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摘   2024-11-16 14:54   辽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7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X管理中心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科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因涉嫌受贿罪于2023年5月2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虞思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奕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虞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X管理中心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科长期间,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其家中、办公室、茶馆、停车场等处及在接受宴请时,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杨某某、石某某、许某某、施某某、卢某某、张某、肖某某、陆某某、顾某某、江某某、严某某、袁某某、潘某、费某某、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倪某某、张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蔡某、吴某某、沈某某、沈某1、胡某某、王某1、姚某1、宋某某、师某某、吴某1、李某某、陆某1、沈某2、宋某1、雷某、尹某某、陈某某、潘某1、陆某1、任某某、张某1、杜某某、潘某2、宋某1(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上述人员在各自承接、代办的“X酒吧”装修工程、X幼儿园装修工程、X医疗公司增加厂房内部装修工程、X酒店内装修工程等相关工程的项目审批、验收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被告人刘某还要求胡某2、许某某、施某某、张某、秦某某、袁某某、潘某、杨某某、李某某、师某某、李某某等人至KTV,后由上述人员支付其KTV相关消费共计40万余元。
2023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监察机关抓获到案,初始否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认为上述KTV消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202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465,790元。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宋某1、丁某某、王某2、李某1、徐某某、骆某某、胡某、沈某2、巩某某、杨某某、朱某、肖某、卢某某、陆某某、江某某、严某某、秦某某、李某某、汤某某、费某某、胡某1、尹某某、姚某1、盛某、师某某、俞某某、吴某1、陆某1、俞某1、沈某2、任某某、杜某某、张某、胡某2、高某某、袁某某、张某1、雷某、李某某、许某某、施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潘某2、潘某、潘某1、聂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张某、宋某某、沈某1、胡某某、王某1、顾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孙某某、蔡某、陈某某、倪某某、宋某1、陆某1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松江区X委员会《关于沈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诸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沈某3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关于朱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任命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X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刘某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单位概况》、《关于项目管理科职能的情况说明》、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案发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辩称KTV消费应为违纪行为,消费数额不应认定为其的受贿数额。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明被告人刘某要求胡某2等人至KTV并消费40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某1与刘某的经济往来未利用刘的职务便利,系亲友帮衬,刘某对此节事实不构成受贿罪,且刘某存在坦白、立功、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市X管理中心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科长期间,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其家中、办公室、茶馆、停车场等处及在接受宴请时,通过收取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受杨某某、石某某、许某某、施某某、卢某某、张某、肖某某、陆某某、顾某某、江某某、严某某、袁某某、潘某、费某某、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倪某某、张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蔡某、吴某某、沈某某、沈某1、胡某某、王某1、姚某1、宋某某、师某某、吴某1、李某某、陆某1、沈某2、宋某1、雷某、尹某某、陈某某、潘某1、陆某1、任某某、张某1、杜某某、潘某2、宋某1(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39万余元,为上述人员在各自承接、代办的“X酒吧”装修工程、X幼儿园装修工程、X医疗公司增加厂房内部装修工程、X酒店内装修工程等项目审批、综合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被告人刘某还要求胡某2、许某某、施某某、张某、秦某某、袁某某、潘某、杨某某、李某某、师某某、李某某等人至KTV,后由上述人员支付其KTV相关消费共计40万余元。
