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一起案件,是年初发生的火灾,申请复核期限即将届满。我已经研读了全部证据,尤其是火灾视频,已经反复看了数遍,可以说对火灾过程及现场情况已烂熟于心,等待接下来的两项取证工作完成后,便会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复核。
当事人找到我代理的案件,大多疑难复杂。多数案件会有十几甚至上百G的视频图像资料。曾经有一起案件,当事人直接邮来两块移动硬盘,每个1T,即便我给团队伙伴们分了工,使用专门工具辅助,也耗时整整一周。看这些视频可不如看电视节目有趣,固定机位摄录的画面要捕捉到细微变化,查找有价值线索,枯燥倒还是次要的,关键是真的影响视力。
近年来,随着视频监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起火原因越来越依赖监控视频和视频资料。目前,寻找收集视频往往成为火灾调查人员到处现场做的第一件事情。视频资料的属性是声像资料,无论在火灾调查还是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追责,都是重要证据。
我在办案中发现,由于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清晰度等原因,很多视频资料并不能直接反映起火部位(点)情况。调查人员对于这些视频,往往委托国内某某火灾物证中心进行视频分析鉴定,然后根据其出具的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从事声像资料鉴定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资质或资格。但据了解,该中心并未取得声像司法鉴定资质,因此其出具的视频分析鉴定意见,存在不具备合法性的致命缺陷,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往往引发很大争议。
分析是出自然人的思维判断,有理性思维亦有感性因素,其真实性、准确性不作一概而论。有的当事人因视频分析意见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火灾情况相差很大,拒绝接受据此得出火灾认定结论,因而申请复核甚至申诉上访的现象,时常出现。
我在办理火灾案件时,除使用专门工具查看视频资料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光照、火源、气象、存储介质等因素,结合建筑结构、布局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疑难复杂的,邀请团队专家给予指导协助,目的是为了申请火灾复核时,提出的观点有根有据,具有说服力。
消防救援机构不提供视频资料,是当事人申请火灾复核时普遍遇到的阻力,我曾撰文指出,这种做法是不自信甚至心虚的表现,对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维护当事人知情权,树立公正执法形象有百害而无一利。
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监督。就在我动笔写这篇稿子的时候,接到远方电话,西南某省基层法院的法官去当地消防救援大队调取证据,消防救援大队拒不提供,法官无可奈何,原告被气得哇哇大哭……
我给他的回复是:消防救援机构有协助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两个建议,一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妨碍司法审判行为进行处罚,二是依规逐级向其上级机构的市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不会写状子的,我可以帮助你写。
有的人揶揄我站位不对,意气用事,但是如果换成你遭遇这样的事情,会怎样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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