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调工作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发表后,文中提到“还堂皇地做着别人在讲政府机构有问题,官民对立、社会撕裂等,他自己则很有本事,甚至能把一些已经超过复核期的案件拿给上级机构受理并改掉结论的无脑推销。诧异!如超过复核期还能受理的自诩自曝一项属实,是否涉嫌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纪委监委接到举报会不会调查处理?……”。
有人出来解释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何错之有。是他找到原任总队火调处长的沿海支队支队长,向他一一指出火灾结论的错误,该支队长当场确定是错了,下令纠正。
但这一切,与原文中“我已办理过多起过了复核期才委托我提技术复核,最后,总队、支队受理后撤销了原认定的案件”的描述完全不一致。先说是受理逾期复核,后面解释是找了领导。
其实,无论做到了前后哪一个,都很了不得。毕竟,普通群众一般连支队长的面都见不到,甭说逾期复核了,早被工作人员拒之门外。
关键在于,火灾当事人通常会有双方或者多方,若其中一方找了领导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另一方或他方没找到领导,没有得到相同的陈述机会,是否接受结论的这种反复呢?这个过程里面必须“没有利益牵连”,否则,便存在不公正的可能。
程序不正义,便无法确保结果公正。执法者除了要尊重事实之外,还要一碗水端平,这便是最朴素的程序正义。
如果后面的解释是真的,那么对方当事人得知后,会不会找到那个沿海支队的支队长问个清楚?
我宁愿相信是那人杜撰的,撒谎吹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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