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调工作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文摘   2024-11-02 10:52   辽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

我原以为已经平息的争论,突然被重新翻了出来,有人除了就“火灾原因认定正确,程序不合法”议论一番之外,还堂皇地做着别人在讲政府机构有问题,官民对立、社会撕裂等,他自己则很有本事,甚至能把一些已经超过复核期的案件拿给上级机构受理并改掉结论的无脑推销

诧异!如超过复核期还能受理的自诩自曝一项属实,是否涉嫌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纪委监委接到举报会不会调查处理?……

正义由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构成,程序正义强调过程公正,实质正义强调结果公正。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有关火调工作的争论同样离不开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程序上,不公开、透明,暗箱操作,不接受司法监督,越级调查,限制群众知情权等;实体上,办案人员数量少、能力低,结论无据,人为压低损失、办案质量差等,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主要原因之一。火调工作不受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复核流于形式。群众的意见、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出现不满是必然的。我也曾提出了解决建议,但无人理会,现状依旧难以描述。

就在今年9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时,讲到“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深受启发。

我认为,正视问题,改进并提高,努力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当前制度设计者、执行者和执法者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火调工作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消防救援机构必须接受外部监督,吸收第三方参与,或者与相关方面共同实施,充分体现出“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必须做到“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要从体制、机制和自身上查找原因,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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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消防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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