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当事人向朋友借151万,还了146万后却被起诉连本带息再还119万,霖澳律师受托应诉,还原事情真相,为其减损99万

民生   2024-09-24 17:5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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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阿伟和小美夫妻二人多年来一直在做工程项目的承包,2017年,由于上一个工程的尾款一直不到位,两人手中资金紧缺,又着急跟进下一个工程,从而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于是两人找到结识多年的好友张三借钱,张三也次次都慷慨解囊。每次借款张三都要求阿伟和小美出具了借条,还分别载明了转款金额和现金金额。其中转款金额为实际借出的钱现金金额则为双方口头约定好的利息


201711月到201810月,阿伟和小美共计收到张三转款金额151.6万,即实际借款金额为151.6


之后阿伟和小美一直在全力偿还张三的欠款,期间双方还就利息问题重新达成了一致,张三也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没有收阿伟和小美一分利息


一切好像都很顺利,双方的借贷关系似乎很和睦,但纠纷的隐患实际上早已埋下——每次阿伟和小美归还张三欠款后,都是由张三自行撕毁欠条阿伟和小美也对张三十分信任,对此也没起任何疑心。


20221月,张三找到阿伟和小美要求还钱,可当时的阿伟和小美实在拿不出钱来还给张三,张三多次催收无果,逐渐失去耐心,一改以往的和善态度,开始对阿伟恶语相向,甚至扬言要带上“家伙”上门找阿伟


之后,张三要求阿伟签署一份《承诺保证书》,上面载明阿伟和小美共欠张三160万元,目前还欠张三96万未归还,承诺半年内全部结清。


阿伟见此金额非常震惊,明明他们已经归还了张三大部分欠款,怎么还会欠这么多钱。但此时他自己也并不清楚具体的还款金额,加之张三此前的过激言行让阿伟十分害怕,所以只好暂时先签了字


但好在,阿伟还留了个心眼,他在《承诺保证书》的最后补充写明了“此保证书应该与原借条相对应,剩余96万也应该与原借条相对应”


事后阿伟和小美经过对账发现金额根本对不上,在利息的计算上也和他们约定的不一样,所以一直没有理会张三后续的催款


双方之后发生了几次口舌之争,关系闹得十分难看,张三最终一纸诉状将阿伟和小美夫妇告上法庭,要求阿伟和小美归还自己96万欠款以及23万利息


阿伟和小美也非常愤怒,紧急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吴杰律师协助应诉。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向阿伟和小美了解了具体的情况,由于借款的时间太过久远,双方之间的转款来往很多,于是吴律师先是整理了阿伟和小美向张三归还借款的记录,随后又对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进行了细致分析


在庭前调解阶段,吴律师针对张三的陈述举示了有力的证据并进行了严谨的说理,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真相,全力为阿伟和小美保全最大权益。


庭审现场

吴杰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根据转款记录可证明,张三出借的本金实际151.6万元。张三此前出具给阿伟和小美的借条中,分别载明转款金额和现金金额,但实际上阿伟和小美仅收到转账部分,未收到现金,现金部分实际为“砍头息”(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支付本金,而是预先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以确保利息的收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关于借条销毁的问题,因为借款时间久远,张三中途提到因为借条遗失,又让阿伟和小美补过多张借条,一般是阿伟和小美归还一部分款后,张三撕毁对应的借条,但是因双方之间转账频繁,借条撕毁情况也不清晰,从而导致现存借条与实际不符。


三、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实际借款利息,张三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自认出借款项并未收取任何利息,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应该驳回张三关于利息的主张。


四、关于《承诺保证书》的签署,承诺保证阿伟在被张三威胁、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并非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内容系张三书写,双方并没有结算,对于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具体金额、剩余本金的数据,阿伟当时并不能确定,因此阿伟特别备注此保证书应该与原借条相对应,剩余96万也应该与原借条相对应


五、承诺保证中关于逾期利息约定的部分是张三后期篡改,并非阿伟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保证签署后,阿伟曾拍照留证,可证明原承诺保证上关于违约责任书写的是“如违约承担壹年利息壹分”。而张三现向法院提供的承诺保证被其添加为“如违约承担壹年月利息壹分”,其中“月”字及在“月”字上方的捺印均不是阿伟所留,而是张三后期自行添加。张三私自添加借条内容将原本的年利息1%变更为月利息1%,其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故增加的利息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张三出借金额共计151.6万,阿伟和小美已偿还145.9万元,还应向张三偿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5.7万。承诺保证并非是阿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保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存在张三后期篡改的情况,承诺保证书不应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证据。利息部分因无约定,不应得到支持。即便法院要支持逾期利息,也应该只按照年利息1%计算。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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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吴律师的全力争取,双方都愿意各退一步,阿伟和小美也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利息,最终双方约定由阿伟和小美分期归还张三20万元,吴律师成功为阿伟和小美减损99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本次案件的难点在于当事人与对方之间借款的时间比较久远,加之双方之间存在一百五十几万的转款来往,因此梳理转款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的工作量非常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针对对方起诉状的内容一一核对取证,最终还原了整个事情的原貌,在庭前调解阶段成功促成了双方调解,帮当事人减损99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非常满意的结果。”





案件承办人


吴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婚姻家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编辑:唐希
审核: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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