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草案与上位法有冲突

文摘   2024-10-04 05:31   辽宁  

日前,《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对待这份文稿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同,不但认真地阅读,而且找出1989年和1996年的两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对照。我觉得当下确应对火灾统计进行调整,可是若按照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加以修改,还不如不改。尤其是第十条和第十八条,明显的败笔。
在此,先聊一聊修订草案第十条是如何违背上位法的。
该条是有关火灾等级划分标准的,有四款,算上标点符号共409个字,是篇幅最大的一条。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贯彻执行该493号令,公安部办公厅于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依据493号令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其中,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划分依据与493号令保持一致。调整后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可见,493号令是火灾等级划分的上位法依据。
此次将划分标准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作了大幅度上调,与国务院第493号令明显不一致。其中,特别重大火灾由1亿元以上调整为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重大火灾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调整为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较大火灾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一般火灾由10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万元以下。
毫无疑问,通过提高标准可以大大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数量,虽然可能缓解消防救援机构人员问责追责压力,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事故调查组会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自设的分类标准吗?存疑。
不过,人为制造两个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若真的执行起来,群众、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有谁会懂两者的差别呢?
单独搞一套是否有必要?虽然修订草案提出“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但思维正常的人都明白,除了生产经营活动,几乎没有什么可能导致3000万元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在两个标准之间人为切换,显得毫无必要。
为什么要这样做,百思不得其解之后,会细思极恐吗?
新创的“轻微火灾”增加了渎职懒政风险。修订草案将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灾设定为“轻微火灾”。此类“轻微火灾”在实践中占比最多,涉及群众利益最直接。全国范围的“轻微火灾”加在一起,数字相当惊人。按业内人士设想,统计“轻微火灾”可以由非消防救援机构人员进行,仅作登记不做常规损失统计,甚至火灾调查也走简易调查程序,群众认为不够轻微也无权提出复核申请。他日若执行,必然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也会增加信访案件数量。也可能给掩盖放火犯罪留有可乘之机。
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频出问题。本团队曾办理一起某省亡人火灾案件,当地的消防机构违规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向受害者家属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持此认定书的受害方因事实理由不充分,导致索赔失败,便找到消防队讨说法,办案人信誓旦旦地坚称一切都合法公正。
因此,我建议,一是等待上位法相关标准修改后,再对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做相应调整,以免造成混乱;二是删除轻微火灾的新点子。
火灾统计是大学问,千万不能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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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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