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截至10月29日。草案第七条“凡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都为火灾”,引起了我的注意,不禁疑问:难道火灾的定义要改了?
火灾的定义曾经历至少四次变化:
1986年3月3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T 5907-1986)之1.14,将火灾定义为“火灾fire,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989年11月27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发〔1989〕第26号。将火灾定义为“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1996年11月11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将火灾定义为“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2014年9月3日发布的《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5907.1-2014)之2.2,将火灾定义为“ 火灾fire,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条款,大都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与GB/T 5907-1986的规定一致。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新定义,弃用了表示结果的“灾害”,采用了表示现象的“燃烧”。
上面的那些定义,到底哪一个最能反映火灾的本质?
失控的燃烧还是失控的燃烧造成的灾害,我倾向于后者。
谈点实际的,定义变了之后,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什么影响吗?
答:其他方面的影响还待观察,但可以预见:尽管没有造成灾害,只要燃烧失控就算是火灾,******就要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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