表情回复,表示对接到该通知并对通知内容予以认可。且此后双方再未就继续租赁关系有任何明确表示,或相反态度,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11月25日解除。由于涉诉商铺钥匙返还早于合同解除日,因此合同解除当日,即亦完成了涉诉商铺的返还。且王石亦对商铺内留存物品予以放弃。
【案例六:(2022)浙0502民初20号】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公证书上载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宋俊杰发送对账单1份,对账单上载有应付金额为311375元、实付金额为40000元、客户余额为271375元,被告宋俊杰发送“好的”的微信表情符号,在原告催收货款过程中,被告宋俊杰表示“元月中旬清了”,在接下来原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被告宋俊杰予以认可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本院能认定被告宋俊杰已完成对欠付货款金额271375元的确认,现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宋俊杰支付货款271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02
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常被作为暗号使用的案例
在组织卖淫类犯罪中,表情符号被作为嫖资结算的依据
【案例一:(2019)浙0110刑初508号】
……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称某某讲卖淫(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每单统一价格150元,每单给他50元,其每次卖淫之后都会给他发一个笑脸的表情,代表卖淫一次。
【案例二:(2019)桂0703刑初73号】
证人VANGTHIXAU(“阿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初,其被一越南女子骗其讲来中国打工,偷渡到中国境后,其被这名越南女子安排人送其到钦州市银河街17号“足浴按摩店”内,被告人接待了其,之后其就开始在那里进行卖淫活动。其每卖淫一次收100元,钱都是交给被告人。每次其接客就用微信发个OK给被告人,他回给其OK的表情,这样代表一个客。
在毒品犯罪中,表情符号作为贩毒暗号的案例
【案例三:(2020)粤1323刑初497号】
证人曾某雄的证言及辨认:我跟“肥婆”购买过三次毒品冰毒。她还跟我说过,她有毒品冰毒,她就会发个“OK”的手势。
【案例四:(2018)川01刑初122号】
被告人供称,其按老大的安排押货,与另一人一同坐飞机,每过一个检查站给老大发表情报平安,到目的地后将获取报酬5000元。此供述表明被告人明知是运输毒品,仍接受涉毒人员的安排进行押运;第三,被告人供称“出租车行至孟连时,上来一名男子,该男子就是与被告人一同被抓获。在通过检查站后,被告人给老大发了微信表情报平安”。
03
律师建议
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已经成为日常社交的重要载体,表情符号让双方之间的语言沟通不再干巴巴,因此被我们在日常聊天中频繁使用,但随着表情符号的愈发丰富,用不好很容易弄巧成拙,这也使得表情符合不可避免的进入了司法视野。
因此,笔者提请大家注意,在日常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流时,尤其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对话,我们在表达意思时应尽量选择用准确的文字形式进行表达,以明确自己内心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所发的表情或表情包产生歧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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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琪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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