2023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监察机关抓获到案,初始否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认为上述KTV消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2023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465,7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明被告人刘某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
1.《干部任免审批表》、上海市松江区X委员会《关于沈某3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诸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沈某3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关于朱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任命文件,上海市X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刘某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关于项目管理科职能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涉案时间段内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职责内容。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海市X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概况》等证据,证明上海市X管理中心为上海市松江区X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3.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明被告人刘某收受宋某1贿赂的证据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其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在X管理中心担任普通管理八级职员,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底,其在X管理中心担任项目管理科科长。其担任普通管理八级职员期间,主要负责项目现场验收,担任项目管理科科长后,主要负责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牵头规划、交通、交警、消防等职能部门一起验收。其与弟弟宋某1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其给弟弟宋某1介绍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宋某1一共给其送了12万元左右。2021年上半年,其通过上海Y消防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推荐宋某1到该公司工作。因为宋某1有两个小孩,每个月要还房贷,经济压力大,为了让宋某1多赚点钱,其有一次和宋某1聊天说介绍消防业务给他做,赚到钱一人一半,宋某1同意,后来其陆续给宋某1介绍了一些消防检测、安全评估等业务。其在松江区建管中心负责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其介绍的项目验收、备案就会更顺利些,其给相关施工老板打招呼,让宋某1承接到消防检测、评估、工程等业务,宋某1为了感谢其帮忙会送钱给其。2021年5月左右,T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李某1联系其说这个项目要提前投入使用,要做消防安全评估,让其推荐消防评估的人,其给李某1介绍了宋某1,之后他们自己联系,最后宋某1顺利承接T项目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该业务是与丁某某一起合作的,合同约定评估价为28万元,宋某1分得16万余元,后来,宋某1用一个纸袋子装了8万元现金,在其的家中给其。2021年,X住宅小区项目的消防施工负责人骆总来其办公室咨询消防验收政策,其告诉他消防验收前要进行消防检测,他问其能不能推荐消防检测公司,其就推荐了宋某1,这个检测业务是宋某1和丁某某一起合作的,宋某1做到这个项目后,在其的家中给其1万元左右。2021年,C公寓要报人才公寓,需要提交消防安全评估,由其单位的项目管理科审核,其在审核时发现一些问题,要求项目甲方整改。该项目的甲方负责人胡某请其吃饭,其带宋某1一起去,饭局上其介绍宋某1给胡某,后来宋某1做到了C公寓的消防改造和安全评估业务,2022年,宋某1到其家中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2021年或2022年,其还给宋某1介绍松江G地产消防检测业务,其把宋某1介绍给了该项目的负责人沈某2,后续由宋某1和沈某2对接,后来宋某1说他做到了这个项目,并到其家中送给其2万元现金。
5.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其哥刘某给其介绍了松江区的消防工程、消防评估和检测项目,具体有T项目消防评估业务、X地产公司住宅小区消防检测业务、C公寓消防施工和消防评估业务、G地产项目消防检测业务等。每次都是其哥把项目情况和联系人姓名告诉其,其自行联系对方。其与刘某约定利润对半分。刘某从2021年开始,陆续给其介绍消防工程、评估、检测业务,因为其没有相关资质和施工人员,所以会找丁某某、吴某某等消防行业的人一起合作,其和他们约定利润对半分,结算后其再把一部分钱给刘某,其拿到项目结算款后会以现金形式送到刘某家中。2021年5月,刘某给其介绍松江T项目消防评估业务,并把项目经理李某1电话告诉其,让其与李某1对接,说他给李某1打过招呼了,其联系了之前认识的做消防检测评估业务的丁某某共同做,项目结算后丁某某给其16万余元,其收到钱后就到刘某家中给他8万元现金,告诉他是T项目赚的钱。2021年6月,刘某又给其介绍了X住宅小区项目消防检测业务,其和丁某某一起做,其分得2万元左右,后其到刘某家中给他1万元现金,告诉他是他介绍的消防检测项目赚的钱。2021年下半年,刘某给其介绍了C公寓项目消防评估业务,是在饭局上介绍其认识了该项目经理胡某,其介绍给吴某某做,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做好后,吴某某给了其2万余元,其在刘某家中给他1万元现金。2021年下半年,刘某给其介绍了G地产项目消防检测业务,该项目经理是沈某2,其联系沈某2后承接了这个项目,其是介绍给吴某某来做,结算后吴某某给其5万余元,其在刘某家中给他2万元现金,告诉他是G地产项目赚的钱。因为其哥刘某是松江区建管中心负责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的工作人员,其通过他承接上述业务,赚到了钱,为了感谢他帮忙,所以其送钱给刘某。
