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工程完结遭分包方拖欠尾款,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受托协助
2023年1月4日,A公司在总承包方B公司处分包了某工程,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其中约定,工程总价为239261.87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5%,完成结算支付结算款的97%,剩余3%做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支付完成。此外,特意载明,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则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平均数为标准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且A公司可提起仲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工程施工,2023年2月B公司开始使用工程,同年5月5日,经双方相关工作人员结算,B公司应付工程款为239261.87元。然而,截止2024年年初,B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还有189261.87元未付。对此,A公司不断进行催促,但B公司为拖延付款,坚决不认可双方已完成结算,面对B公司出尔反尔,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狄蓓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助其提起仲裁,成功胜诉,拿回工程尾款狄律师了解情况后,通过对案件详细梳理发现,虽然从结算文件看,确实没有B公司盖章,但签字的人真真确确是B公司的项目部人员,基于此,狄律师迅速协助A公司搜集证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期间,B公司称其并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且双方也未进行结算,此前双方签的结算文件,只有签字,并无盖章,对双方均不产生效力,所以,应按照合同额计算过程付款,到期应付金额为129446.4元。对此,狄律师提出,尽管结算文件形式上存在瑕疵,但B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字确认,足以证实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其次,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B公司工作人员曾要求让A公司邮寄结算单,这无疑进一步表明B公司认可结算金额239261.87元。再有,及时进行结算,是合同双方的义务,而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至今未能结算、或给出正当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结算文件载明的结算金额不实或者应当扣减,故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委审理查明,采纳了狄律师法律意见,对结算金额239261.87元予以认可。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82084.01元(质保期未满,工程款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及违约金(自2024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533.73元)。
狄蓓律师:“本案核心问题在于项目经理签字能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其签署的结算单能否作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需要根据案件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可以以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签字行为对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当然还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为了防范风险,建议结算时尽量让公司加盖公章,若没有加盖公章,则应保留项目经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管理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出现纠纷时更好维权。”狄蓓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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