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三个大坑,一定要小心!

2024-11-25 17:20   中国  

大家在看一些外国电影中经常听到警察在抓捕嫌疑人时会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时嫌疑人会非常淡定地告诉警察“我要给律师打个电话,律师到场前我将保持沉默。

在我们国家跟国外的电影会有非常大的区别,这篇文章给大家讲讲我国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外国电影的区别,及三个常见的讯问大坑。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


正      文

一、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沉默权

英美法系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开头大家熟知的那句话是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在中国并不适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公安侦查工作,必须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


二、接受讯问时法律并未规定律师有在场权

电影中经常会看到嫌疑人都是等自己的律师到现场再开始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讯问过程中,法律未规定律师有在场权,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接受讯问时,律师是无法在讯问现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

未成年嫌疑人也只规定了必须法定监护人在场,辩护律师也基本不被允许在场。

电影《监狱风云》


三、讯问笔录

大多数当事人都是第一次被公安讯问,不知道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明确规定,讯问笔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的供述、辩解、认罪态度等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

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

许多当事人被讯问时脑子一片空白,只会顺着办案人员的话往下说,稀里糊涂的签字画押。

到了检察院或法院阶段才发现讯问笔录跟自己当时的供述有很大的出入,这时候再想推翻讯问笔录已难如登天。

《风骚律师》剧照


四、接受讯问时一定要注意的三个大坑!

①当事人的供述、辩解、认罪态度办案人员没有全部进行记录

在接受讯问时当事人都会下意识进行辩解,每一个当事人在接受刑事案件调查的时候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可有些办案人员往往只会重点记录方便追究犯罪的内容,对于当事人所说的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被选择性忽视。

最终讯问笔录中只记录了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

②当事人没有说的事情被增加到讯问笔录中

讯问都是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语言在很多时候都会产生歧义,办案人员再写到纸面上必然会出现一定差异,可能会跟当事人供述的情况出现不一致。

办案人员经常会做一些概括性的记录和总结,有时候也会做一些延展性的记录,这些都有可能改变当事人讯问时真实想要表达的意思。

案件真实过程如果无法在笔录中得到还原,检察官、法官就只能去审法律事实,笔录中被歪曲的意思就会构成法律事实中的证据,最终导致被重判甚至错判。

根据法律规定,关键的案件事实是不允许进行概括记录的,必须详细如实记录。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 13 条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有办案人员进行很多离谱的概括或者延展,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去甚远。

③不仔细核对讯问笔录就签字

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笔录必须经当事人最终签字确认,只要当事人认真对待仔细审核,不被恐吓威逼利诱慢慢改

在最后的关头是可以发现和避开问题的,但大多数当事人都做不到。

是因为不明白讯问笔录的重要性,以为只是了解下情况而已。

办案人员都会让当事人在笔录末尾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再签字按手印,很多当事人不看内容就直接签了。

以后再想推翻这份笔录就很难了,笔录形成的有效供述想在法庭上推翻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印证,或者拿出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证据。

除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讯问同步录像的案件外,办案机关是不会主动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

即使讯问笔录与当事人真实说法不一致,法官大概率也只会信笔录而不是采信庭上的辩解。

电影《金蝉脱壳》


结      语

这些特别注意事项听起来很简单,但大多数当事人讯问笔录都做的一塌糊涂。

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会不停给当事人施压,对普通人来说不提前了解根本无法扛住审讯时的压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讯问至少需要进行三次以上,以确保供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对于有机会看到这篇文章的当事人和家属需要特别注意提到的这三点,并仔细复盘有没有踩到这类大坑。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属的权益,避免冤假错案或者轻罪重判。

附:

刑事办案阶段流程期限表 制图:翁兴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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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潇寒
实习律师~勤学苦练,牛马雏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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