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在K消防工作,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在Z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到R消防技术公司工作。其很早认识刘某,知道他2019年转业到了松江区建管委下属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心从事消防工程验收备案、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2019年,其在做业务时认识宋某1,知道了刘某和宋某1是好哥们、好朋友。2020年或2021年,宋某1给其介绍松江T项目的消防评估业务,宋某1应该是通过刘某拿到的消防评估业务,他自己没有能力做,所以找其合作,宋某1说要拿业务总价的50%作为介绍费,其同意后宋某1给了其这个项目的经理李某1联系方式,其和李某1联系承接了这个消防评估业务,业务总价28万元,其按约定在2021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卡给宋某1转了16万余元的介绍费。2021年,宋某1给其介绍了X住宅项目的消防检测业务,宋某1还是说要拿业务总价的50%,其同意后,宋某1给了其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其联系后承接了这个业务,2021年12月11日,其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宋某11万元现金,12月13日,其又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宋某19,450元,这两笔钱是其给宋某1的业务介绍费。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J公司具有消防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从2021年开始做相关业务。2021年年中,其在提交消防项目申报验收材料时认识刘某,知道他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其公司在和盈硕公司业务往来时认识宋某1,在饭局上知道刘某和宋某1关系很好。2022年年初,宋某1给其介绍了一个商品住宅项目(G地产)的消防检测业务,这个业务的合同谈判、与甲方沟通对接由宋某1负责,其公司负责出消防检测报告,2022年8、9月完成消防检测,其在2022年9月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宋某154,000元作为介绍费。2022年年中,宋某1给其介绍了车墩C公寓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由宋某1谈合同、对接协调,其公司负责出具安全评估报告,2022年10月10日、10月28日,其通过微信分别转了17,500元、10,200元给了宋某1。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做项目经理,在松江承接T项目,负责消防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参与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等。其和刘某是老乡,知道他是松江区建管委管消防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的。2021年5月底,刘某联系过其,说他有个朋友做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的,其就让他朋友联系其。之后丁某某打电话联系其说是刘某介绍的,想做T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其将丁某某介绍给T工程部的徐某某,后丁某某承接了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合同总价28万左右。因为刘某是管消防验收备案的,其想和刘某搞好关系,方便消防验收、备案顺利通过,所以就向甲方推荐了刘某介绍的丁某某做相关业务。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21年4、5月入职上海T科技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2022年春节前后离职。期间做过T的项目。2021年4、5月,其因为T的项目认识刘某,知道其是负责消防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的工作人员。李某1是T消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刘某跟李某1推荐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的丁某某,后来签订了相关业务合同。
10.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名下公司在松江区承接过消防施工项目。其是在做X住宅项目消防分包业务时认识刘某,刘某在松江区建管中心工作,其在消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向刘某咨询消防验收政策,刘某告知其可推荐一个朋友做消防检测,其明白了刘某的意思是想让他朋友做这个业务,其考虑到消防竣工验收还要在刘某手下通过,为了消防竣工验收顺利,就答应了刘某的推荐。后来,宋某1联系其,说是刘某推荐做消防检测的,当时宋某1报的检测价格属于市场里偏高的,其考虑是刘某介绍的人,为了后期验收顺利,就同意了宋某1的报价。其又和宋某1沟通了合同金额等细节,并签署了合同。后来,经过两次消防检测,相应的消防验收也顺利通过。
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护部总监。其认识刘某,知道他是松江X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消防验收。2021年年中,其公司将两栋楼申报人才公寓。后来,刘某打电话给其,说收到其公司的消防评估报告,并和其约定了现场验收日期。验收后,刘某提出有一栋房有消防问题,需要整改,其就上报公司,公司要进行消防整改。后来,其主动联系刘某,请他吃饭和唱歌,宋某1是唱歌时刘某叫过来的,其通过朋友知道宋某1是做消防工程的。其感觉宋某1和刘某关系挺好的,就找宋某1做这个项目,其公司就和宋某1谈好合同价,与宋某1介绍的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了合同。其问过宋某1能不能搞定后续消防整改验收,宋某1说可以搞定,其才向公司推荐宋某1来做这个项目。后来现场复核顺利通过了,刘某没有再提什么问题。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挂靠在消防公司做消防工程施工,在松江承接过C公寓的消防施工项目。2022年初,宋某1介绍C公寓的消防施工项目,当时甲方核算价格是120万,宋某1和甲方谈,最终谈下来160万。宋某1提出利润对半开,其同意的。其以上海锦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13.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南通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做机电安装、消防施工等工作。其认识刘某,刘某把宋某1推荐给其做消防检测业务。2021年年中,其承接的G地产项目需要做消防检测业务,其在向刘某咨询消防验收流程中,刘某向其推荐宋某1,说他对消防检测业务比较熟悉,后来,其联系宋某1,并加了微信,让宋某1做了这个项目的消防检测业务。
