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发的《看到这个认定结论,不得不佩服火调员丰富的想象力》《这样做火灾复核决定,不如不做》引起了热烈讨论,既有担忧也有辩白,也有指责。这一次,我以案说法聊聊火灾简易调查程序的事儿。
按照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规定,同时具备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以及没有放火嫌疑等四种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可以一人调查,当场制作送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消防救援机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越来越多。有人曾统计过某总队2021年火灾调查数据,2021年该总队共开展火灾调查6427起,其中使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5662起,占比88%。
我手头有一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其中,在现场调查走访情况一栏记载,根据现场调查走访.据当事人描述着火房间为南边房间.起火原因为***的父母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电气线路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在火灾事故事实一栏记载,经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情况.认定火灾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关注之处,但如果我告诉你,这起火灾造成了2人死亡,当事人在之后的一年里数次上访到总队,你会怎么看?
业内人士对简易程序适用过多,担忧可能会被滥用,我觉得不无道理。在我办过的案件里,这种情形的可不止这一个。
我认为,滥用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按照现行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是不能申请复核的,这样就难以实施内部监督。加上大多数法院不受理对火灾调查的行政诉讼,致使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没人管的孩子,能不任性吗。
这些年,我们都亲身经历了社会发展进步,包括消防事业也取得不小的成绩,但是唯独火灾事故调查这一项基础性工作,我没有看到进步。以消防救援机构现有的实力和能力,面对动辄数十万、成百上千万财产损失的火灾,难堪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化解矛盾等大任。有的火调从业人员的老虎屁股摸不得,遇有批评和异议的,立刻会跳起来说“你行你来”。如此这般,退步也是必然的!
注:此文是重发,首次发表于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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