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新《公司法》增设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救济制度,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司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文号 | 法律文件 | 内容摘录 |
/ | 你院苏高法〔1993〕2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反映,张家港市涤沦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与香港吉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雄公司)合资成立的张家港吉雄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有限公司)与香港大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发生的购销合同纠纷,因控制合营企业的港方吉雄公司与卖方大兴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营企业名义起诉,致使长丝厂利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经研究认为,长丝厂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起诉的情况下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 |
证监〔1997〕16号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法发〔2000〕26号 |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证监发〔2002〕1号 | ||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 ||
主席令第十五号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另,新《公司法》第265条第1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母公司股东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在子公司章程中将子公司的其他人员界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如将销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作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关于“他人”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四终字第15号判决书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他人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和适用,即“应当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人、清算人及其成员和公司的债务人等”。
04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及豁免
—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
新《公司法》解读 |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变动要点
新《公司法》解读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五年内实缴完毕条款
新《公司法》解读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