14.消防安全评估合同、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明丁某某、吴某某所在公司与相关项目方签订合同并开展松江T新建项目、X商品住宅用房项目、松江项目、X商品住宅项目(G地产)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技术服务等情况。
15.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丁某某、吴某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宋某1项目介绍费共计20余万元的情况。
三、证明被告人刘某收受项目总包方、分包方、施工方、中介代办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贿赂的事实
16.证人杨某某、朱某、肖某的证言等,证明上海R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咨询消防验收资料相关事宜、请托刘某关照“X酒吧”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分别在某饭店等处请刘某唱歌、吃饭,并在宴请地及停车场等地先后给予刘某5,000元、30,000元现金。2021年8月,刘某带批文至杨某某办公室时,杨某某为感谢刘某在验收过程中给其关照而给予刘某现金10,000元。
17.证人陆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明2021年,陆某某因X幼儿园装修工程消防验事宜认识刘某,并添加刘某微信。陆某某的相关验收一直没通过,直到2021年4月21日,消防验收合格证才下来,刘某拍照给陆某某,陆某某于次日微信转账2,000元并称“这个小红包您收下吧”,刘某未收取,后陆某某于2021年4月25日再次微信转账2,000元给刘某表示感谢,刘某于当日收取。
18.证人江某某、胡某2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明2021年6月至同年11月间,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为请托刘某关照幼儿园扩建装修和消防升级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和综合竣工验收,多次宴请刘某,分3次分别给予刘某贿赂共计9,000元现金。2021年11月23日,刘某通过微信将竣工验收报告发送给江彩霞。
19.证人严某某、秦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询问通知书等,证明2021年6月,严某某因其公司的厂房装修,通过分包该装修项目消防工程的秦某某约刘某吃饭,请托刘某关照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饭后刘某等提出去KTV,后由秦某某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1.7万余元。2021年8月,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批下来。2021年12月,该项目将报验,严某某再次通过秦某某约刘某吃饭,请刘某予以关照。饭后,刘某等提出去KTV,后秦某某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3.2万元。
20.证人李某某、汤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账户截图等,证明2021年12月23日,李某某因该公司厂房报建、竣工验收等,请刘某,请托刘某帮忙照顾,并给予刘某现金3,000元。吃完饭后,刘某提出去KTV唱歌,李某某支付KTV相关消费22,160元。李某某后来得知,其厂房项目在2021年11月23日已取得竣备证,刘某托拖着说没有好,李某某为加快审批流程,按刘某安排请吃饭和唱歌。
21.证人费某某、胡某1、吴某某、宋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7月,X中心下发的询问通知书,称公司办公区域装修项目存在消防问题,需按指定时间约谈。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费某某通过吴某某约刘某吃饭,期间咨询通知书事宜,并给刘某2,000元现金,刘某答复其没有事了。
22.证人尹某某、盛某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年底,尹某某在其公司新建厂房综合竣工现场验收后,为请托验收人员加快验收流程,通过中介代办人员盛某转送2,000元现金给刘某,之后盛某前往刘某办公室转送给刘某2,000元现金,拜托刘某快点审批。
23.证人姚某1、盛某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6、7月,姚某1因该公司扩建生产用房项目补交材料、解决施工图纸问题,与中介代办人员盛某一同至刘某办公室,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请托刘某关照相关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
24.证人师某某、俞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明2022年9月,项目准备竣工验收,刘某向该公司工程总监师某某提出聚一聚,师某某在茸兴路的饭店宴请刘某,给予刘某3,000元现金,请托刘某关照相关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饭后,刘某提出去KTV唱歌,师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KTV相关消费。次日,刘某又邀师某某去唱歌,师某某安排开发部经理俞某某、项目施工方杨某3等陪同,后由杨圣华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29,320元。
25.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22年10月某日,吴某1为感谢刘某在验收过程中的关照,在松江新城的一个饭店宴请刘某,并给予刘某3,000元现金。
26.证人沈某2、盛某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下半年,沈某2因该公司扩建生产用房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材料被多次退回而前往刘某办公室,请托刘某关照该项目,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2023年2月,相关项目竣备证才下发。
