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能源体系中,原油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素有 “工业血液” 的美誉。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众多行业对于原油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进口原油的相关事宜也愈发受到关注。今天,就带大家深入了解进口原油的一系列知识要点。
一、剖析原油的化学 “密码”
原油并非单一物质,而是一个复杂的混合物。其主要包含烷烃、环烷烃、芳香烃这类烃类化合物 ,以及含硫、氧、氮的非烃类化合物,还有少量由硫、氧、氮和金属等组成的复合有机化合物。从元素角度来看,碳和氢是原油的主要组成元素,碳的占比在 83% - 87%,氢则占 11% - 14%。同时,原油中还存在少量的硫、氧、氮,以及微量的磷、砷、钾、钠、钙、镁、镍、铁、钒等元素。这些元素和化合物的组合,赋予了原油独特的性质和用途。
二、探寻全球原油宝藏分布
- 中东地区
:作为全球原油的核心产区,其已知探明储量超过全球探明储量的一半。主要分布在波斯湾沿岸至土耳其东南部,这里的油田储量大、连片分布且易于开采。沙特阿拉伯、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等国家,凭借丰富的原油资源,在全球能源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 俄罗斯
:拥有乌拉尔山脉西部的第二巴库和东部的西西伯利亚平原两大重要产区,为俄罗斯的能源出口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 中南美地区
: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巴西等国是主要产油国,这里的原油资源在满足本地区需求的同时,也大量出口到世界各地。 - 非洲地区
:地中海沿岸和西部非洲的几内亚湾是主要产区,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安哥拉等北非国家的原油产量可观,在国际原油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东南亚地区
:苏门答腊岛东部、加里曼丹岛北部和缅甸中南部是原油的主要分布区域,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的原油产业也在不断发展。 - 西北欧地区
:英国、丹麦、挪威等国是该地区的主要产油国,其原油生产对于保障欧洲地区的能源供应有着重要意义。
三、认识原油的危险属性
- 危化品界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及其实施指南,原油被列为危化品,序号为 1967,属于易燃液体。 - 危害分类
: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 9 修订版,GHS) 中,原油的健康危害涵盖眼损伤 / 眼刺激 (第 2A 类)、致癌性 (第 1 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单次接触,第 3 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重复接触,第 2 类)、吸入危害 (第 1 类);环境危害包括水生毒性 (慢性第 2 类);物理危害为易燃液体 (第 2 类)。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原油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 UN 编号为 1267,归类于易燃液体第 3 类。这意味着在进口原油时,必须严格遵循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企业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合同等材料中附上《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安全数据单》等资料。
四、进口原油采信规则解读
- 采信管理起始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 编码 2709000000)属于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若未选择委托,海关将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进行检验。 - 检验规范
:采信机构需依照《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的附件 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来实施检验。 - 机构申请
:检验机构若想纳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要依据《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 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 事项服务指南》明确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 申报要点
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检验监管模式。 在 “货物属性” 栏选择 “检验结果需采信” 类型申报。 在对应货物项号的 “产品资质” 栏录入 “采信机构代码 / 检验报告编号”,注意区分大小写。 在 “随附单据” 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 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检验报告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包含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需如实填写,且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一一对应,以提高查验效率。
五、精准把握申报要素
根据《2024 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 27.09 项下包含各类原油,经过倾析、脱盐、脱水等不改变基本特性方法加工的原油,以及天然气提取稳定过程中所得的凝析油,都应归入该品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4 年版),税则号列 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有 7 项申报要素:
- 品名
:一般申报为 “原油”“石油原油”。 - 种类
:明确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的具体种类。 - 密度或 API 度
:可申报物质单位体积的质量即密度,或美国常用表示石油密度的 API 度,二者可申报其一,也可同时申报。 - 含硫量
:按货物实际情况申报。 - 签约日期
:填报供求双方企业合同签约的日期。 - 计价日期
:注明商品价格所适用的指数或行情的时间。 - 有无滞期费
: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滞期费是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时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的约定款项。
六、海关监管全方位解析
- 产品检验变革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 “先放后检”。“先放” 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可进行卸货、转运;“后检” 则是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 重量鉴定调整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59 号,对进口原油的重量鉴定由逐批实施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 危化监管要点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需包含危险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等,同时要提供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便于查验关员核对货物与申报是否一致。 - 取样与化验流程
:海关对命中取样送检的进口原油进行取样。登轮取样要结合船舱配载图,按标准制定取样方案,对舱内原油上中下三层都取样,确保样品代表性;由于原油是危险化学品,取样时尽量处于上风口,保障人员安全;严格遵守船上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子设备。取样后送实验室,检验项目包括密度、水含量、机械杂质含量、盐含量、硫含量和酸值等。
七、特别注意事项提醒
- 申报要素准确性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各项申报要素,若申报时 “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确定后应及时办理报关单修改及税款缴纳等手续,并将申报内容修改为 “滞期费已申报”。 - 销售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原油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实施 “先放后检” 的进口原油需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 合同条款防范
:采购时要注意签订短重或质量条款,若进口收货人未申请海关实施重量或品质检验,将无法获得海关出具的重量或品质证书。所以签订合同时应订立相应条款,防范重量或品质不符带来的损失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责任明确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原油涉及诸多环节和复杂规定,从原油的产地、化学组成,到危险属性的判定,再到进口过程中的采信、申报、监管等流程,每一步都至关重要。无论是相关企业还是从业者,都需要深入了解这些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进口原油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只有全面掌握进口原油的全流程知识,才能在全球能源贸易的浪潮中稳健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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