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作方17万货款还未结清就因病去世,霖澳天府分所律师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调解,让常有业务往来的挂靠公司股东支付货款

民生   2024-10-25 16:00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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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案情概要

A公司系建材经销商,而张三则是挂靠在亲戚李四所持股的B公司名下做水泥购销生意。自2020年起,A公司与张三开始合作,主要为张三提供以水泥为主的建筑材料。合作期间,A公司有时会与李四进行业务对接

2022年初,A公司与张三补充签订了《水泥销售合同》,其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款到发货”。但截至20221214日,根据双方的对账单显示,张三尚欠A公司货款172102,因此,A公司自此停止供货,并要求张三支付货款。


然而,张三还未结清上述拖欠的货款,便于2023年3月因病去世。由于A公司不知晓张三及其继承人的身份信息,随即转而找到李四,要求支付上述货款,但李四认为,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鉴于该情况,A公司一时陷入维权困境,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凌艺哲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凌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虽说合同相对方是张三,但张三挂靠在B公司名下,且平时会与股东李四对接,于是,凌律师随即协助A公司将李四及B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冻结了B公司及李四名下全部财产


起初,李四收到法院传票时并不在意,仍坚定认为生意是张三在做,拖欠的货款与其无关,但在其发现财产被全部冻结后,立即改变态度,主动联系凌律师及A公司,提出调解,而A公司为尽快解决问题,表示同意调解。


可李四虽提出调解,但仅愿意给到12,与A公司被拖欠的货款17万余元存在较大差距,随后,在凌律师的沟通、协调下,李四终松口,愿意将金额提升至15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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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与A公司达成调解,由李四向A公司支付15万货款,若李四未按时足额支付,则A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货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心得
凌艺哲律师:“本案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在合同相对方张三去世,不知晓其继承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详细梳理,我们将张三挂靠的公司及有过业务往来的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冻结了对方的全部财产,促使对方转变态度,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助当事人(公司)顺利拿回被拖欠的货款。借此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寻求律师协助,以便尽早实现维权。”




案件承办人


凌艺哲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工程房产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凌艺哲律师能言善辩、办案周到有条理,工作努力上进,致力于将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以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全力以赴 ,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编辑:张雪
审核:凌艺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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