27.证人任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3年4月,任某某通过中介代办人员杜某某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装在资料袋给刘某。过了几天,综合竣工验收时间就安排好了,后边领取竣备证也很顺利。
28.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等,证明公司副总经理袁某某请托刘某疏通解决,并应刘某要求至KTV支付刘某等人的KTV消费共计21,950元,次日袁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2,200元。2021年11月16日,袁某某因上述问题顺利解决及继续请托刘某关照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宴请刘某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后刘某提出去KTV,袁某某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18,440元。
29.证人胡某2、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明2020年至2023年,胡某2为请托、感谢刘某帮助解决公寓项目消防问题及关照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等事宜,多次宴请刘某或前往刘某办公室,给予刘某贿赂共计2万余元。按刘某要求2次支付刘某KTV相关消费48,800元。
30.证人卢某某、胡某2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3月,卢某某为请托刘某关照其公司承接的松江区X酒店内装修工程和加快施工许可核发进度,约刘某在松江建管中心附近见面,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
31.证人陆某1、俞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10月,陆某1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请托刘某关照佘山镇动迁安置房地块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此后该项目的审批未再遇到卡阻。
32.证人高某某、胡某2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项目负责人高某某经胡某2介绍,与胡某2一同前往刘某办公室,请托刘某关心该项目,并给予刘某3,000元现金。
33.证人张某1、雷某的证言等,证明2023年10月,张某1为请托刘某关照该公司承接的扩建生产及辅助房项目的现场验收,通过中介代办人员雷某给予刘某现金2,000元。
34.证人李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截图等,证明2022年7月21日,李某某为感谢刘某关照该公司承接的租赁住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宴请刘某并给于刘某2,000元现金。2022年10月26日,李某某为与刘某搞好关系,宴请刘某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饭后,刘某提出去KTV,后李某某将KTV相关消费款微信转账给宋某1共计24,690元。
3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许某某为请托感谢刘某关照其承接的X医疗公司增加厂房内部装修施工等工程项目及为其介绍C公寓等项目工程,多次请刘某吃饭、喝茶,并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刘某共计8,000元,并为刘某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24,510元。
36.证人施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明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施某某因该公司承接的大居项目的消防工程顺利开展和过检,先后多次宴请刘某并多次给予刘某共计10,000元现金。4次宴请后为刘某支付KTV相关消费共计61,470元。
37.证人夏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年中至2023年2、3月,夏某某多次宴请刘某,感谢刘某关照该公司承接新建生产及辅助房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等事宜,分多次给予刘某共计9,000元现金。
3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下半年,王某某为请托刘某关照该公司承接饲养实验室装修项目消防施工的许可证审批及后续验收关节,在刘某办公室给予刘某现金2,000元。
3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2021年4月20日,肖某某为请托、感谢刘某关照该公司的新建厂房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刘某2,000元。
4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及2022年年初,张某某因辅助用房项目、扩建鼓浪路一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等,多次宴请刘某,请托刘某关照上述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2次先后给予刘某各2,000元现金。
41.证人宋某某、宋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年中,宋某某因承接某公司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宴请刘某并请托刘某关照项目的消防备案,给予刘某现金2,000元。2023年3月,宋某某邀请刘某至其公司参观,期间给予刘某3,000元现金。
42.证人沈某1、胡某某、王某1、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21年至2023年春节,沈某1及业务员胡某某、王某1等人先后3次至刘某办公室,2次在公司内部食堂宴请刘某,每次均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10,000元,请托刘某关照相关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
