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男子意外事故身亡,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称其驾驶车辆系机动车,符合免责情形拒赔,霖澳律师介入,拿回赔偿近20万

民生   2024-10-22 16:4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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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当事人给家庭成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结果家人出意外,保险公司却拒赔

2021114日,张波在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家人(包括其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购买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为每人15万)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为每人30万),保期为20211118日至20221117日。

2022年824日,张波父亲张伟在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通过路口时,因闯红灯直行与正在左转且超速的货车发生碰撞,住院8天,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张伟在事故中有无证驾驶、未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登记的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路口闯红灯且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货车弯道超速是次要原因,最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伟承担事故主责,货车承担次责


面对父亲的突然离世,张波悲痛欲绝,待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张波想到父亲发生事故时间恰在保险期内,遂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谁承想,保险公司竟以张伟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为无号牌摩托车,符合保险合同免责约定为由拒赔


霖澳律师找出案件关键,协助当事人起诉至法院

面对保险公司强硬态度,张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唐益川律师协助。


唐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张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期内,张波的父亲张伟因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张波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基于此,唐律师迅速锁定双方争议焦点,即张伟驾驶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并围绕该点,协助张波搜集相关证据,并梳理法律意见,起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霖澳律师据理力争,当事人成功胜诉,拿回赔偿

诉讼期间,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伟驾驶车辆属性已认定为机动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再有,张伟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是违法行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唐律师提出,对于保险公司称张伟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是违法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不予认可。


首先,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案涉电动二轮车属性认定为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作出的认定


其次,对于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该电动车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电动车在强制性标准上未与机动车取得同等地位,不宜径行认定为机动车。


再次,本案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事故发生情形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中所约定的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


虽然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案涉车辆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但投保人方对该电动车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这一理解,符合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的认知标准。


况且保险公司也未对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在双方对于免责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案涉电动二轮摩托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按约作出赔偿。


法院采纳了唐律师法律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波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0000元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8381.19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并坚持认为张伟所驾车辆属机动车,且有违法行为,符合免责条款约定,不应赔付。


对此,二审时,唐律师再次强调,电动二轮车不应认定为摩托车,不需要有相关的驾驶证,不符合免赔是由,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免责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唐益川律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公司基于交警部门认定认为是机动车,但保险合同关系跟交警认定没有关联,交警部门认定仅仅是在责任划分上确定责任,并不等同于在保险合同内认定为机动车。由此,我们紧紧抓住了争议的核心,并在辩驳过程中,着重强调了电动二轮车的属性问题,并指出保险公司未就‘机动车’一词在免责条款中做出清晰界定。最终,经过不懈努力,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本案的成功证明遇到困境,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案件承办人


唐益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执行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唐益川律师勤奋踏实、细致谨慎、学习能力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人损纠纷案件,执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服务事业,用扎实的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竭力为当事人维权,是众多当事人信赖的“优秀律师”。



编辑:张雪
审核:唐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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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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