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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江西新余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人员名单
文摘
2024-10-17 11:24
辽宁
一、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3人)
1.龚宇新,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丁小荣,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邓员清,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2人)
(一)新余市委、市政府(7人)
1.郑光泉,新余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蒋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新余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徐鸿,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巡视员。
4.张志坚,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文华,江西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新余市副市长,民盟新余市委会主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肖秋根,新余市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何慕良,新余市副厅级干部,曾任新余市副市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江西省教育厅(3人)
1.吴永明,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郭杰忠,江西省政协常委、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3.刘小强,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人)
1.于建国,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纯栋,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文平,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海涛,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渝水区委、区政府(4人)
1.刘颖豪,渝水区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简华锋,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朱华军,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王娟,渝水区副区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七)新余市教育局(3人)
1.曾先锋,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郭志勇,新余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何海,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八)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5人)
1.龚俊辉,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支队级副职。
2.葛大雁,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3.赵旭,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4.李小文,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李敏华,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九)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熊涛,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朱天文,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李永刚,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陈辉,新余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5.黄红阳,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建设局用地规划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十一)新余市原规划局(1人)
卢永宁,新余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规划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胡裕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黄华斌,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警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徐诗龙,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吴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喻爱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一级警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十四)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人)
1.胡茂庆,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付海泉,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斌华,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十五)渝水区教体局(2人)
1.卢冬根,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李平,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十六)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宋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八级职员。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0人)
1.吴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柳金汉,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吴勇,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
4.杨律,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5.宋金龙,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6.邓珍,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7.陈建平,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
8.陈冬生,陈建平之父,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
9.张建生,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10.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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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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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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