43.证人顾某某、朱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上半年至2023年4月,顾某某为请托、感谢刘某提供业务咨询、关照生产用房项目的消防备案及后续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等,先后2次宴请刘某,先后5次至刘某办公室,每次均给于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14,000元。
44.证人吴某某、宋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至2022年,吴某某为请托刘某关照该公司承接的改造消防工程的备案、验收等,先后4次在半亩田等处宴请刘某,每次均给于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
45.证人蔡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7、8月份,刘某提出一些问题需要整改,蔡某至刘某办公室,请托刘某关照该工程消防验收,并给予刘某1,000元现金。
46.证人张某、宋某1、丁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等,证明个体工程老板张某在承接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中,经刘某推荐与宋某1联系,由宋某1承接该项目消防检测业务。至2021年,该项目消防验收材料多次被退回。张某至刘某办公室内,请托刘某关照该项目验收,并给予刘某1.5万元现金。
4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明2019年,石某某承接大型居住社区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的消防工程。2020年8月,该项目竣工验收时,刘某提出一些问题,石某某联系刘某后整改。后为感谢刘某在消防备案中予以关照,石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予刘某1,000元。
48.证人沈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明2021年至2022年,沈某某因承接某公司车间装修工程,通过宴请刘某或至刘某办公室,分别给予刘某共计4,000元现金。
49.证人吴某某、宋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至2022年,吴某某为请托、感谢刘某关照某公司大堂及公共区域装修等项目,在刘某办公室、单位附近等处以及在宴请刘某时,分4次共给予刘某1.1万元现金。
50.证人潘某、潘某1、潘某2、聂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明潘某、潘某1、潘某2系亲戚关系,在承接装修工程中多次请托刘某关照相关项目,并给予刘某贿赂。2021年7月至2023年上半年,潘某为请托、感谢刘某关照公司装修工程消防备案等事宜,先后3次至刘某办公室,3次宴请刘某,均分别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1.2万元。潘某4次为刘某的KTV相关消费买单,共计64,210元,其中2次系餐后刘某提议后去KTV,2次系刘某叫其去买单。2022年至2023年,潘某1为请托刘某关照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先后2次至刘某办公室,每次均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2023年5月21日,潘某2请托刘某关照商铺消防验收、备案,在宴请刘某时给予刘某现金3,000元。
5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明2021年6月,杨某某因租赁住房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等宴请刘某,饭后刘某要求杨某某一同前往KTV,并由杨某某支付相关KTV消费共计17,000元。2021年8月,刘某带队到项目现场,杨某某又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请刘某关照项目。
52.证人张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明2021年3月至8月,张某因承接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等,请托刘某关照项目的消防备案及介绍其他工程项目,多次宴请刘某,期间共给予刘某4,000元现金,在刘某办公室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2021年8月,在宴请刘某后,刘某提议去KTV,次日张某醒酒后将KTV相关消费共计23,000元转给刘某。
5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3年3、4月,杜某某在代办房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先后2次至刘某办公室,请托刘某关注项目进展,并每次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杜某某在为他人代办施工许可证时、竣工验收过程中,经常遭到刘某为难。
54.证人雷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2022年12月及2023年3月26日,雷某在代办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等的竣工验收时,为顺利推进竣工验收,先后2次在验收现场及宴请刘某时,分别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雷某在工程代办中,刘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卡项目。
55.证人倪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19年至2022年,倪某某在代办扩建用房项目等的消防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过程中,为请托刘某关照和推进项目进展,多次至刘某办公室,每次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
56.证人孙某某、宋某1的证言及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2021年7至2023年1月,孙某某因承接某公司改扩建项目等,先后5次在红查馆等处宴请刘某,请托刘某关照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先后5次给予刘某共计8,000元现金。刘某还介绍孙某某与宋某1认识,并合作相关消防检测项目。
5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明2021年,陈某某承接某车间项目等多个项目的代办报批报建业务,为让上述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顺利通过,陈某某在半亩田宴请刘某,并给予刘某2,000元现金。
