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当事人自主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金姐系A公司一名清洁工,主要负责甲百货的保洁工作,从2010年1月入职已经13年有余。期间,金姐与A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未再续签。2022年12月1日,A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其中载明,“兹有我公司驻甲百货保洁业务,因甲百货内部原因需在年底撤店,所以我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正式撤离该项目”,并要求公司员工签字。不久后,金姐就收到了通知,A公司要求金姐于2023年1月15日完成在甲百货最后的收尾工作后前往乙区工作。要知道,甲百货和乙区相聚30多公里,这给金姐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金姐对A公司提出的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表示拒绝。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金姐非常无奈,多次与A公司表示乙区通勤距离过远,但A公司并未理会也没有提出其他安排或以交通补贴来弥补远距离通勤成本。最后,在丈夫的全力支持下,金姐决定用法律来维权,2022年12月27日,金姐申请了劳动仲裁。2023年1月15日,金姐完成了甲百货最后的收尾工作后离职。经过漫长的审理程序,金姐终于在2024年1月24日得到了裁决结果,由A公司向金姐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然而,A公司收到裁决书后立即进行了起诉,认为他们不应该支付金姐任何补偿。金姐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决定与A公司死磕到底,誓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经过对比选择,金姐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周鑫悦律师助自己应诉。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马查阅分析了A公司的起诉状,同时与金姐进行了详细地沟通,随后便开始收集各项证据材料。开庭之日,周律师手握充足证据,协助金姐从容应诉。一开始,A公司一直在推卸责任,称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实属无奈之举,后又冠冕堂皇地表示公司其实非常珍惜金姐这种工作年限长的中层管理者,绝没有以调整工作地点迫使金姐离职的意思,完全是金姐自己不辞而别,主动离职。A公司全程都在为自己单方面调整金姐工作地点找借口,但对于侵犯金姐合法权益的事实闭口不谈,显然,A公司的诉请根本站不住脚。随后,周律师针对A公司违法侵权的事实进行了驳斥。首先,关于金姐的离职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金姐的离职行为是基于A公司经营原因,拟将金姐从甲百货调整至乙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甲百货。虽然甲百货撤店,但A公司未与金姐协商一致、也未经过法定程序,就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到离金姐住处30多公里外的乙区,通勤时间每天增加1.5小时,通勤距离每天增加40多公里,也不为金姐提供任何交通补贴及便利条件,系在变相逼迫金姐离职。除此之外,A公司与金姐因变更工作地点未协商一致时,A公司也未再为金姐安排其他工作,且并无证据证明2023年1月15日后A公司有为金姐安排工作以及通知金姐继续工作的事实。其次,A公司未以原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拟将金姐从原合同约定的甲百货调至乙区,其未按原条件续签、也未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一)》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综上,A公司应该向金姐支付原仲裁裁决的50000元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姐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公司提起上诉,霖澳律师寸步不让,二审再胜,成功拿回5万补偿判决之后,A公司仍然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金姐以劳动合同终止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诉请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一审法院认定金姐以A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二审法庭上,周律师再次阐明了金姐一开始的仲裁原因,系2022年12月底,A公司一直未与金姐续签劳动合同,且拟安排金姐调岗,A公司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场所,导致金姐不得不离职。金姐以此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实际上,A公司的所有违法事实早就清晰明了,只是A公司一直在垂死挣扎,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之后,周律师仍然一直与法院积极沟通梳理案情,全力以赴助金姐早日拿回赔偿,A公司也迫于压力,终于支付了赔偿金。经过周律师的不懈努力,金姐如愿拿回了应得的50000元补偿。周鑫悦律师:“本次案件中对方公司从头至尾都非常难缠,完全无视《劳动法》,当事人花费1年时间好不容易仲裁成功,结果他们一分钱都不愿意赔偿,之后还进行起诉,当事人委托到了我们,经过我们仔细查证,发现公司存在很多违法侵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在庭上也是用事实证据撕开公司的丑恶面目,成功胜诉,结果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但事实证据早已明了,我们二审再胜,最后,我们花费半年时间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了5万补偿金。在这里我想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本就属于相对劣势的一方,当面临权益受损时,即使是想要维权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牵制和阻碍,但正如本次案件的当事人一样,她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非常勇敢也是十分正确的做法,最后,希望大家在面对自身权益受损之时,一定要相信专业的力量,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周鑫悦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她曾就职于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简称“未家庭”),这段经历使她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了如指掌,能够更有效地协助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周律师以其灵活的思维、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务实高效的工作风格而著称;同时,她还善于以温情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具备扎实的案件处理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赞誉。
本文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经同意不得引用或转载。本文最终解释权归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