58.证人宋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2年下半年,宋某1在代办某项目桩机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间,为请托刘某关照该项目审批进展,至刘某办公室给予其3,000元现金红包。
59.证人陆某1的证言等,证明2023年2月,陆某1在代办某厂房改扩建项目等过程中,为请托、感谢刘某关照项目审批进度,在半亩田宴请刘某并给予其2,000元现金。
四、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及退赃退赔情况
60.监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关于刘某检举曹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刘某的到案情况及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情况,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刘某揭发对象曹军政务立案。
6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刘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赃款465,790元。
五、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62.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证明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其在担任上海市X管理中心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其家中、办公室、茶馆、停车场等处及在接受宴请时,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杨某某、石某某、许某某、宋某1(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39万余元,为上述人员在各自承接、代办的“X酒吧”装修工程、X幼儿园装修工程、X医疗公司增加厂房内部装修工程、X酒店内装修工程等相关工程的项目审批、验收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被告人刘某还要求胡某2、许某某、施某某、张某、秦某某、袁某某、潘某、杨某某、李某某、师某某、李某某等人至KTV,后由上述人员支付其KTV相关消费共计40万余元。刘某辩称,相关KTV消费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KTV消费数额能否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明刘某要求胡某2等人至KTV消费40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关KTV消费是多人共同参与,不能将相关数额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本案中,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师某某、袁某某、胡某2、李某某、许某某、施某某、潘某等人的证言与相关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述证人系应刘某要求至KTV并支付相关费用。一方面,上述证人提到,去KTV系刘某主动提出,其等人为刘某KTV相关消费买单的目的或是为了与刘某搞好关系、或是为了感谢、请托刘某帮助相关项目的审批、验收等事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胡某2等人请刘某至KTV消费并支付相关费用,指向的是刘某的职务和职务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另一方面,KTV的相关消费属于财产性利益,系需要支付货币获取的非物质性利益,可以认定为贿赂犯罪的对象。虽然该类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以服务等难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导致无法对其价值做出具体区分,但是该类利益的取得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其价值认定一般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因此本案中应将KTV相关消费金额整体计入受贿犯罪数额。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刘某收受宋某1钱款能否够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1与刘某系亲兄弟,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系日常经济往来,对该节事实,不应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宋某1、丁某某、吴某某、李某1、徐某某、骆某某、胡某、王某2、沈某2等人的证言,消防安全评估合同、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刘某弟弟宋某1给予刘某12万元钱款的原因在于,刘某利用经办消防验收及备案、综合竣工验收等职务便利,给宋某1介绍了T、X住宅小区、C公寓、G地产等项目的消防检测、综合验收等业务,相关项目方将上述项目交给宋某1承接,也是基于刘某的推荐,宋某1在业务结项后按照与刘某约定的获利一人一半给予刘某相关项目钱款,据此,刘某收取宋某1的钱款并非日常经济往来,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1谋取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业务机会等利益的对价,涉案钱款与刘某的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刘某应当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退赃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刘某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钱款,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吴亚安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赖凌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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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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